首页 生活常识 正文

责任分摊制(分摊是权责发生制)

也就是说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内规定的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

今天给各位分享责任分摊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分摊是权责发生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计算

责任分摊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举个例子,某人有一辆价值50万汽车,向Z公司投保80万,向Y公司保险投保60万,损失70万,计算可得Z公司赔付:80/(80+60)×70=40万,Y公司赔付:60/(80+60)×70=30万。

【拓展资料】

比例责任分摊是根据分摊原则中的比例分摊制的规定来对保险赔偿进行分摊负责的,也就是说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内规定的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

我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

《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摊法在理论上假设保险债务为可分之债,多数债务人(保险人)之间彼此无连带关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主要分摊方式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依比例分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独立责任制:

独立责任制又称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独立责任又称限额责任,是在无他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其承保金额所负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

保险限额责任分摊是什么

责任限额赔偿方式应该是“按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责任的限额来比例分摊。”也就是说在保额范围内按责任承担比例给付保险金额。

保险人单独承保额赔款/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的总和×实际损失。

举个例子:某人有一辆价值50万汽车,向Z公司投保80万,向Y公司保险投保60万,损失70万,经过初步预算可知Z公司赔付70万元,乙公司预计赔付60万元,所以根据限额责任制,Z公司应赔付70/(70+60)=37.69万元,乙公司应赔付60/(70+60)32.31万元。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主要的三种方法

一、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二、责任限额制

责任限额制也称赔款比例分摊制,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额作为分摊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额为分摊的基础。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的总和×实际损失

三、顺序分摊制

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其损失额超出前家公司的保险额时,再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如果在有其他保险公司承包,那么依据时间顺序按照此方法顺推下去。

【拓展资料】

相关知识补充:

一、责任限额赔偿方式是什么

责任限额赔偿方式应该是“按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责任的限额来比例分摊。”也就是说在保额范围内按责任承担比例给付保险金额。

二、限额责任分摊的计算公式

保险人单独承保额赔款/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的总和×实际损失。举个例子:某人有一辆价值50万汽车,向Z公司投保80万,向Y公司保险投保60万,损失70万,经过初步预算可知Z公司赔付70万元,乙公司预计赔付60万元,所以根据限额责任制,Z公司应赔付70/(70+60)=37.69万元,乙公司应赔付60/(70+60)32.31万元。

三、分摊原则

1.“分摊”用于普通财产保险时,系指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时,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为不足额投保,损失赔偿应该根据保险金额和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计算。

2.“分摊” 用于海上保险时,系指保户对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如果保险人承保此项责任,就由保险人负责摊付。

3.“分摊” 用于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所共保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系指有关共保的保险人均须根据标的实际损失和各自应负的责任,按比例分摊赔偿损失。

4.“分摊” 用于重复保险,系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承保同一标的的有关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应负的责任,按比例分摊负责赔偿的一种规定。

限额责任分摊计算公式

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

比例责任制

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

拓展资料:

责任分摊直接结合行为是侵权人无意思联络的行为。根据损害的单一性,当数侵权人的行为应承担的份额不可分时,应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使其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的责任分摊

在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之中,可以初步分为(1)部分因果关系(Teilkausalit?t)(以下简称A),即数人分别侵害他人权利,应由加害人就其加害之部分,分别负赔偿责任。[17]亦即各加害人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分离的。

(2)补充因果关系(Komplement?re Kausalit?t)(以下简称B),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有数行为相加,才会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乙二分别投毒人,只有二人之投毒量相加方致丙损害。

(3)竞合因果关系(Konkurrierende Kausali t?t)(以下简称C)[18],任一人之行为均可致结果发生,且损害亦是不可分离的。其中,(1)中损害是可分的,在(2)和(3)中,损害是不可分的。

部分因果关系的责任分摊

在A中,数加害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只是损害偶然结合在一起,且损害是可分的,因为任何人不具有为他人行为负责的理由,加害人应该对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补充因果关系的责任分摊

在B中,加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在法律上是不可分的。例如无意思联络的甲乙二人,致丙双腿伤残。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侵权人所导致的损害是没有办法区分的。有学者提出以过失的大小来苛以责任,但是这种做法:

首先,忽视了当事人的客观方面,如果一个人仅仅在主观上因为是故意但是所做甚微,就要加之以绝大多数的责任,未免有主观归罪之嫌疑。

其次,这种作法难以操作,要法官去探求一个人隐藏的真实想法,未免苛刻。再次,对于无过失责任的侵权行为,此种观点便无适用余地。

这既可以充分的保护受害人,又避免了程序上的繁琐,法官不再需要判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再苛以按份责任,节约了司法资源。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债务人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原因必须个别,不真正连带之债务仅有单一的目的。"[20]在补充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理论上讲,应由数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但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如果使其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会使得债权人享有任意选择债务人的权利,难免出现债权人擅自决定,对债务人不公的情形。因而,我们应变通适用,而使数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关于责任分摊制和分摊是权责发生制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