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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摊的土地和公共建筑属于谁
我们很多业主不明白的情况是未被公摊的面积属于谁,包括小区内的土地和楼内的建筑、楼外的建筑。就新地标小区来说,18万平米的建筑,未被分摊的部分大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人防、地下一层部分房间,31层以上部分房间、花房、会所、幼儿园;所有土地。先说土地问题,有房产证的业主可以看一下自己的房产证,在房产证上已经明确标注了分摊的土地面积,未被分摊已经作为开发成本分摊到楼价中去了,等于业主已经购买了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关于建筑部分,区分产权的最重要的条件是产权证。由于共有部分无法分割,每一平方厘米的建筑里都有全部业主的使用权,所以该部分无法分割产权,也无法给出产权证。正因为这样,开发商认为从大产权分割完毕剩下的就属于开发商的观点是错误的,该部分如果属于开发商,就应该在分割产权证的同时也给该部分分割出独立的产权证。事实上,人防也不属于公摊,按照该理论,人防应该属于开发商,但是,人防法规定,新盖楼必须要建设人防,建设完毕后归国家所有,由人防管理,但是,在实际操作工程中,人防办是疏于管理的,造成了开发商事实上的管理和依次去经营。设计中的自行车库,国家没有自行车办公室,就没有专门的政府部门管理,一般情况下是由物业公司来管理,其产权和使用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没有权利独占。该部分也已经作为成本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了,其余的也是一样。如果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应该取得产权证,开发商之所以拿不到产权证,就意味着该部分是无法分割的共有财产。鉴于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与土地不可分割的原理,地下车库的产权就需要几个理由来说明。如果开发商单独缴纳了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就意味的车库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是,车库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已经由全部业主分摊完毕,等于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也被业主分摊了,开发商所取得的产权证就存在明显的错误。另外,地下车库有一部分属于人防,该部分被改造成车库后,产权归属就更有意义了。
因此,我们可以完全明白和理解了未被分摊的土地和建筑到底属于谁的道理后,就应该按照这个道理去争取被开发商私自占有的部分,要求其归还。由于现在的法律滞后问题,加上部分法官本身对该部分并不一定有专业人士了解,在判决的时候容易被大小产权所迷惑。在大产权分割成小产权后,所谓的大产权就同时作废,简单的以大产权减小产权后,剩下的就理解为开发商的是十分错误的。
因此,针对开发商甚至不了解情况的居民提出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将土地认为是开发商的人士表示不能认同。因为物权法未必会对这部分财产进行规范,而是模棱两可的说法将给今后的司法带来持续的麻烦。因为物权法草案中提出约定之说,有约定的从约定,每约定的属于全体业主。如果这个说法成立,现在的所有小区可能都不会约定,包括新地标也没有约定,既然没有约定,自然属于全体业主,因此,说土地是开发商的是毫无根据的。当物权法这一说法正式出台以后,开发商会约定土地属于开发商,会约定车库等公共建筑属于开发商,这样又会带来新的难题,就是当业主分摊了其成本,分摊了其土地出让金后会被一个约定而白白交了那么多钱,开发商不仅把房子的利润赚了,还会和全体业主一样世世代代应有小区的土地和公共建筑,这样的房地产将是最有盈利的产业,开发商永远是赢家,永远处于强势地位。当土地的归属拿到开发商那里后,衍生出来的问题是开发商对土地拥有处置权,因为他拥有专有权后,可以不经过任何人同意来使用它,法律也会主持它,这样的结果是小区打乱的局面。更复杂的维权在所难免。
自建厂房已投入使用但未工程验收是否可结转
可以凭工程决算书上的金额以及开发商开来的相应税务发票入账,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中,并从次月起计提折旧费用。
施工建筑类企业,前期未动工的费用该怎么分摊处理?
工程类的都计入开发成本。
例如:
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一期。
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二期。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房地产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明细,如果是现场或者是工程部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开发成本里面的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的明细项目基本一样,就用是后勤管理部门还是工程部门来区分应进入哪边,至于评估费用,测绘费用,设计费用都都属于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用下的明细费用
具体科目需要有开发成本下土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这些二级科目下设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费等科目,在往下就是在明细的科目了,具体根据不同公司的特点继续设置。
你们还有总账的账簿啊,这个没有办法了,现在都使用计算机记账,和登记账簿不一样我也没有见过,但是应该和软件记账上的一样。
住宅楼未交工之前看护由谁负责费用怎么分摊?
既然住宅楼还没有交工,在这之前的看护当然应该由施工方进行负责的,所有的费用而交工之后就应该谁收的就应该由谁贪,这笔钱应该是这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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