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谷表好不好?
优点是家里用电量多的用峰谷电价,特别是晚上用电量大合算,缺点是白天用电量大的家中不合算。
觉得有用点个
峰谷电价申请需要换电表吗?
居民家的电表是老式的当然要换成能记录峰谷用电情况的电表,这样才能按峰谷电价收费。
总而言之,要想实行峰谷电价收费,就必须是使用能记录峰谷用电情况的电表。这也告诉我们日常生活用电能错开用电高峰期就错开用电高峰期 ,这不仅可以降低居民用电费用支出,也对保证电网安全有利。
电表中的峰、尖、平、谷是什么意思?费用还有区别吗?
现在的智能电表功能越来越丰富,不仅可以查看电流、电压、有功电量、无功电量,还可以实现分段计量、远程抄表、防窃电等功能。
现在居民用电有两种计费方式,默认是按阶梯电价来计费的。当然我们也可以申请“峰平谷”计费模式,具体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
阶梯分段根据用总电量把电量分为三个阶梯,各阶梯段价格不一样。夏季的时候,用电量低于260度属于第一档,用电量高于260度低于600度属于第二档,用电量高于600度属于第三档。如图
峰平谷分段分段计量分为“峰、平、谷”三段,其中居民用电“峰”时段是指14:00-17:00、19:00-22:00;“平”时段是指8:00-14:00、17:00-19:00、22:00-24:00;“谷”时段是指0:00-8:00。
“峰、平、谷”三个时间段的电费单价根据不同地区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参考电网公司官网公布的价格。
比如在东莞“峰”段电量单价为96.59分/度;“平”段电量单价为58.88分/度;“谷”段电量单价为29.87分/度。计费规则阶梯计费:总费用=第一档用电量×第一档电价+第二档用电量×第二档电价+第三档用电量×第三档电价
峰平谷计费:总费用=峰段电量×峰段电价+平段电量×平段电价+谷段电量×谷段电价
举个例子老王家里3月份总用电量为500度,其中峰段用电量为300度,平段用电量为150度,谷段用电量为50度。
1. 根据阶梯计费规则,第一档电价为58.88分/度,第二档电价为63.88分/度。由于该用户用电量在第二档范围内,
所以总费用=260×58.88+(500-260)×63.88=30640分=306.40元
注意:属于第一档的用电量按第一档单价计算,超过第一档的按第二档单价计算2. 根据峰平谷计费规则,“峰”段电量单价为96.59分/度,“平”段电量单价为58.88分/度,“谷”段电量单价为29.87分/度。
所以总费用=300×96.59+150×58.88+50×29.87=39303分=393.03元
总结一般来说,普通家庭峰段用电最多,按阶梯计费方式比较划算。如果你谷段用电量占比多,可以申请按峰平谷计费方式比较划算。开通方式可以去当地营业厅,或者网上营业厅。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如果还有其他不足或疑问,欢迎大家评论!
我是电工学院,专门负责电工培训、考证;如果你对电工感兴趣,可以关注我!如果觉得不错,记得点赞、评论、转发!感谢!
充电桩峰谷电表?
不一定要独立车库,固定车位也可以安装充电桩电表。至于是不是峰谷电价这个要看当地的收费政策,例如我所在的城市,充电桩电价就是六毛,无阶梯。
没有固定车位,电力局是不会同意安装充电桩电表的。充电桩一般情况下是7KW交流电,需要六平方的电缆线,这个没法子天天挪位置。
转供电费标准?
一、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
(一)对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吉省价格〔2012〕157号)要求,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按居民合表价格0.5424元/千瓦时收取,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二)对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以下方式结算电费:
1.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2.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企业按照如下电费结算方式收取:
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目录电价+峰谷电价差额)×(1+线损率)×用户用电量×95%(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电费5%政策)
目录电价按我省公布的现行目录电价执行。
峰谷电价差额按转供电主体每月向供电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平均每度购电价格-终端用户目录电价计取。平均每度购电价格=供电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
线损是指转供电过程中由于线路传输产生损耗,导致转供电主体售电量小于购电量而造成的损失。线损率是指售电量与购电量的比值,其公式为:(购电量-售电量)/购电量×100%。线损率由转供电主体根据每月线损情况进行据实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0%的由转供电主体承担,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除峰谷电价差额和线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与电量相挂钩其他费用。
(三)终端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络表)的,按该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向电网购电平均价格(计算公式同上)为标准,计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转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
(四)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用应由转供电主体自主承担,运行服务费用(含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量挂钩捆绑收取。
(五)转供电主体要落实好转供电环节收费及有关政策公示制度,全面系统告知终端用户,实行“阳光收费”。转供电主体应在每月结算电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月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电费总金额、平均电价水平、损耗率、实际损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二、其他要求
各转供电主体单位特别是新增转供电主体企业,要对本单位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如发现乱收费、乱加价问题,立即整改,将多收的费用及时退还用户。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对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乱加价、多收电费等问题严肃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转供电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向各有关部门推送,实施联合惩戒。
三、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