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多元化分摊,以及多元化分期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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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经营和专业化经营的区别
多元化经营和专业化经营的比较
专业化与多元化是企业在经营战略上的两种不同选择。专业化是指企业将所有的资源与能力集中于单一业务,以求增长发展;多元化又称多角化、多样化,多种经营,是指企业增加新的产品或事业部,向更广泛的业务领域拓展。就定义来讲专业化与多元化似乎是两个相对独立或相互对立的经营战略。但事实上专业化和多元化都是相对而言的,企业既可以从专业化走向多元化,也可以从多元化走向专业化。
专业化经营与多元化经营的利弊分析
专业化经营和多元化经营都是企业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寻求生存发展的手段,只有正确了解专业化经营及多元化经营的特点,才能促使企业正确地选择其发展道路。
(一)专业化经营的优势与弊端
1.专业化经营的优势。
(1)规模经济的实现。专业化经营的核心要求就是将企业的资源优势集中投放到某一产业或产品领域,这样有助于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满足顾客需求。
(2)核心竞争力优势。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生存之本,任何企业要想发展壮大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形成、强化和持续发展其核心竞争力是每个企业都孜孜以求的。专业化经营的企业集中有限的资源,专攻一点,不断创新,永远走在其所在领域的前列,并且提高该领域的进入门槛,有效阻挡竞争对手的进入。例如英特尔就通过对奔腾系列产品不断更新,从而实现对CPU市场的独占;而微软则通过Windows视窗平台的不断研发和更新,从而实现对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
(3)目标市场优势。专业化经营是一种在目标市场上风险较小的经营战略。虽然单一市场上既定产品的需求数量有限,但由于企业对该行业熟悉,又拥有较成熟的资源和已经形成核心竞争力,这些都会保证企业稳定的规模经济收益,降低风险。另外,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对本行业产品的技术创新,促进巾场消费,扩大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
2.专业化经营的弊端。
(1)抵抗风险能力较弱。专业化企业生产产品的类型单一,资源过于集中在某一产业,因此,容易形成对某—产业市场的高度依赖,一旦该行业出现动荡或企业自身产品的竞争力减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2)市场容量及技术的“瓶颈”问题。企业如果只发展单一产业难免会使其发展空间受到限制,也会造成企业的富余资源闲置。另外,由于企业只针对特定产品进行研发,而技术创新又是高投入、高风险的项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为某个开发项目的失败而陷入资金和经营的双重困境中。
(二)多元化经营的优势与弊端
1.多元化经营的优势。
(1)分散风险。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科技的进步,产业升级和产品的新老更替越来越快,任何一个行业和一种产品都会从繁荣走向衰退。实现多元化经营,可以丰富企业的产品线,将不同生命周期的产品组合在一起销售,避免由于单一产品过时或替代品的出现而引起的经营风险。
(2)资源利用优势。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通过多元化投资可以产生内部化效应和协同效应,企业能够更广泛地整合自身的研究能力、生产能力、经营能力以及信誉等要素,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互补,最大限度地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
(3)追逐利润优势。企业发展的目的在于追逐最大化的利润,如果它的经营范围只局限于某个行业,那么它的利润自、然也就局限于该行业;与之相对应,如果企业能够进入多个行业,自然所取得的利润就来自多个行业,且不说新进入的行业一般都是利润较为丰厚的行业,就算某个行业出现了不景气的情况,企业仍然可以从其它的行业中取得利润。
2.多元化经营的弊端。
(1)规模经济的丧失。多元化经营在某种程度上是以规模经济的代价换取企业经营风险的减小。对于那些规模经济效果不明显的行业(技术含量和资金含量比较低),如简单的加工业,这种经营方略是值得的。但是,对另一些行业规模经济效果明显的行业则不同,风险减小的获得收益不足以弥补规模经济丧失的损失,主要是一些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产业的发展,竞争也越来越集中到技术和资金上,多元化经营使得企业在技术和资金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有的学者认为,这一点是多元化经营的最大弊端。例如,中国的几家著名企业当初上市的时候其主营业务是十分突出的,比如海尔的品牌产品是冰箱,春兰是空调,长虹是彩电,但后来都纷纷多元化经营。实际上这三家企业在关键技术上的投入都不够,其压缩机或集成电路块基本上都是进口的,这样做的后果是资产的大量浪费和市场的无序竞争。国外企业如IBM、西门子、飞利浦等商业巨头也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
(2)经营管理费用的增加。多元化经营要求企业管理者选择良好的多元化经营策略,以确保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各项产业的协调发展。但实际上由于“x非效率”规律的作用,企业越是多元化,其机构设置就会越庞大,业务部门同决策部门以及业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的问题就会越突出。
(3)资金问题。多元化经营使企业进入了新的业务领域,因此需要有巨额资金的支持。任何企业要进入具有吸引力的行业,无不面临着“进入障碍”,这主要指该行业对资本、技术、原材料等的要求。显然,大量的资金是克服这些障碍的必要条件。而无论企业通过向银行借贷或利用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都会面临极大的压力。另外,随着多元化的进行,相对来讲,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比重会上升,企业所持有的流动资金会减少。一旦遇到突发事件,企业的资金风险会增加。
总体来说,在专业化运作中,企业如果只拥有规模效益、分工效率及技术优势,就很难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另外,如果企业集中于某一业务领域,也会失去广泛的投资盈利机会。在多元化运作中,企业可以捕捉到更多的投资机会,发展广泛的业务组合,做到“东边不亮西边亮”。但多元化运作会导致资源在多项业务中被分摊,实践中更容易出现财务危机。另外,相对于专业化经营,实施多元化经营的企业组织稳定性较差,经营失控的可能性也较大。据有关研究表明:从投资心理和资产的运作方面分析,人们倾向于多元化经营战略;而从市场竞争与管理控制方面分析,人们则更倾向于专业化经营战略。由此可见,这两种经营模式各有利弊,如何选择,还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企业多元化战略的实施
企业多元化战略的实施
企业战略是对企业各种战略的统称,其中既包括竞争战略,也包括营销战略、发展战略、品牌战略、融资战略、技术开发战略、人才开发战略、资源开发战略等等。下面我准备了关于企业多元化战略的实施,欢迎大家参考!
1.多元化战略
我们对多元化战略的模式、应用和结果如何给多元化市场竞争造成影响所知很少。
我们认识到存在多元化业务之间不同的相关性之后,我们对各个多元业务的战略性关系的构思也可能存在不同,并且由此导出不同的多元化战略来。这样有些可能会超出传统相关性表述给予我们的笼统而限制的范围。但是,当这些不同的多元化战略正在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发展趋势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没有统一的多元化战略,公司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企业。
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多元化的进入模式、结构、以及形成的多元业务战略群引导我们朝着具有越来越丰富内涵的多元化发展,最终有助于形成统一的多元化战略。这种多元化的统一战略的基础是公司的价值链具有互补性,不同业务具有相关性含义:产品跟资源相关;资源跟产品相关;资产跟产品相关;废料跟资源相关;资源跟资源相关;还有不相关,等等。
2.多元化竞争战略
随着公司收益的增长,许多处于相同程度的多元化公司(Montgomery,1994)会发现他们正面临着同时来自同行的多条生产线上的竞争。现在的这种竞争比以前更为剧烈,战略性竞争水平正在提高,从单一业务层次发展到了多种业务的`层次上。越来越广的竞争范围正在成为多元化战略考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在多种市场上的竞争者们正在影响多元化战略的优势与收益。
以提升主业竞争力为基础的多元化战略,形成了以主业主导的多元化公司的统一战略。其多元化竞争战略的思想基础是资源基础论、产业结构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的结合,形成跨行业的资源要素、资产和产品等等的相关多元化战略。多元化是否具有战略特质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租金。与那些从外部获得的资源相比,现有的已经为公司所控制的资源。这些内部资源为公司创造经济租金的可能性更大。
短期竞争优势。公司控制着稀缺、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及其衍生物质。通过利用这些资源去制定和实施战略,至少可以获得短期竞争优势。
持续竞争优势。控制着稀缺、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及其衍生资源。比如,如果跨行业的资源和产品能够形成头尾衔接的关系(即资源是另一行业的产品;或者产品是另一行业的资源),使供需关系内部化,具有需求刚性和供给刚性,那么公司通过利用这些资源-产品的关系去制定和实施多元化战略,能够获得持续竞争优势。
它们所产生的绩效优势不能引起竞争者的模仿。这是因为如果竞争者没有这些必要资源,而要想获取或培育出来,就需要在交易市场上付出高昂的代价。
资源源增值与租金创造。企业从竞争环境下的资源要素市场中所获取的初始经济租金往往没有反映出适正的预期价值水平,这样,制定和实施企业战略的资源的价值预期会不断进行调整,以此来获取持续的经济租金。另一方面,如果企业能够不断发明新方法,利用其所控制的资源来创造价值,企业就能够连续地创造经济租金
3.多元化变革的战略思考
从公司当时的主营业务来看,经营状况可能不错。但是在该主营业务资源逐渐衰竭的未来,该主业上升空间将很有限,从而也影响了公司其它相关多元化的业务。为了谋求公司业务稳定而长远的发展,公司就会考虑进行业务剥离,包括该主营业务和在资源方面跟该业务关联性最大的业务。同时公司应关注其它工业领域有无机会,不仅仅关注是市场份额,同时要希望新业务能成为行业标杆。
4.优化业务和产品组合
战略定位。主要看现有市场定位是否确固,有无价值提升潜力。如果市场定位不稳固,就要对其进行优化。
价值创造潜力。主要看业务能否做大;如果不能,在看看能否提高利润率。
有两个误区。一是公司往往从内部来看业务/产品的业绩表现。跟公司其它多元业务/产品相比,该业务/产品的财务业绩可能是最好的,但是跟行业的最佳水平相比,就并不出色。相比之下,公司其它多元业务/产品虽然在公司内部表现相对不很出色,但是在行业中的相对表现反而更好。这时候公司很可能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甚至从产品组合中把后者淘汰掉。二是经济控制跟战略控制如何协同的问题,这与间接成本分配有关。有些业务的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因而价格的压力很大,如果经济控制是使用广泛平均的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就有可能多计了该产品的间接成本,结果显示该产品无利可图。公司有可能放弃该产品。在强调协同和共享的战略控制中,诸如生产计划、产品与流程设计、工程技术等导致间接成本增加,而直接成本和人工成本减少。由于直接人工等直接成本不是这些间接成本的成本动因,在进行经济控制时,如果以直接人工成本为基础来分摊间接成本,就不能准确计量资源如何被不同的业务和产品所使用。因此,改进成本系统最好的方法是实行混合控制(战略控制和经济控制两个方面结合)。比如说,将工时和设备运转小时这类直接成本为基础,进行的间接成本分配这种单纯的经济控制方法,转变为一种作业成本系统的混合控制方式,比如,与战略控制关联的特定产品设计、装机、产品生产和分销作为一个成本体系,在其中对有关成本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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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趸售电价
您好!趸售电价是针对不属于国家电网企业的地方电网企业和部分特大型企业的。这些县供电局或者特大型企业把一定指标供应的电能从电网企业买进,再卖给最终的用户。如部分县的供电局属于地方政府管辖,而不是电力系统直管的供电局。还有一些企业承担了地域辖区及厂区附近村庄的供电任务,因此是第二次的批量售电。
趸售电价就是针对以上所说的部门的买卖电价、趸售电价是不分行业、只分电压等级的“批发价”。一般只限于地域型的电网和400V的工、民用电网。
趸售用户: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供电范围的县级趸购转售单位称为趸售用户。
趸售电价执行范围及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供电范围的县级趸购转售单位,执行趸售电价,即趸售电价是电力趸售单位与趸购转售单位的结算电价。其他规定:趸售单位对用户的转售电价执行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准的电价,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趸售供电区域的重要用户,应作为供电部门的直供用户,不实行趸售。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实用方法有哪些
一、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优惠政策
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60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对在2005年11月1日(含11月1日)后签定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在纳税人取得房地产销售首期款收入时,就该房产销售价款全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深圳××花园五期销售收入37,765万元,其中2005年11月1日以前签定购房合同金额31,636万元,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时依照上述通知,申报应税收入6,129万元。
二、开发商品房转自用不再视同销售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应当视同销售。不难看出,开发出品转作固定资产已经不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企业需要密切关注,避免给自身增加不必要的纳税负担。
三、选择多元化方式处置开发产品
多元化方式处置开发产品的方式包括:销售、出租、先出租后销售、售后返租、股权投资、产权转让、转作经营性资产(开发产品自用自营)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标志着长期持有型物业开发商可免交土地增值税。而这一因素或可导致未来大量开发商将物业变出售为自持。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的筹划,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或延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对一些从事商业物业开发的房地产发展商来说,现在要把过去以销售为主转向以自己持有为主,因为自己持有没有增值就不用交土地增值税,深圳出租回报率还是比较高的。
将自己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的用途改变为自用自营,即可享受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据了解,有的公司可能计划将一些项目的商铺留在自己的手里,不租也不卖,不形成收入,这样做既可以不超过85%以上已销售的门槛,还可以坐享房产升值。这一筹划思路首先要服从于企业经营规划和现实,不卖了改自用、自营,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可行性并不很强。其次要从延缓即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时间上考虑,因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自用房产发生产权转让时仍然要征缴土地增值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既要考虑由此延缓即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所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也要预测资金的风险价值,同时应兼顾再转让时的房产市值以及旧房扣除额的收益等。至于如何利用“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规定”的税收优惠,从原理上看,应当仍然从属于这一筹划思路。
四、三项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允许三项预提费用在预提时依法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比较有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票控税的机械性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五、地下停车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当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地下车库情况下,这时地下室车位面积能否计入可售面积?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应计入可售面积,有的则认为不应计入可售面积。
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某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地下车库应计入可售面积,并且该项地下室成本并不可以全部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而是进入计算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的总成本,当期实际销售车位面积计入已售面积,结转销售成本,与当期实现的车位销售收入形成配比。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六、选择有利的增值额核算方式
一个开发项目即建有普通住宅、又建有商业用房,从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上讲,通常是以单栋楼为核算对象或者以一个建筑商所承揽的建筑工程为核算对象。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税收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由于计算扣除项目的复杂性,计算方法有先按基本核算项目计算再按收入或面积分摊扣除项目的方法,还有先按面积分摊扣除项目再按规定计算的方法,而且不同的计算方法会产生迥然不同数额的结果。
计算方法一:住宅和商业用房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法二:住宅和商业用房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中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即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出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增值税)。
该文件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但怎样核算并未做出具体要求。如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连体楼会计上必须分不同用途归集成本费用的话是不可能的(收入的核算可准确每一业主),或者归集的过程本身就是分摊成本费用的过程,难以准确把握。现实工作中没有一个开发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帐务处理上是分层核算成本费用的。计算方法一是分别核算,确切的讲是分摊核算,符合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的精神。而计算方法二是以核算对象整栋楼为单位进行的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这一规定与计算方法二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相吻合,从法律位阶来讲,税收法规要高于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计算方法二是可取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按方法二计算出的增值率未超过20%的,应对其非普通住宅的部分按税法的规定分摊成本费用计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其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原则上按纳税人开发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清算。”这里所讲的“清算”就是先按核算对象即方法二计算出增值率判定土地增值税税率,确定征免对象,然后在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分摊相关的成本费用,分别清算应缴纳的。
七、充分运用加计扣除政策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间接费用的归集是企业筹划时值得关注的一个点。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应全额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效地扣除,同时政策还规定这部分费用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20%的加计扣除。这些内容由于界线不是很明确,会计账务处理时容易把这项费用的一部分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或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如果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总和超过了此限额,吴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就不能全额扣除,多交土地增值税。这些费用如果正确归集到开发间接费用中,不仅可以全额扣除,还能享受20%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对开发间接费用归集时要谨慎,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八、巧用特殊扣除项目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企业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关键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据此,若企业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占的比例较大,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将利息费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反之,若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则可利用另外一种方法。
九、选择有利的地价成本分配方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例:××商都开发用地面积136,500平方米(一期88,600平方米,二期47,900平方米),地价费用12,549万元,一期摊销地价金额:9,914万元,二期地价费用分配计算方法可作以下选择:
A.按一期减余面积、费用计算摊销的单位土地成本(余数摊销)
(12,549万元-9,914万元)/ 47,900平方米=550.10元/平方米
B.按实际面积分别计算摊销的单位土地成本(平均摊销)
12,549万元/136,500平方米*47,900平方米=919.34元/平方米
C.两种地价费用分配计算方法的单位土地成本差异:
364.24元(550.10元/平方米-919.34元/平方米)
上述按占地面积法计算摊销单位土地成本的方法, 请应商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进行分配。
以上是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常见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其前提应是在合理和不违法的情况下,合理节税,减轻税收负担,这样才能减少纳税风险,找到不违反税法的筹划空间。增加税后利润,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总之,房地产企业收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但都必须合法、可操作,并能给企业带来实际效益。
企业实施多元化战略的动机有哪些
1,客户价值最大化(同心)
2.市场开拓
3.风险分摊
4.产业布局
5.结构模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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