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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分摊(赔偿责任限额分摊)

1、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后的赔偿金额分摊方式2、人寿保险补偿性原则3、保险的分摊损失予以补偿功能4、如何理解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后的赔偿金额分摊方式家庭财产保险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进行赔付的?两家保险公司会对财产的实际损失在两个保险合同之间进行分摊,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补偿性分摊,以及赔偿责任限额分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后的赔偿金额分摊方式

家庭财产保险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进行赔付的,若再找一家保险公司再买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当财产发生损失时,如果两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投保财产的价值,则构成重复保险,两家保险公司会对财产的实际损失在两个保险合同之间进行分摊,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独立制和比例责任制两种。

独立责任制

是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

比例责任制

是指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依比例分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人寿保险补偿性原则

所有的人寿保险都适用保险利益原则

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三者其实就一回事。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就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两个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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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分摊损失予以补偿功能

保险在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

基本功能体现保险的机制,用收取保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分为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两项功能。

①分摊损失功能:保险是分摊损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对立统一基础之上的,保险机制能够运转的原因是被保险人愿意以交付小额确定的保险费来换取对大额不确定的损失的补偿。保险组织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成员不幸遭受的大额损失。

②经济补偿功能:保险用分摊损失的方法来实现其经济补偿的目的,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而受损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损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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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财产保险的补偿性???

含义有两点:

1.有损失,才有补偿

2.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一方面可以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另一方面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具体如下,希望对你有帮助,祝好运: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确定的,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除了与海上保险法其它原则(尤其是可保利益原则)密切相关外,还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复保险与分摊等规则。在英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禁止赌博的公共政策;而在我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公平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的规定。损失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从而减少了道德风险,维护了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1]

限度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立,其条件是: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所以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一批货物,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对另一部分不适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其中之一产生委付原因时,则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

3、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5、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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