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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摊的简单介绍

1、是否只有在大陆直接付款的境外费用才需要代扣代缴,如果是分摊的费用2、境外关联公司分摊过来给我境内公司的财产保险费,是要看具3、境外母公司购买ERP软件及电脑网络设备更新费用可否向子公司分摊4、境外收入分摊境内成本需要税务备案吗是否只有在大陆直接付款的境外费用才需要代扣代缴,银行存款境外关联公司分摊过来给我境内公司的财产保险费,更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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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只有在大陆直接付款的境外费用才需要代扣代缴,如果是分摊的费用

个人建议: 1.付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付税费 2.代付税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付税费 贷:银行存款

境外关联公司分摊过来给我境内公司的财产保险费,员工保险费,等各种费用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呢?是要看具

这些保险费属于费用,不属于收入,更谈不上代扣代缴税款. 代扣代缴税款是指境外企业在境内取得收入,需要境内企业进行代扣代缴税款

境外母公司购买ERP软件及电脑网络设备更新费用可否向子公司分摊

如果子公司用这个ERP软件,当然可以向子公司分摊,如果子公司没有用,而且子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不应该向子公司分摊

境外收入分摊境内成本需要税务备案吗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属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另外,这文件的内容实际从2008年以来即开始适用。至于备案,你把反应上述三方面的资料交到国税局就行了。这块实际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严格意义上说,只是纳税上的时间性差异(因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折旧和发生的费用不得税前列支),因此,不属于税收优惠的备案范围。但税务机关肯定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属不征税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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