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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举报和投诉的区别(市场监管行政诉讼中如何界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两者的区别。法信·裁判规则1.区分行政诉讼中投诉与举报的标准,主要是看被诉违法行为所侵犯权益的主体——宋伟与巩义市场监管局、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中国移动巩义分公司要求确认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例要旨:区分行政诉讼中投诉与举报的标准,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

逢节日促销,全民疯抢买买买的同时,也伴随了一系列的纠纷或难题。遇到此类情况,用户多数会想通过各种维权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何为投诉?何为举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实践中,投诉还是举报,市场监管行政诉讼中如何界定?请看本期推送。

法信 · 裁判规则

1.区分行政诉讼中投诉与举报的标准,主要是看被诉违法行为所侵犯权益的主体——宋伟与巩义市场监管局、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中国移动巩义分公司要求确认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案

案例要旨:如何界定投诉行为,关键是要坚持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的司法审查标准,而不能依据其他一些规定中作出的所谓“投诉”“举报”的定义来进行认定,具体而言,区分行政诉讼中投诉与举报的标准,主要是看被诉违法行为所侵犯权益的主体,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则属于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行申1612号

来源:法信精选

2.判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投诉”还是“举报”的关键点不在于申请人所提交申请书的名称,而在于申请人是否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申请——李京安诉北京市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法定职责案

案例要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通常情况下,应当与投诉举报事项具有利害关系,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职责。判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投诉”还是“举报”的关键点不在于申请人所提交申请书的名称,而在于申请人是否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申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3行终70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8-10-26

3.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投诉书”中未载明“投诉者”与经营者之间有消费者权益纠纷或实际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不属于投诉,应认定为举报——徐新建诉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要旨:相对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投诉书”中未载明其与经营者之间有消费者权益纠纷或实际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其“投诉书”所称侵犯其合法权益,没有明确何种权益,属请求不明确。其“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举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关于投诉的规定,不属于投诉。相对人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的行为,符合投诉举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举报的法定定义的,应属于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给予释明,并要求其明确投诉请求以及与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作释明工作,直接认定为投诉,并以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回复,亦属不当,应予纠正。

审理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322行初9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20-12-02

法信 ·司法观点

1.司法实践投诉人和举报人的区别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投诉人原则上具有原告资格。投诉与举报不同,投诉往往是由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民事争议后,向有关机关反映自己被侵害的事实;举报是公民向有关机关反映企业等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查处的行为。投诉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举报人则未必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据此,本解释明确了投诉人的原告资格。目前,法律上对于投诉和举报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行诉解释》增加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修饰语,目的是明确区分投诉和举报两种不同的行为。二是,举报人原则上没有原告资格。从域外来看,一般也不认可举报者的原告资格。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是从主管机关对检举者所作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处分的角度予以规制。检举人以第三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22条及第24条规定进行检举,主管机关所作的函文并非行政处分,不能提起撤销诉讼(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99年6月份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司法解释对于举报人的原告资格问题没有明确,举报人一般不是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原则上没有原告资格。在例外情况下,举报人具有原告资格,但是也须坚持上述司法文件的“利害关系”标准。一般情况下,对于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举报人的原告资格: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举报的答复职责,行政机关未予答复。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12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8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答复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举报人具有原告资格。二是行政机关承诺举报奖励而拒不履行奖励义务的。举报人认为自己举报属实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奖励义务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注:上文中“台湾地区”指“我国台湾地区”;上文中《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已失效。 (摘自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第80-81页。)

2.举报和投诉的含义区分

举报的含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中规定,“12315”工作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如下职责:……②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可见,举报是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查处的申请。 投诉的含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中规定,“12315”工作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如下职责:①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将申诉改为了投诉,含义没有变化,该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投诉针对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争议,其特点是消费者认为其自身权益受到经营者的侵害而要求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摘自吕凯峰著:《工商行政管理前沿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第176-177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 【投诉】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6.《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一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7.《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二、工作职责“12315”工作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如下职责:(一)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二)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行为的举报;(三)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申诉、举报;(四)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五)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七)统计、分析、整理业务数据和资料,提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有关信息;(八)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职责分工,分流应由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移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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