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8年度)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本办法所指的地方财政补贴指省级财政补贴。
补贴对象
一
补贴对象为2019年连云港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在连云港市范围内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财政不予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各种类型汽车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及充电设施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补贴标准
二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01
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标准。2019年1月1日—5月7日,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给予补助。2019年5月8日—8月7日,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 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补助;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给予补助。2019年8月8日起,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02
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助标准。2019年购置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并办齐相关手续的,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给予补助。
03
其他车型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标准。2019年1月1日一3月25日,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给予补助。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购置车辆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给予补助;购置的车辆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从2019年6月26日起,除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公交车外,不再对车辆购置给予补助。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01
建设补贴。2019年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新建充电桩按充电功率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贴。
02
运营补贴。依据省、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2019年的数据统计,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通过验收的全部充电桩年度充电量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贴。
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补助金额根据省财政下达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总金额决定。
补贴条件
三
(一)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01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报主体)需具备省级备案资格;
02
建设运营主体2019年度在全省范围独立新建运营充电桩不少于 1000 个或充电总额定功率不少于 10000kW;
03
承诺获得补助的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建设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经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同意,并由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有关信息;
04
接入省或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实现充电数据共享;
05
电能应可计量;
06
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微信、支付、苏宁易付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扫码便捷支付;
07
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80%(在线率是指一定周期内,扣除日常检修时间后,充电设施正常提供服务时间的比例);
01
于2020年5月31日前经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二)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01
经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02
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 90%;根据省、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数据统计,一年充电量不低于300万度。
补贴申报
四
(一)申报方式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按照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按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属地所在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税源属地所在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2.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
(二)申报时间
各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9年6月12日前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附件3)、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4)、充电设施运营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5)、车辆行驶证和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及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三)企业申报材料
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0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6);
02
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03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04
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05
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06
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07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
08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9);
09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汽车销售机构 (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0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6);
02
汽车销售机构 (4S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03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04
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05
购车者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06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
07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9)
08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01
2019年度通过验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附件7);
0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03
全省范围内2019年度独立新建运营充电桩总数量、充电总额定功率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04
充电设施月平均在线率数据及证明材料;
05
获得补助的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不将充电设施转包其他企业或个人经营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06
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仅限建设单独征地的充电设施);
07
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08
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09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验收合格材料;
10
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0);
11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的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01
2019年度通过验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情况表(附件8)
0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03
充电设施月平均在线率数据及证明材料;
04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范围内全部充电桩充电量数据及证明材料(申请运营补贴的单位提供);
05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验收合格材料;
06
充电设施运营财政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1);
0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补贴拨付
五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由县、区财政拨付到位。
按照2019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贴资金中的省补资金采用“先预拨、后清算”办法下达,由省辖市统筹用于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将省预拨资金预拨至各辖县、区财政局,待省财政完成清算工作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清算。
(二)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实行按年度拨付,待省下达清算资金后,由建设地所在县、区财政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三)连云港市范围内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
其他要求
六
(一)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非连云港市户口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私人消费者补贴实行“一人一车”政策。
(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建设充电桩必须符合市相关规划,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加强对充电设施安全状态的实时监控,保证充电设施运行安全,并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享受连云港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待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建成后,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7)要求,将其有关数据接入至连云港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七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等工作,对申请纳入市级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审核确认报告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各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三)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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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记者 周莹
总值班:王夫成 朱萍
编辑:张笑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