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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分摊(什么是分提单)

求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包括货物的描述、当事人、运输事项等;海运提单背面内容主要是各种条款,海运提单正面都记载了有关货物和货物运输的事项。这些事项有的是有关海运提单的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规定的,(1)记载事项各国关于海运提单的法规都对提单的必要记载事项做出规定,从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和业务需要考虑,除了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的船舶名称...

今天给各位分享提单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什么是分提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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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拼柜港杂费如何分摊问题?

呵呵,这个没有特别规定的。

报关,报检,提单费,电放费等单证费是按票的,不是按立方的,如果按立方,你不合算。

THC和海运费是按柜子收的,按立方分还可以。

综合来说,如果仅仅是码头费,不含海运费,还是按票分吧,差不了几个钱。

海运费按立方分。远洋的,差出不少来呢。

求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

海运提单的内容 海运提单内容分为正面内容和背面内容。海运提单正面主要是提单 的基本信息,包括货物的描述、当事人、运输事项等;海运提单背面内 容主要是各种条款,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 1. 海运提单的正面内容 通常,海运提单正面都记载了有关货物和货物运输的事项。这些事 项有的是有关海运提单的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规定的,作为运输合同必 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漏记或错记,就可能影响提单的证明效力;有的则 属于为了满足运输业务的需要而由承运代自行决定,或经承运人与托运 人协议,认定应该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前者称为必要记载事项,后 者称为任意记载事项。 (1) 记载事项 各国关于海运提单的法规都对提单的必要记载事项做出规定,虽然 有简有繁,但是,从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和业务需要考虑,各国对提单 的必要记载事项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我国海商法第 73 条第 1 款规定, 海运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① 关于货物的描述: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 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②关于当事人: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③ 关于运输事项:船舶名称和国籍、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 的日期、卸货港和运输路线、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 物地点;

④ 关于提单的签发: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承运人、船 长或者其代理人的签字。 ⑤关于运费和其他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的记载。 在以上各项中,除了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的船舶名称、签发 海运提单时的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以及关于运费的支付等三 项可以缺少外,其他都是不可缺少的。一般地,关于提单的签发和其他 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等几项记载由承运人填写,其他都由托运人。 除 上述各种必要记载的事项外,如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同意将货物装于 舱面;或约定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日期;或同意提高承运人的责 任限额;或同意扩大承运人的责任;或同意放弃承运人的某些免责;或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事项等,都应在提单正面载明。 海运提单的正面内容还可有一些以打印、手写或印章形式记载的事 项。一些是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于海运提单正面的事项,如航 次号,船长姓名,运费支付的时间、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一些是属于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关于数量 争议的批注;一些是属于为减轻或免除承运人责任而加注的内容,如为 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事项;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 物,承运人在海运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坏免责为内容的印章等。 (2) 提单正面的条款 提单正面条款是指以印刷的形式,将以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做出的 承诺为内容的契约文句,列记于提单的正面。常见的有以下条款: ① 装船(或收货)条款。如:“Shipped i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be discharged at the above mentioned port of discharge or as near thereto as the vessel may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上 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在上述指名船只, 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② 内容 “ 不知悉 ” 条款 内容“ 不知悉” 条款。如:“The weight, measure, marks, numbers, quality, contents and value, being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the Shipper, are not checked by the Carrier on loading.”(重 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 在装船时并未核对)。 ③ 承认接受条款。如:“The Shipper, Consignee and the Holder of this Bill of Lading hereby expressly accept and agree to all printed, written or stamped provisions,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ncluding those on the back hereof.”(托 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 载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条件)。 ④ 签署条款。如:In witness whereof, the Carrier or his Agents has signed Bills of Lading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stand void. Shippers are requested to note particularly the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with reference to the validity of the insurance

upon their goods. (为证明以上各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各份 内容和日期一样的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如果已完成提货手续,其余各份 均告失效。要求发货人特别注意本提单中关于该货保险效力的免责事项 和条件)。 2. 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的背面印有各种条款,一般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强制性条款, 其内容不能违背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港口惯例的规定,违 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一类是任意性条款, 即上述法规、 公约和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运人自行拟订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 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 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各船公司的提单背面 条款繁简不一,有些竟达三、四十条,但内容大同小异,现将主要条款 内容介绍如下: (1) 定义(Definition): 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 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merchant)的含义和范围做出 规定,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和货物所有人”。 (2)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这一条款一般印 刷在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第一条。 (3) 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说明 签发本海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海运提

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提单所适用的法规,而不论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凡是列有首要条款或类似首要 条款的海运提单都不再以明示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列记于提单条款中。 如果首要条款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本提单,那么,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 运人责任,也就是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 务。 (4) 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Carrier′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 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 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从装船开始到卸船为止 的期间对货物负责,也即通常所称的“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责 任,具体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但这种规 定与普通班轮运输现行的“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 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一些船公司为了争揽货载,也常将责 任期间向两端延伸, 并将延伸了的责任期间列记于提单条款之中。 因此, 针对这种情况以及集装箱运输出现之后的实际情况,汉堡规则将承运人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 的责任期间扩大至“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 的责任期间扩大至“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 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 这与海牙规则比较起来, 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这与海牙规则比较起来,无疑是延长了承 运人的责任期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运人的责任期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5) 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 虽然提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 提单所适用的法规,但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 运人的免责事项,所以不论提单条款中是否列有免责事项条款的规定, 承运人都能按照提单适用法规享受免责权利。譬如海牙规则有 17 项免

责事项,如地震、海啸、雷击等天灾、战争、武装冲突和海盗袭击,检 疫或司法扣押、罢工停工、触礁搁浅、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 者财产,因托运人过失如包装不良、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如容 积或重量的“正常损耗”等免责事项。 (6) 索赔条款(Claim clause): 包括损失赔偿责任限制(Limit of liability),即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支 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索赔通 知(Notice of claim),亦称为货物灭失或损害通知(Notice of loss damage);诉讼时效(time bar),即指对索赔案件提起诉讼的最终期限, 等等。 (7) 包装与唛头(标志)条款(Packing and mark clause): 要求在起 运之前,托运人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唛头必须确定明显,并将目 的港清楚地标明在货物外表,在交货时仍要保持清楚。 (8) 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预付运费应在起运时连同其他费 用一并支付。如装运易腐货物、低值货物、动植物、仓面货等,其运费 和其他费用必须在起运时全部付清。到付费用在目的港连同其他费用一 起支付。另外,承运人有权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进行查 对, 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提单所列情况不符, 而且所付运费低于应付运费, 承运人有权收取罚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托运人负担。 (9) 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 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仓费、 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他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 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

权向“货方”收回差额。 (10) 转运或转船条款(Transshipment clause): 如果需要,承运人 有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间接运至目的地。由此引起的费 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 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11) 卸货和交货条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 船到 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到岸上或卸在 其他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 (12) 动植物和舱面货条款(Animals, plants and on deck cargo clause): 根据海牙规则,这些货物不包括在“货物”的范围之内,因 此承运人对这些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对运输合同 载明并且实际装舱面(甲板上)的“舱面货”,承运人才可免责。 (13) 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危险品的装运必须由 托运人在装船时声明,如不声明可标明,承运人有权将该货卸下、抛弃 或消灭而不予赔偿。 除了以上介绍的提单正背面的内容外,需要时承运人还可以在提单 上加注一些内容,也就是批注。

海运提单分类标准是什么?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

(一)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使用记名提单,如果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贸易合同下的义务,则可不通过银行而由托运人将其邮寄收货人,或由船长随船带交。这样,提单就可以及时送达收货人,而不致延误。因此,记名提单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特别是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而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2.指示提单(Order B/L)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单又分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示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如果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提单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以是托运人。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而不记名指示(托运人指示)提单与记名指示提单不同,它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3.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记名提单虽然安全,不能转让,对贸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认为:由于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承运人放货,对贸易各方不够安全,风险较大,很少采用。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适应了正常贸易需要,所以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背书分为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前者是指背书人(指示人)在提单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后者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在记名背书的场合,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反之,则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二)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凡以CIF或CFR条件成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应提供已装船提单。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更是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1993年重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只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待装提单,或简称待运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时,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并存在其所控制的仓库或场地,但还未装船。所以,这种提单未载明所装船名和装船时间,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肯接受这种提单。但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已装船提单。同样,托运人也可以用待运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种待运提单于19世纪晚期首先出现于美国,其优点在于:对托运人来说,他可以在货物交承运人保管之后至装船前的期间,尽快地从承运人手中取得可转让提单,以便融通资金,加速交易进程。而对于承运人来说,则有利于招揽生意,拓宽货源。但这种提单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因待运提单没有装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货不及时而使货主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待运提单上没有肯定的装货船名,致使提单持有人在承运人违约时难以向法院申请扣押船;第三,待运提单签发后和货物装船前发生的货损、货差由谁承担也是提单所适用的法律和提单条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确规定的问题,实践中引起的责任纠纷也难以解决。基于上述原因,在贸易实践中,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承运人在内陆收货越来越多,而货运站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货物质量不会受到影响。港口收到集装箱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可持“场站收据”向海上承运人换取“待运提单”,这里的待运提单实质上是“收货待运提单”。由于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已向两端延伸,所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集装箱运输中银行还是可以接受以这种提单办理货款的结汇的。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由此可见,从承运人的责任来讲,集装箱的“收货待运提单”与“已装船提单”是相同的。因为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港口收货时开始的,与非集装箱装运货物从装船时开始不同。现在跟单信用证惯例也允许接受集装箱的“收货待运”提单。但是在目前国际贸易的信用证仍往往规定海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使开证者放心。

(三)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运单据上并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银行对有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接受外,当拒绝接受。”可见,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由此可见,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

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移到提单上,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

(四)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1.直达提单(Direct B/L)

直达提单,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转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与收货人的提单。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凡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如果提单背面条款印有承运人有权转船的“自由转船”条款者,则不影响该提单成为直达提单的性质。

使用直达提单,货物由同一船舶直运目的港,对买方来说比中途转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节省费用、减少风险,又可以节省时间,及早到货。因此,通常买方只有在无直达船时才同意转船。在贸易实务中,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则买方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才能结汇。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转船”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由于货物中途转船,增加了转船费用和风险,并影响到货时间,故一般信用证内均规定不允许转船,但直达船少或没有直达船的港口,买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转船。

按照海牙规则,如船舶不能直达货物目的港,非中转不可,一定要事先征得托运人同意。船舶承运转船货物,主要是为了扩大营业、获取运费。转运的货物,一般均属零星杂货,如果是大宗货物,托运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发生转船问题。转运货物船方的责任可分下列3种情况:

(1)第一航程与第二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各自负责,互不牵连;

(2)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在货物转运后承担费用,但不负责任;

(3)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负责到底。

上述3项不同责任,须根据转运的过程和措施不同而定。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船船(海海)联运在航运界也称为转运,包括海船将货物送到一个港口后再由驳船从港口经内河运往内河目的港。

联运的范围超过了海上运输界限,货物由船舶运送经水域运到一个港口,再经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至目的港,先海运后陆运或空运,或者先空运、陆运后海运。当船舶承运由陆路或飞机运来的货物继续运至目的港时,货方一般选择使用船方所签发的联运提单。

4.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

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是指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由一个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所签发的提单。提单内的项目不仅包括起运港和目的港,而且列明一程二程等运输路线,以及收货地和交货地。

(1)多式联运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组成的,多式联运提单是参与运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协同完成所签发的提单;

(2)组成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中其中一种必须是国际海上运输;

(3)多式联运提单如果贸易双方同意,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由承担海上区段运输的船公司、其他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dport Operato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签发;

(4)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制约着多式联运。

(五)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简式提单,又称短式提单、略式提单,是相对于全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在正面印有“简式”(Short Form)字样,以示区别。简式提单中通常列有如下条款:“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提单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

简式提单通常包括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和非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1)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以航次租船的方式运输大宗货物时,船货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首先要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在货物装船后承租人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作为已经收到有关货物的收据,这种提单就是“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因为这种提单中注有“所有条件均根据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或者注有“根据……租船合同开立”字样,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因为银行不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额外风险,所以当出口商以这种提单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一般不愿接受。只有在开证行授权可接受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时,议付银行才会同意,但往往同时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收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一般应和租船合同中所规定的船东责任相一致。如果提单所规定的责任大于租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在承租人与船东之间仍以租船合同为准。

(2)非租船合同项下的简式提单。为了简化提单备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实际上只签发给托运人一种简式提单,而将全式提单留存,以备托运人查阅。这种简式提单上一般印有“各项条款及例外条款以本公司正规的全式提单所印的条款为准”等内容。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银行可以接受这种简式提单。这种简式提单与全式提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六)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就无法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以利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以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填写签发日期,以免违约。

签发这种提单,尤其当倒签时间过长时,有可能推断承运人没有使船舶尽快速遣,因而承担货物运输延误的责任。特别是市场上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借口拒绝收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但是为了贸易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在该票货物已装船完毕,但所签日期是船舶已抵港并开始装货,而所签提单的这票货尚未装船,是尚未装船的某一天;或签单的货物是零星货物而不是数量很大的大宗货;或倒签的时间与实际装船完毕时间的间隔不长等情况下,取得了托运人保证承担一切责任的保函后,才可以考虑签发。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这种提单往往是当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或船期延误,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受货载,估计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可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时,托运人采用从承运人那里借出提单用以结汇,当然必须出具保函。签发这种提单承运人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可能构成承、托双方合谋对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诈。签发这种提单的后果:

(1)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而签发提单,即货物未经大副检验而签发清洁提单,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2)因签发提单后,可能因种种原因改变原定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这样就会很容易地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欺诈为由拒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甚至诉讼。

(3)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表明,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货损赔偿责任,而且会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引免责条款的权利,即使该票货物是因免责事项原因受损的,承运人也必须赔偿货物的全部损失。

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对承运人的风险很大,由此引起的责任承运人必须承担,尽管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这种保函同样不能约束收货人。比较而言,签发预借提单比签发倒签提单对承运人的风险更大,因为预借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者装船还未完毕时签发的。我国法院对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的判例,不但由承运人承担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赔偿货款损失和利息损失,还赔偿了包括收货人向第三人赔付的其他各项损失。

3.过期提单(Stale B/L)

过期提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口商在装船后延滞过久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按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在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晚于信用证到期日。”二是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这种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因此,近洋国家的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有“过期提单也可接受”的条款(Stale B/L is acceptance)。

(七)按收费方式划分

1.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成交CIF、CFR价格条件为运费预付,按规定货物托运时,必须预付运费。在运费预付情况下出具的提单称为运费预付提单。这种提单正面载明“运费预付”字样,运费付后才能取得提单;付费后,若货物灭失,运费不退。

2.运费到付提单(Freihgt to Collect B/L)

以FOB条件成交的货物,不论是买方订舱还是买方委托卖方订舱,运费均为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iion),并在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字样,这种提单称为运费到付提单。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只有付清运费,收货人才能提货。

3.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 B/L)

最低运费提单是指对每一提单上的货物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所签发的提单。如果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批量过少,按其数量计算的运费额低于运价表规定的起码收费标准时,承运人均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为这批货物所签发的提单就是最低运费提单,也可称为起码收费提单。

(八)其他各种特殊提单

1.运输代理行提单(House B/L)

运输代理行提单是指由运输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航运实践中,为了节省费用、简化手续,有时运输代理行将不同托运人发运的零星货物集中在一套提单上托运,而由承运人签发给运输代理行成组提单,由于提单只有一套,各个托运人不能分别取得提单,只好由运输代理人向各托运人签发运输代理人(行)的提单。由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运输代理人组织的拼箱货使用这种提单有利于提高效率,所以这种提单的使用正在扩展。

一般情况下,运输代理行提单不具有提单的法律地位,它只是运输代理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而不是一种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故不能凭此向承运人提货。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的规定,除非提单表明运输行作为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的提单,或国际商会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运输提单可以被银行接受外,银行将拒收这种提单。

2.合并提单(Omnibus B/L)

合并提单是指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将同一船舶装运的同一装货港、同一卸货港、同一收货人的两批或两批以上相同或不同的货物合并签发一份提单。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了节省运费,常要求承运人将本应属于最低运费提单的货物与其他另行签发提单的货物合并在一起只签发一份提单。

3.并装提单(Combined B/L)

这是将两批或两批以上品种、质量、装货港和卸货港相同,但分属于不同收货人的液体散装货物并装于同一液体货舱内,而分别为每批货物的收货人签发一份提单时,其上加盖有“并装条款”印章的提单,称为并装提单。在签发并装提单的情况下,应在几个收货人中确定一个主要收货人(通常是其中批量最大的收货人),并由这个主要收货人负责分摊各个收货人应分担的货物自然损耗和底脚损耗。

4.分提单(Separte B/L)

这是指承运人依照托运人的要求,将本来属于同一装货单上其标志、货种、等级均相同的同一批货物,托运人为了在目的港收货人提货方便,分开签多份提单,分属于几个收货人,这种提单称为分提单。只有标志、货种、等级均相同的同一批货物才能签发分提单,否则,会因在卸货港理货,增加承运人理货、分标志费用的负担。分提单一般除了散装油类最多不超过5套外,其他货物并无限制。

5.交换提单(Switch B/L)

是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但仍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

当贸易合同规定以某一特定港口为装货港,而作为托运人的卖方因备货原因,不得不在这一特定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装货时,为了符合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关于装货港的要求,常采用这种变通的办法,要求承运人签发这种交换提单。

6.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

舱面货提单又称甲板货提单。这是指货物装于露天甲板上承运时,并于提单注明“装于舱面”(On Deck)字样的提单。

7.包裹提单(Parcel Receipt B/L)

8.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集装箱提单是集装箱货物运输下主要的货运单据,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而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海运提单

提单条款〈正面〉

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另有说明者除外〉已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所能安全到这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的持有人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为证明以上各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经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提单条款〈背面〉

1.定义

货方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

凡根据本提单或与其有关的-切争执均应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解决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3.承运人责任

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4.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货物装上船舶之时起到卸离船舶之时为止。

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装船之前及卸离船舶之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5.包装和标志

在装船之前,托运人应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标志必须正确、清晰,并须以不小于五厘米长的字体将目的港清晰地标明在货物的外部,上述标志须能保持到交货时仍然清楚易读。由于包装和标志的不足或不适当所产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应由货方负担。

6.运费和其它费用

〈1〉预付运费应在装船时连同其它费用一并支付。运费和其它费用,如已有约定而未预付,则应由货方支付,并自通知缴付运费和其它费用之日起按年息5%加付利息。

装运的货物如系易腐货物、低值货物、活动物、舱面货,以及该货物的目的港元承运人的代理人时,其运费和所有卖他费用必须在装船时全付清。

到付运费连同其它费用应在船舶抵达目的港时一并支付。

预付运费和〈或〉到付运费,无论船舶和货物或其中之一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坏,都应毫无例外地全部付给承运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减。

〈2〉一切同货物有关的损、税或任何费用应由货方支付。

7.错误申报

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或目的港查对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提单上所载的重量、尺码和〈或〉内容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而所付运费低于如果申报确实本来应付的运费,则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取按实际装运货物与错误申报货物运费差额的两倍作为货方对承运人的违约赔偿金。

货方应对由于不正确申报货物的名称或其数量、重量、尺码或内容而对船舶和〈或〉货物所造成的灭失和损坏负担赔偿责任,而且货方应偿付承运人有关衡量货物的重量、尺码和核对货物的一切费用。

8.装货、卸货和交货

无论港口习惯是否与比相反,货方都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尽快昼夜〈如承运需要〉,包括星期日和假日,无间断地提供和提取货物。货方对违反本款规定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损坏,包括滞期费应负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可以不预先通知就开始卸货。如受货人不能及时将货物迅速从船边提取或拒绝提货,或发现元人认领货物,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在岸上或其它适当场所,而由货方负担全部风险和费用,承运人应认为已经履行其交付货物的责任。

无论港口习惯是否与此相反,在船上衡量货物的重量,需承运人特殊许可方能进行。滞留费和卸货的特别费用,应由受货人或收货人负担.

如果在一合理的时期内无人认领货物或者货物将变质、腐烂或失去价值,承运人可按其留置权自行予以变卖、抛弃或处置该货物而不负担任何责任,全部风险和费用由货方承担。

9.驳船费

在装货港或卸货港内过港外的任何驳船费均由货方负担,

10.留置权

承运人得因未付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任何其官货方应付的款额、无论何人应付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以及就因此项费用的开支且对货物以及任何单证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出商或处置货物。如果出售货物所得不足抵偿应收款额和引起的费用,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回其欠额。

11.灭失或损坏通知.时效

除非在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接收货物的人的保管之前或当时,将灭失或损坏及其一般性质的通知,:用书面提交承运人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否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载明的情况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通知应于交付货物的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其收受时已经联合检验检查,就无须提交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遇有任何实际的或预料会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和受货人应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12.赔偿金额

当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时,该赔偿金额应按货方的净货价加运费及已付的保险费计算。

尽管有本提单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人民币元,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此限额,而又已填入本提单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者除外。

如果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实际价值超过上述申报价值,其价值按申报价值,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将不超过申报价值,而且任何部分灭失或损坏均应按申报价值比例计算。

13.转运、换船、转口货物和转船

如有需要,承运人得任意将货物交由属于承运人自己的船舶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驶往目的港,转船、驳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存以及重新装船起也以上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则由货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

14.危险品、违禁品

〈1〉在事先未向承运人提出货物性质的书面通知,并按运输中可能适用的任何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在货物、集装箱或其它包装的外部加以标明之前,货方保证不交运具有危险性易燃性、放射性和〈或〉任何有害性质的货物。

〈2〉无论何时发现承运的货物未能遵照上述〈1〉款的规定,或发现货物属于违禁品或在运输中为装货港、卸货港、挂靠港或任何地方、水域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所禁止,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予以处置使其不能为害,或投弃海中或卸下,或由承运人任意处置而不予赔偿。货方应就任何种类的灭失、损坏或赔偿责任,包括运费损失和直接或间接的由该运输所引起的或造成的任

何费用担负责任并向承运人赔偿。

〈8〉如果遵照上述〈1〉款的规定承运的任何货物对船舶或货物造成危险时,则应同样予以处置使其不能为害,或投弃海中,卸下或由承运人任意处置而不予赔偿,但如有共同海损则不在此限。

15.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

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的接受、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均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16.集装箱货物

〈1〉货物可以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装入集装箱。

1上述承运人装载的集装箱或接受的满载集装箱均可装在舱面或舱内,无须预先通知,显然有本提单,第15条的规定,又尽管货物装在舱面,承运人对此种运输的赔偿责任应按照本提单的各项条款处理,货物应承担共同海损分摊并应取得共同海损赔偿。

〈2〉如果集装箱非由承运人装箱或装载,则承运人对箱内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而货方应对由下列原因造成承运人的任何人身伤…损坏责任或费用负责赔偿

1〉集装箱的装箱或装载方式;或

2〉集装箱内的货载不适宜集装箱运输,或

3〉集装箱不适宜或条件不良,而此种状况在集装箱装箱或装载之时或之前,货方只要进行合理检查本来

是明显的。

如果集装箱非由承运人装箱或装载,而承运人以铅封完好交付,则此种交付应视为完全和全部履行了承运人的义务,则承运人对集装箱内所载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在装箱之前,托运人应检查集装箱,而集装箱既经使用,即是完好和适宜使用的初步证据。

17.冷藏货

冷藏货舱在装货之前,承运人除必须取得船级证书外,还应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或其他合格人员的证书,表明该冷藏舱位和冷藏机适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冷藏货物。

受货人应在船舶备妥交货时立即接收冷藏货物,否则,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岸上,其风险和费用均由货方负责。

18木材

本提单内关于木材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的任何记载,并不表示承运人承认该木材没有沾污、裂缝,洞孔或碎块。承运人对上述木材的泊污、裂缝、洞孔或碎块不负责任。

19.铁和钢

货方应将每件铁和钢明显和持久地以泊漆做出标志,每捆必须捆扎牢固,明显、持久地以油漆做出标志并拴以金属标签,以便能在卸货港对每件或每捆分辨认明。如果货方未能按上述要求做到,则承运人既对正确交付又对由此发生的费用不负责任。

20.散装袋 一个以上收货人的货物

〈1〉由于承运人无适当方法核对散装货物的重量,提单上所列的重量仅能做为参考,,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2〉如果散装货或无标志的货物或标志相同的货物的收货人超过-个人,则收货人或货主应共同和单独承担将货物或货件按比例分成数量所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如有短缺,其短缺量应标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决寇的比例向他们分摊。

21.重货和笨件

每件货物的重量满2000公斤,和任何笨件其长度满9米时,托运人必须清楚地标明其重量、体积及长度。承运人得自行决定使用港方起重设备或使用其它方法,其风险和费用均由货方负担。由于没有申报重量、体积及长度或者错误申报致使船舶、驳船、码头、起重机、绞车或不论何物或有关工作人员遭受或引起任何损害、损失或赔偿责任,均应由货方负担。

22.薰蒸

无论何种原因货物在船上熏蒸,只要没有实际证明属于承运人的疏忽,也不应推定属于他的疏忽,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和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货方负担。

23.选港货

选港货的卸货港必须在船舶到这列名为选港的第一个港口四十八小时之前向船舶代理人宣布。

如未宣布,承运人可以选择在第一个或任何一个选港卸货,即应认为运输合同已经履行。任何选港货必须为本提单项下货物的总数量。

24.共同海损和新杰逊条款

〈 1〉共同海损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1975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进行理算。

〈2〉如果在航次开始之前或之后,由于无论疏忽与否任何原因而引起意外、危险、损坏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合同或其他规定,承运人对此类事件或此类事件的后果都不负责,则货物托

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关于货物方面所发生的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如果救助船舶为承运人所有或由其经营,则其救助费用应犹如该救助船舶系为第三者所有一样,全额支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认为足以支付货物方面的预计分摊款额及其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的保证金,如有需要,应货物、托运人、收售人或货物所有人在提货之前付给承运人。

25.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如有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本船的货物所有人应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所受一切损失或所负一切赔偿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但此种赔偿应以上述损失或赔偿责任所体现的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给上述货物所有人其货物 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其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的数额为限,并由他船即非载货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倍分,将其冲抵、补偿,或收回。如果非属碰撞船舶或物体的,或在碰撞船舶或物体之外的任何船舶或物体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触碰、搁浅或其他事故中犯有过失时,上述规定亦应适用。

26.战争、检疫、冰冻、罢工

如果发生战争、封锁、海盗、瘟疫、检疫、冰冻、罢工、港口拥挤以及其他非承运人所能控制的情况,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安全到达目的港及〈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装货港或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在上述情况下发生的任何特殊费用均应由货方负担。

关于运往美国或从美国运出的货物,尽管有本提单的任何其它条款,本提单应遵守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对此种货物的灭失或损失所负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如此种货物不以包件运送则每一通常计费单位不超过美国合法货币 元,但是托运人在此种货物装船前已将其性质和价值加以申报并被载入提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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