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公房分摊,以及公摊面积平均分配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
一、公房出售范围和原则
1.凡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市房管局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房,除成片平房、危房、产权有争议住房外,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2.公有住房向原承租人出售,承租人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承租人自愿放弃购房权,可由承租户中的其他同住直系亲属购买,不得转让他人购买。二、出售价格
1.直管公房以成本价出售,并享受标准价售房的优惠政策。
2.出售公房按建筑面积计价,一套楼房住宅的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计算。
3.住房成本价由下列因素组成,经评估确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算公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准地价×占地面积×40%
一栋楼房的占地面积按勒脚外1.6M内的占地净面积计算,一套住宅的占地面积按该套住宅建筑面积占该栋楼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均摊;平房的占地面积按建筑物和宅院的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基准地价按《唐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底价计算方法及级差地租收取标准》(唐土(1992)29号)计算。
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住房单方工程造价,按上一年新建同类住房的建筑成本计算,包括住房本身及组团(庭院)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费用,组团(庭院)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学校、托幼、派出所、居委会、文化娱乐等公共配套费用已包括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不另计费。
(3)投资利息按单方工程造价的3.18%计算。
(4)税费执行零率。
4.价格调整:
(1)层次差价: 无电梯旧公房出售的层次调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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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别 | 平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 % |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数 | 房 | 楼 | 楼 | 楼 | 楼 | 楼 | 楼 |
|----|---|---|---|---|---|---|---|
|第一层 | 0 | 0 | 0 | 0 | 0 | 0 | 0 |
|----|---|---|---|---|---|---|---|
|第二层 | | 0 |+5 |+5 |+5 |+5 |+5 |
|----|---|---|---|---|---|---|---|
|第三层 | | |-5 |+5 |+5 |+7 |+7 |
|----|---|---|---|---|---|---|---|
|第四层 | | | |-10|+2 |+2 |+4 |
|----|---|---|---|---|---|---|---|
|第五层 | | | | |-12 | 0 |+2 |
|----|---|---|---|---|---|---|---|
|第六层 | | | | | |-14 |-2 |
|----|---|---|---|---|---|---|---|
|第七层 | | | | |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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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电梯楼房一层调减2%,顶层调减10%,其余各层调增1%。
(2)朝向调价:无南窗的住房调减5%,只有北窗的住房调减10%,斜向住房不做调整。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参加层次和朝向调价。
5.住房折旧:
住房成本价按已使用时间进行折旧,楼房的年折旧率为2%,平房的年折旧率为2.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折旧。
6.购房价格折扣:
(1)按成本价给予3%的现住房折扣;
(2)职工购买公房给予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所购住房成本价的6‰。
7.购房价款计算公式:
购房价款=单方造价×(1±调价系数)×1.0318×(成新率×0.97-工龄×0.006)×建筑面积+基准地价×40%×(0.97-工龄×0.006)×占地面积三、付款方式
1.购房人一次付清全部购房价款给予20%的优惠。购房人首次支付30%的购房款,其余部分可以制定还款计划,在三年内还清。
2.购房价款的30%数额较大,首次支付有困难的职工可以按规定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指标不足可以申请普通抵押贷款。
3.职工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购房人原交纳的住房保证金可以抵顶购房款。
离婚时,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怎么处理?
既然是公房,如果没有进行购买并办理独立房产证,意味着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依然归公房所属单位,因此,是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夫妻离婚时也无法进行分割。这时该公房应当归夫妻中属于该公房单位的一方,如果因此给另一方居住带来损害的,应当予以适当经济补偿。
武汉公房房改面积计算公式
户用地面积=户建筑面积×本幢建筑占地面积 / 本幢总建筑面积
2.底层有院落的使用者,拥有院落土地使用权。共同使用院落的,按户建筑面积分摊院落面积。
3.商品房基地内的房屋,由单位购买后按房改方案出售给职工的,其用地面积分摊按照沪房地籍〔1995〕373号文《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执行。
4.平价房或以其他形式建造的房屋依法自行出售的,仍适用《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
5.公有住宅基地内分摊后的剩余用地,仍按原土地权属来源确权。
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3)
第一条 合理确定售房价格,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房实行市场价,向一般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房实行微利价。鉴于目前一般收入职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现阶段实行标准价,作为逐步过渡到微利价的决策价格。第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逐步做到整幢出售的原则,并对认购住户在购房政策上给予优惠。第三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向承租居民户出售已租住的公有住房,一般应在同幢居民户愿意购房者达30%以上时方可进行。第四条 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第五条 公有住房出售的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
一套两居室新住房的负担价,按全市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一九九四年定为3倍;抵交价按全市双职工家庭夫妻两人平均工作年限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新住房标准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32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提高,每年对标准价进行调整,并逐步向微利价过渡。
公有住房出售时再将标准价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详见附件)。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第六条 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售房人可对购房职工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全市双职工家庭平均工作年限计算。
(二)原“试点规定”中给予的一次性优惠,可暂予维持,以后逐年取消。
(三)购房者仍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四)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第七条 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配房)的实际售价,根据职工收入和物价指数情况,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确定最低限价。
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实行市场价。第八条 鼓励职工购房一次性付款。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可给予适当的一次性付款折扣。根据当前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一九九四年的一次性付款折扣率定为20%;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第九条 对公有住房的出售人,给予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的优惠。第十条 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五年者,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退房当年标准价重新计算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已付清、购房后已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需自己负责从房产市场上获得。第十一条 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出售的范围内,由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住户同意购房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二)需购房者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购房款后,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二条 房屋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办法,暂按现行管理体制执行。第十三条 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由购房人和出售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职工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购房人承担的比例,直至全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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