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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间分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2、公共建筑面积如何进行分摊?一幢楼房的分摊系数是由使用功能来决定的。则商铺原则上就不分摊住宅使用的楼梯间,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全幢公用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层),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A.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跃层住宅...

今天给各位分享幢间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幢楼多个分摊系数正确吗?

商品房面积问题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到了面积计算的方法上。有的人认为分摊的公用面积是“隐形”的,并就此提出多种疑问,其一便是:一幢楼房怎么会有多个分摊系数?

其实,一幢楼房有一个或更多的分摊系数是完全有可能的。因为在商品房面积计算过程中,一幢楼房的分摊系数是由使用功能来决定的。

一般来说,单一使用功能的住宅楼,公摊系数只有一个;但当该楼为单一使用功能的商住楼时,由于各层布局不同,公用建筑面积服务范围不同,就可能出现多个公摊系数;而当该楼为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商住楼时,出现多个公摊系数的可能性更大。具体计算时,为全楼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全楼分摊,为商场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商场分摊,而为住宅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就由住宅分摊了。

例如,一幢建筑底层为商铺,楼上为住宅,但商铺的入口独立,则商铺原则上就不分摊住宅使用的楼梯间,而只分摊相互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这样就会出现两个不同的公摊系数了。

因此,在公用建筑面积服务对象更为复杂的情况下,出现更多的公摊系数也就不足为奇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8-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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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面积如何进行分摊?

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房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功用建筑面积部位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商、住、办综合楼,其房屋内各部位使用功能,房型分隔差异较大,应根据其用途或房型分隔的不同,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全幢公用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层),然后再分摊各自公用建筑面积。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A.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假层、厕所、储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和非共用墙两种。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内墙面装修厚度均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a.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b.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c.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d.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a.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值班警卫室等。

b.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计算公式

公用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的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如地下车库、仓库、人防工程等)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幢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同一幢楼,每户的公摊面积是一样多的吗

如果只是住宅,住户的分摊系数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您的房子套内面积越大,你分摊的面积越大。如果所在房子所有户型都是一样大的话,那么公摊面积才是一样大,可能现在这种情况不会有哦。就你的多层建筑,需公摊的部位不会很多,就外墙面积、梯间、冒厅、垃圾通道。

扩展资料:

分摊原则:

约束开发商的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 [2]  的法规主要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其中北京市的规定明确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摊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规定有哪些?都有哪些分摊方法?

《房产测量规范》中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即产权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那对公摊面积是如何规定的?所占比例又是多大呢?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a)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c)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公摊面积该占多大比例:

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简称,即指各产权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山墙)、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之外的共用墙体面积。

普通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约在10%-15%;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约在15%-20%;高层住宅相对更高一些,约在20%-25%。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上都会注明房屋的公摊系数范围。房屋面积以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测绘部的测绘结果为准,房产证上标注的面积也以此为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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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交的公摊和分摊是什么意思

公摊和分摊是一个意思。

公摊即谓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简称,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对于公摊面积的处理,目前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出台,因公摊面积的不明确,使其成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争论的焦点。

扩展资料

公摊面积主要包括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还包括套 ( 单元 ) 与公共建筑之间分隔墙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建筑面积。根据规定,以下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应共有建筑面积。

如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避难层 ( 室 ) 及结构转换层可独立使用的部分。

“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消防避难层 ( 室 ) 及结构转换层;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 ”,这些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摊

我国住宅公摊系数是多少?

公摊面积范围包括:

1、幢内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楼梯间、配电间、屋顶水箱间、水泵间、电梯机房、电脑网络室(指智能大厦),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室、技术设备层等为本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

2、各产权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墙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3、含有隔热墙的山墙剔除标准墙厚一半后剩余的面积。

4、幢与幢之间连结的通廊按相连两幢的建筑面积成比例分摊通廊面积。 公摊系数=公摊面积÷套内面积,而套内面积=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在多层住宅中,公摊系数通常在在10%-16%之间。

在有电梯的板式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5-20%之间。

在有电梯的板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8-25%之间。

在有电梯的塔式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8-22%之间。

在有电梯的塔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20-30%之间。

《房产测量规范》 (不同地区还会出台相应的地方规范)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一般规定

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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