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赠品的分摊,以及赠品公允价值分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 1、赠送的物品怎么做账
- 2、商品流通企业进货收到赠品怎么处理,一般纳税人
- 3、税法允许销售赠品占销售额多少
- 4、随商品销售附送赠品的账务处理
- 5、赠品增值税与所得税的不同处理。
- 6、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里收入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是怎么个分法呢?不太理解
赠送的物品怎么做账
买一赠一”作为商业零售企业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那么“买一赠一”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关于买一赠一策略中附送的赠品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2008年以前并没有文件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对此问题争议非常大,一种观点认为:赠品应视同企业对外捐赠,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应该视同销售进行纳税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赠品的销售价款实质上已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款中,只是尚未在合同和发票中单独标明赠品的售价,没有将赠品的售价从销售价款中分离出来而已,属于有偿赠送,应当视为成套、配套或捆绑销售,即销售带有赠品的商品,所以无需视同捐赠处理。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则往往采用了第一种处理方法,即将“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中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则产生了税收与会计的差异。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为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也使“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有了明确答案。
一、税法基本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政策解读及举例
1、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文件的关键在于确定了买一赠一的行为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只不过没有分别定价而已,而不是一个销售行为和一个捐赠行为的组合。
举例说明:如某企业采取“买一赠一”形式销售,销售A商品,售价不含税(公允价值)1000万元,成本700万元;同时赠送B商品,同类不含税售价(公允价值)50万元,成本30万元。则该企业“买一赠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呢?
(1)确认A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摊比例(1000/(1000+50)*100%=95.2%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95.2%=952(万元)
则 A商品的销售收入=1000/1050*1000=952万元,A商品对应成本为700万元。
(2)确认B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摊比例(50/(1000+50)*100%=4.8%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4.8%=48(万元)
则B商品的销售收入=50/1050*1000=48万元,B商品对应成本30万元。
(3)该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952-700+48-30)*25%=67.5万元。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作为视同销售,也就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所列举的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情形。那么“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规定会不会产生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呢?
举例说明:某超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12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该超市服装柜推出了一项某品牌棉袄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凡购买大号棉袄一件,赠送同品牌小号棉袄一件,该品牌棉袄大号进价150元件,售价220元/件,小号进价22元/件,售价40元/件,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2月份共销售该品牌大号棉袄900件,票以开、款已收。
(1)该企业的会计帐务应该如何处理呢?一般来说:
①正常销售的大号棉袄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9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9230.77[(900×22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769.23(169230.77×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0
贷:库存商品 135000
②赠送的小号棉袄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5030.77
贷:库存商品 19800(900×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30.77 [(900×40)÷(1+17%)×17%]
以上“买一赠一”行为增值税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2009/11/5)答复)
但是目前 “买一赠一”是否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还存在较大争议,建议总局出台正式文件进一步明确。(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则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以上的会计处理计算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69230.77-135000-25030.77+5230.77=14430.77元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①大号棉袄每件含税销售收入220/(220+40)*220=186.15元,则900件大号棉袄不含税销售收入186.15÷(1+17%)*900=143195.27元
②小号棉袄每件含税销售收入40/(220+40)*220=33.85元,则900件小号棉袄不含税销售收入33.85÷(1+17%)*900=26035.50元
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43195.27-150*900)+(26035.50-22*900)=14430.77元
可见,“买一赠一”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后,企业所得税的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趋于一致,不会产生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商品流通企业进货收到赠品怎么处理,一般纳税人
赠品应当和你购买的商品按照公允价值分摊购买成本,如果赠品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还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比如,你买90块的商品,人家赠送了10块的商品,应该把购进商品的成本在商品和赠品中分摊,分别为81和9元。
税法允许销售赠品占销售额多少
税法没有规定销售赠品占销售额的多少,因为赠品视同销售,仍然要缴纳增值税。
第一种方法是赠品不开具发票,只是依据含赠品的主货物销售价格开具发票,赠品不单独确认收入。增值税税法中并没有明确随主货物销售赠送的赠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无偿赠送行为。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赠品按照公允价值比例要求单独核算后不视同销售。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赠品视同销售要求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该种财税处理方法下企业税负较重。
第二种方法是对赠品销售收入按照公允价值比例的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但赠品不开具发票。此种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赠品不视同销售,而在增值税税法中由于各地的税收政策和执法环境存在差异,在部分地区不视同销售,而在部分地区视同销售。
例如,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中规定,“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有一些地方,企业如果将赠品的价格在销售合同(或者协议、客户订单)中注明,并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不会要求企业对赠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具体的做法是,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注明销售主货物的合同包含价(含赠品的销售价)和赠品价格等。依据销售合同上赠品的价格和扣除赠品价格的主货物售价分别核算其收入和成本。 该种财税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税负由于受到当地税收政策和征管的影响,地区间增值税税负有所不同。
第三种方法是主货物和赠品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并单独核算。各地对赠品发票开具的规定有所不同。
例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第7号中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大部分超市的做法是,开具发票时按照赠品的售价确定商业折扣。具体做法是将赠品价格随同主货物销售价格一同开具发票,再根据赠品的价格确定商业折扣,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中。根据商业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法规定,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一些特殊的发票中,由于受发票格式的限制无法将赠品或者商业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企业可以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具发票。例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第7号中规定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类型”栏的车辆类型后写明“(含赠品)”, 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没有随机动车销售赠品开具发票相关规定的其他地区的企业,可以将扣除赠品价格的整车销售价格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而随车捆绑销售的装潢等物品的价格在其他发票(如增值税卷筒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开具,然后依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分别核算整车和赠品的销售收入及成本。
第三种方法下,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核算中,赠品都不会视同销售,故税负较低。
随商品销售附送赠品的账务处理
随商品销售附送赠品适用“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规定。
销售的笔记本电脑和鼠标、小音箱等赠品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总的销售金额按笔记本电脑和鼠标、小音箱等赠品的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或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主售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售价计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主售商品
库存商品——赠品
赠品增值税与所得税的不同处理。
赠品应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很明确了。
所得税中赠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该与正品分别核算。有市场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你看看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允价值不就是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吗?
下面是转帖的别人的高见: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文件的关键在于确定了买一赠一的行为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只不过没有分别定价而已,而不是一个销售行为和一个捐赠行为的组合。
举例说明:如某企业采取“买一赠一”形式销售,销售A商品,售价不含税(公允价值)1000万元,成本700万元;同时赠送B商品,同类不含税售价(公允价值)50万元,成本30万元。则该企业“买一赠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呢?
(1)确认A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摊比例(1000/(1000+50)*100%=95.2%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95.2%=952(万元)
则 A商品的销售收入=1000/1050*1000=952万元,A商品对应成本为700万元。
(2)确认B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摊比例(50/(1000+50)*100%=4.8%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4.8%=48(万元)
则B商品的销售收入=50/1050*1000=48万元,B商品对应成本30万元。
(3)该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952-700+48-30)*25%=67.5万元。
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里收入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是怎么个分法呢?不太理解
您好
比如销售价格1000
销售产品公允价值 900 赠品公允价值200
然后分摊 销售产品价格=1000*900/(900 200)=818.18
赠品价格=1000*200/(900 200)=1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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