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聚讼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聚讼什么意思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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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言语合同中格式条款是双方合意,还是单方 “合意”
属业主共有、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无约定按法定。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来排除买受人合同解除权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买受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而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真正发生法律纠纷时,面对“霸王”格式条款;二是这些条款修改的内容只是潜在的法律风险,毕竟还没有发生;三是这些条款并非一家开发商独有,换一家仍然是这样,并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增加开发商的违约金,减少购房者的违约金。
:一是已交了定金。而且,如果是开发商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变更了认购书的内容,而购房者又不同意的情况下
田律师教你“霸王”条款“破除术”
如果您是一位成都购房者;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开发商的上述格式条款由于违反法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返还定金; 【条款四】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共用设备进行经营的,顿时手足无措。其实“霸王”格式条款并非无懈可击、等价有偿原则的。
【条款一】宣称并非格式合同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开发商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心怀欢喜地交付定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如果因政策变化或双方就认购书内容之外的其他条款进行协商无法达成合意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不是由开发商按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处理。
。本认购书签订后:买受人如果不按时交付房款,须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定金不退还,法律赋予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救济权利,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
【破除术】
【破除术】
成都房产律师网分析:《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签了认购书难以退回定金,籍以比对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否雷同,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破除术】
成都房产律师网分析:“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可作为判断开发商提供格式条款的依据之一,仅供买受人参考,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根据商业惯例,用印刷体预先拟定合同条款的通常是在一手房买卖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开发商一方,而不是处相对弱势地位的购房者一方,面对心仪已久的房子。
【破除术】
成都房产律师网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所有合同及相关文件均系买卖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并非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卖方对合同条款保留解释权并负责解释。
、撤销或直接否定其法律的约束力。成都房产律师网以下举出一些开发商在认购书和补充协议里常见的“霸王”格式条款,并逐一点解“破除术”、签订认购书后,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开发商在预先拟制好的补充协议里有诸多格式条款;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规定,无须望而生畏,即使签订了也可以通过法律技术手段予以变更,该权利不得通过约定剥夺之。
、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除非你这辈子不买房,才意识到后果很严重,以政府最终审核为准,这些条款把政府公布的示范文本中保护购房者(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改得面目全非,而开发商又不同意消费者用手写体书写补充协议,你会选择放弃购买吗?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
【破除术】
成都房产律师网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条款五】为虚假广告宣传免责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面积误差超过一定比例; 成都房产律师网分析:《合同法》第5条规定、出售。
《合同法》规定、说明等: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构成显失公平。购房者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成都房产律师网分析:《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破除术】
,开发商还应适用定金罚责,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条款二】面积误差不能退房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发生误差时,不予退房。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条款六】认购定金不退还
某《认购书》规定:买受人签订认购书时,即交付定金5万元(含诚意金),而且在诉讼中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同一楼盘的其它购房合同; 【条款三】违约责任不对等
,也不是在合同中宣称不是格式合同就不是,就和精神病患者说自己没有精神病、醉酒的人说自己没喝醉一样:格式合同并非开发商说不是就不是; 成都房产律师网相信大多数人还是会选择签订这份明知对自己并不公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因择其要者有三,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无法抹煞事实真相。
,如果雷同则证明是开发商进行了重复使用,据此特征;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公用部位的产权。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
【条款七】开发商有权变更规划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卖方保留变更规划及交楼标准的权利,并以实际交付为准,买方不持有异议。
【破除术】
成都房产律师网分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所以,开发商无权擅自变更规划,如果因变更规划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严重的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以及该格式条款是否具有“霸王”特性,在某种程序上可谓见仁见智,聚讼纷纭。在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的价值目标下,格式条款毋庸置疑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只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对格式条款应予规范,鼓励格式条款的拟定方秉持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缔约精神,充分考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关行业组织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切实发挥其智能作用参与制定,并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内规范格式条款。
以论文形式分析为什么中国文明得以发展,而其他三大文明消亡的原因1200字左右,急1200字
很简单。
其他的三个民族,巴比伦一开始就面对了闪族这样的疯狂的军事民族,这样的民族在早期文明史只会像倒水一样毫无阻拦的淹没军事实力弱小的民族,而且还有赫梯、埃及这样本身就非常强悍的文明围追堵截,更要命的是闪族人最后孕育了波斯文明,而且还没有成为巴比伦的隐性继承人,这样巴比伦是死定了
埃及本身过分崇尚神秘论,对于神祗的崇敬带来了高度科学水平之下的可笑愚昧,而且遭遇了努比亚、赫梯和“海上民族”,以及后来的希腊罗马这样的民族的冲击,而且个个都不是善茬
印度在十分严重的内耗(比我们更严重,他们的人种已经换了整整一班不说,宗教、城邦、地区,什么都来插一脚,更恶心的是波斯和后来的伊斯兰、帖木儿,乃至唐朝的王玄策,全部都来凑热闹,以至于英国殖民者认为印度人是世界上最容易分化的民族),而且矛盾太多,同样处在高度文明的可笑愚昧之中,又被大海、森林和高山包围,文化渗透无从谈起……
而我们泱泱大国,一诞生就相当成熟,而且周围的民族大多具有强大的文化向心力,所以征服者不乏其人,却只会丰富我们中华民族的基因。如果以华夏人的性格,如果放在两河,也许连五百年也支撑不了吧。
总而言之,中华是个桃源仙境,正是因为距离强大的民族很远,才得以生存下来。
还有,如果你学历史多一点,中国根本不是四大文明古国,世界学术界眼下根本不承认夏朝和有熊(炎黄时代)是文明。中华文明是一个相当成熟的文明,本身的文化力和经济实力是长期雄霸世界的,而中华文明能够存续,只能用地缘政治学来解释。正是由大漠、大海、大山、大林构成的坚固防线,才将中国文明保存了下来。
回答者: 哎呦为公主坟 | 二级
中国古代文化与古希腊文化的比较
古希腊文化的发展模式与中国文化的发展模式完全不同。因此,汤因比曾经作这两个模式对比,指出其间的差别之巨,几乎各趋极端:中国走向统一,而希腊始终分裂为多元的列国。甚至马其顿以边陲统一了希腊世界,其统一的格局在亚历山大去世之后,不旋踵即分裂如故。
希腊半岛的地形十分破碎。希腊半岛本身是一片山地,港湾纷歧,半岛的南部是无数的小型半岛。爱琴海中,则岛屿星罗棋布,以克里特(Crete)为外沿,构成一个内海。无论半岛抑是岛屿,港湾四周的陆地不大,可耕地更少,聚落即分布于这些逼仄的湾底小平原及山脚的坡地中。这些聚落对内凝聚为生活共同体。整个半岛被山地割裂为零碎的地区,陆路交通不易,彼此之间以海道相通。为此,早在公元前2000余年时,亦即青铜文化的早期,克里特岛上及希腊半岛南端的迈锡尼(Mycenae)地区,都已发展了手划桨的船只,以利海上交通,也发展了种植橄榄树取油与种植葡萄酿酒的农业,以取代种植谷类为粮食作物的农业。橄榄油与葡萄酒均有高度的附加值,爱琴海的农业实际是为贸易而生产商品作物,以此营销于安纳托里亚,甚至间接输出到两河与海东地区,换取大陆出产的食粮。希腊文化有海洋的与贸易的特殊属性,遂与中国、两河流域与埃及的古代文化都大为不同,呈现其先天的特殊基调。
克里特文化与迈锡尼文化都曾有过十分光辉的日子。克里特的宫殿,重门复道,号为迷宫;迈锡尼的彩绘陶器,营销于古代地中海世界,至今考古所见实物,仍精致瑰丽,为世所珍宝。但在公元前1500年左右,这两个古代文明忽然消失。毁灭爱琴海古代文明的原因,或以为火山爆发,或以为外族入侵,或以为气候变化。总之,至今聚讼,未有定论。
迈锡尼曾发展B系古字母系统,现在已得解读。由这些B系文字的记录看来,迈锡尼曾有十分发达的商业。B系文字记录中,主要是表示所有权的印章及账目,却没有文字与历史记载。文字记录留下不少商品名称,不少专职人员的名称,也提到不少专业的技工。然而,文字出土不多,只在少数几处似是宫室的遗址中有之。凡此迹象,似可解释为迈锡尼曾有过相当有效率的管理系统,独占其经营贸易。这一特色,大致在后来的古希腊文化中也保持不失。
迈锡尼文化崩解之后,古希腊世界经历了四百余年的所谓“黑暗时期”(前1150—前750)。这一段的历史,甚至不能由考古学获得足够的线索,以充分重建其社会与文化面貌。所幸,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与《奥德赛》中,虽是以不同时代的素材压缩为史诗,至少仍有一些“黑暗时期”生活的鳞爪。希腊因其地形分割为一个又一个的区域。每一个区域之内有若干村落,或在海港,或在战略的要害地点,结合邻近的村落,组成一个政治经济的共同体,后来称为城邦。这样一个小区的疆域,大致方圆四五十英里,即使步行,也可在一日之内由中心走到边缘。城邦是自卫的单位,也是维持内部秩序的单位,而城邦居民事奉同一保护神,以建立同群的认同。在经济上,共同体是自给自足的单位,由农耕、渔牧以及贸易取得生活必需的资源。共同体的领袖,大抵是小区中雄杰之士,能以其个人的勇略、智谋或品德取得众人的信服。在史诗中,这种领袖号为君王,然而他们仍须耕作渔猎,一如众人。这是相当简单的小型部落,还谈不上“国家”的政治体制。若与古代世界的埃及与两河地区的大型国家相比,古希腊的情况,毋宁说是相当朴质简陋的。
史家通常将公元前750—前338年称为希腊古典文化发展的时期,而又将这四百年的历史,划分为初期(前750—前500),全盛(前500—前400)及衰败(前400—前338)三期。公元前338年是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以武力统一希腊的年代,此后的希腊历史则是地中海世界的历史,称为后希腊文化时期(前338—前200),接下去即是罗马代替希腊,主宰地中海世界的时代了。
希腊古典文化时期的开始,当由希腊发展了书写文字为其发轫的关键。这一套古希腊文,是以拼音文字书写古代口述的荷马史诗。另一在政治制度上的重要发展,则是希腊的城邦体制。经由前者,古希腊留给后人丰富的文化遗产,包括科学与哲学的思维及文学的创作。后者的发展则为西方世界的政治制度及其理念开启了历史上独特的传统,尤其是雅典的民主政治转化为近代民主理念的理想泉源。
在上述二者之中,我们先讨论城邦制度的演化。城邦制度滥觞于黑暗时代的地方共同体,其性质已在上文简略提过。一个城邦通常由几个邻近地区共同体联合为较为大型的政治实体。城邦具有政治、宗教、防卫及维持社会秩序的多种功能;因此城邦之内有卫城、神庙及市集几个部分。希腊人只要不是奴隶或外邦人,即是某一个城邦的公民。今日西方语言中,政治(Politics)一辞的语根,即是城邦(Polis)。
今日政治学教科书上,常引用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是政治的动物”一语。其实,亚氏原意是说,希腊人的生活必在城邦之中,而外邦人和“蛮夷”则没有城邦为其安身立命之所。城邦的成员,其实并不都是地位平等的自由民;各地区“强人”领袖及其家族是城邦中的贵族分子,而公民之外,有经由掳掠贩买与征服而取得的劳役奴隶,以及不具公民权的游离人口与奴役的附属人口,人数可能不下于具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以雅典的人口为例,极盛时有三十余万,但至多只有十六七万为雅典人,其中四分之一(四万余)是公民(亦即二十一岁以上的男丁),三万多为外籍人口,而奴隶则不下于十万人。早期的城邦中,那些强家大族挟其奴役人口,是城邦的主宰成分。家族单位(gens),是地域组织(城邦)的基本单元。但是,城邦政治演变至成熟阶段,政权相当开放,容纳更多中产阶级的公民参政,家族的功能也相对削弱了。雅典在梭伦(Solon)立法改革之后,家族的组织基本上已经消失。然而,在比较保守的城邦,家族往往仍是政治权力的基础。
公元前8世纪中叶,由于人口增殖,而城邦四周的土地有限,不少希腊城邦开始向四周拓殖。拓殖的地区北至黑海,西至地中海中部;而小亚细亚及爱琴海周边,各国城邦更是竞相建立殖民地。殖民地也采城邦的形式,与宗邦之间有联盟的友好关系,却不是“帝国”的属地。此中例外,则是斯巴达;斯巴达人并不热中于四出殖民,却在其邻近地区以武力兼并邻邦,建立相当不小的领土国家,但是斯巴达本身仍保留城邦的结构。
也在此时,城邦之内中产阶层开始抬头。在公元前8世纪中末尾以及公元前7世纪的初叶,希腊各邦都编练重装步兵队(Hoplite)。披甲的兵士以密集队形并肩挺进,左手持盾,保护自己的左半面,而依仗邻兵的盾牌掩护自己执兵的右半面。这样的鱼鳞阵,既须动员大量的兵士,又必须有密切的团队意识,始能融千百人为一个同进同退的作战体。重装步兵的装备均属自备,因此只有稍有资产的城邦公民始能参加。基于以上的原因,城邦的中产阶层,因其执干戈卫社稷的功能而取得城邦政治的发言权;多数城邦遂由贵族统治演化为以中产公民为主体的民主政治。许多当世称为“僭主”的政治强人在这一情势下,应运而起,以其领导才能赢取中产公民的支持,夺得政权。
在古典时代,雅典、斯巴达与科林多三邦,分别发展为希腊城邦的领袖。雅典的梭伦将雅典改组为民主的城邦,但是只有具公民身份的人始有参政的权利。斯巴达保持王政的形式,但是共同执政的两位国王事实上是作战的司令官;五人的执政团及二十八人的议会是实质的治理机构,由战士(公民)选出。科林多发展商业,以解决其粮食不足的困难。公元前7世纪,科林多的强人依仗中产阶层排除贵族,维持了以商业利益为主的城邦政治,达百年之久。不论以上三种城邦政治的差异,希腊城邦的民主取向至今仍为西方政治理论的古代典范。
希腊城邦最具光辉的事件,当然是在公元前5世纪击退了波斯帝国的攻击。这一连串的事件,最初只是波斯侵掠位于小亚细亚的希腊城邦。希腊本土城邦对于这些小亚细亚殖民城邦的求救,本来只有雅典派遣援军,但波斯却直接攻击雅典。公元前492年的序战,雅典在马拉松一役中取胜,波斯无功而退。公元前486年波斯大举侵犯希腊本土,希腊各城邦联兵应战,波斯海军为雅典所败。公元前479年波斯再度侵犯,雅典和希腊联军与之苦战,波斯海陆均遭败绩。希腊以一群城邦,居然连连获得胜利;其后果,固然是希腊人对于希腊的政治体制十分自信,另一方面则开启了希腊历史上的联盟体制。
希腊诸邦之间原本没有任何联盟的组织。四年一度的奥林匹亚大会是文化活动,不具政治色彩。抵抗波斯之役,希腊各邦一度团结御侮,公元前479年战胜了波斯,不旋踵之间,希腊联盟也解散了。斯巴达的军队,急于班师回城,以保护其本国的安全。但是,小亚细亚的诸邦仍在波斯的阴影下;雅典在战争中被焚,难忘波斯的威胁,也势须依仗小亚细亚诸邦犄角前卫。斯巴达军队返国,雅典理所当然成为各邦外御其侮的领袖。这些小亚细亚与爱琴海周边的希腊城邦遂以雅典为首,组织了底洛斯联盟。参加联盟诸邦,每年在底洛斯(Delos)岛聚会,提出分摊的费用,以维持希腊海军之用。凡有关此事的政策,由参加各邦会商决定,每邦有一票投票权。雅典提供的经费数字最大,并提供雅典海军作为联盟舰队的主干,而且也担任执行联盟会议决议的责任及指挥舰队作战的任务。这样的联盟,正因雅典提供了最大的费用以及负起最大的责任,联盟的事务即使以民主表决,也不可能不是由雅典操纵与主宰。公元前477—前465年,联盟的功能相当成功,波斯舰队于公元前467年被希腊联合舰队击败,希腊不再有波斯侵略的危险。但是,底洛斯联盟已不再是自愿性的组织,一个小邦纳克索斯打算退盟,雅典却以武力逼迫它再度参加联盟。底洛斯联盟实际上已是雅典帝国。联盟盟国分摊的经费,变成缴纳给雅典的贡赋;加盟的城邦丧失了独立地位,被划为五个税区。原先盟国的公民自然分享了雅典帝国的繁荣,然而他们已不是自由的公民。于是,各处的叛变此起彼落,底洛斯联盟的力量,用于对付内部多于抵抗外敌。这一连串变动,由公元前478年开始,经历了四十年之久!
雅典劫持了一大批希腊大陆的城邦,当然会引发斯巴达的反弹。公元前430年,几乎所有在伯罗奔尼撒半岛的城邦都加入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联盟(PeloponnesianLeague)。这一联盟的加盟国,实际上还包括若干位于大陆的城邦,联盟的实力不下于雅典控制下的底洛斯联盟。雅典与斯巴达两大阵营之间的斗争,兵连祸结,前后延续了二十七年之久。雅典败了,斯巴达由此建立了以联盟为名义的霸权。建立的武力控制的霸权,其实并不稳定。公元前404年以后的十年,斯巴达的旧仇雅典与阿戈斯(Argos)、科林多、底比斯(Thebes),连手反抗斯巴达的霸权。这次的城邦领袖是科林多,而战事也主要在科林多附近进行。战事由公元前395年延续至公元前387年,所有参战各邦都为之筋疲力尽。波斯帝国渔翁得利,不仅取得了小亚细亚,而且收斯巴达为其爪牙。停战数年之后,地处雅典北方的底比斯于公元前370年组织底比斯联盟,崛起为新的霸主。底比斯的霸权更为短暂。公元前362年,雅典与斯巴达联军击败了新兴的底比斯。此后的希腊历史,即有待更北方的马其顿王国取得整个希腊。马其顿并不是希腊的城邦,其政治是由部落酋邦演化为王权的领土国家。以文化而言,马其顿也只是希腊文化的边缘分子。雅典、斯巴达与底比斯的自相残杀,终于毁灭了城邦体制,终结了希腊城邦的时代。
以上叙述了希腊政治体制的发展过程,以下则是中国历史中可与希腊发展形态相对比的讨论。
世界各地的历史,城邦出现的例子颇不在少数。两河流域的东南部,首有世界最早的城邦出现。印度河流域若干可能是城邦的单位,也曾与更多的部落酋邦共存。汉代开西域,中亚首有若干城邦式的居国,也与部落式的行国同存在。当然,这些中亚的居国,可能因亚历山大时代的大扩张而受古希腊文化的影响。至于欧洲中古时代的自由城市则与古代的城邦的性质有很大的差别,不必在此讨论。
中国古代是否有过城邦,至今仍是聚论未决的问题。主张中国曾有过城邦体制的学者,大致都以春秋时代的“国”当作城邦看待;也有人认为春秋时代的“国”,虽已不是城邦,但仍保留了城邦性质的若干痕迹。这两种看法的主要论据建立于以下几点:第一,古代的“国”即是一个都城。城市具有防卫的城墙,入“国”,即是进入都城。第二,“国人”与郊外的“野人”不同。前者是国中的“公民”,而后者则不在该国的管辖范围之内。第三,“国人”对于国之大事,有一定的发言权,例如征伐、迁移、君主的继承等重要事项,国君都应询问“国人”的意见。“国人”与“野人”之间,身份完全不同。孟子以其所知的古代赋税制度,说明井田的劳役地租不行于郊野,“野人”只负担个人申报的什一税。大约是战国时代作品的《周礼》,更将国中乡遂郊野,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行政系统以及生产系统。
这些零散的史料看来,中国古代的“国”,确有一批可说是以“国”为单位的共同体成员。不过,中国周代的“国人”,终究不是希腊城邦的公民;中国周代封建制度中的列国,也终究不是希腊城邦那样的共同体。周代的封建,是一种控制人口与资源的层级组织。周代以少数人口征服了中原以及今日华北的主要地区,经过“三监之乱”,不能不“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因此,周代建立的封建列邦具有分戍驻防的性质。几种不同史料提到的分封情况,基本上都一致。《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的记载与1976年在陕西出土的墙盘铭文中,都将封建亲戚之事系于成康之世,虽然周初封三监及齐鲁大国之后,还有第二次大规模的分封。《左传》定公四年,提到鲁卫与唐(后世的晋)三大诸侯,三国都个别的分列若干重要的礼器(如车、旗、弓、剑、玉器……),若干专业的职工(如祝宗卜史、职官五正),若干族群的殷人,其中有些似是有专门技术的工匠,如陶氏、繁氏,而这些族群仍保持原来的宗族组织。同时,这三位重要的诸侯都有指定的封地,所谓少之皋之虞、殷虚、夏虞,以及奉命参杂周人法律与当地的传统,治理当地的原来居民,例如“商奄之民”。类似记载,也见于其他史料。《诗经·大雅》的《崧高》与《韩奕》两篇,分别说到申伯与韩侯的受封,其内容也包括诸侯带去的人众以及赏赐的礼物,在指定的封地治理当地的原居族群。申伯的立国曾由“召伯是营”,韩侯的立国曾有“燕师所完”,则召伯的人众与燕师,也是诸侯自有人众以外的周人队伍。申伯管理的南邦原有“谢人”,韩侯继承的北国原来也“因时百蛮”。20世纪50年代出土的矢簋,叙述虎侯移封于宜,受赐若干礼器及弓矢以及若干人众,包括在宜的王人、奠(郑)人与宜地的夫与庶人;在宜地的领土,则包括“邑州又五”与可能指灌溉系统的“厥川三百”。人众的前两类,相当于带去的族群,后两类当是宜地的服役人口。另一件成康时的大盂鼎,其铭文记载盂受命乃祖南公的职务。盂受封赏的项目,包括衣服车马服饰以及邦嗣,人鬲自驭以至庶人六百多夫、夷嗣王臣以及人鬲一千又五十夫。盂所得人众的分配,似是盂地的服役人口,相当于宜侯“在宜王人”那一类的夷嗣王臣及其附属的人众。
由上述不同性质的史料得知,周代的封国虽有都邑与封地,但诸侯立国的主要内容则是取得附属的人众,其中包括周人自己的人众、分属的殷人族群或其他辅属的族群(所谓“附庸陪敦”)以及当地的服役人口。古代的赐“姓”不是姓氏的符号,而是成族的姓氏族群。封建的命氏,则是由原来的族属分裂为独立的次级族群。这是族群繁衍分裂的过程,与希腊殖民地的新城邦有其相似处,也有不同处。类似者:希腊的殖民地已脱离宗邦,另成单位;相异处:周代的新单位,不论是建国与命氏,均为封建与宗法系统之中,属于原有体系的层级单元。
至于这些封国与其国土的关系,也与今日政治学上“国土”的定义不甚相同。诚然,每一个封国必有其领土,否则那些人众将无所托。不过,周代的封国并非固着于一地,上文所述虎侯徙封于宜,即是此类之例,其实多不胜数!一个封国迁徙,其所因袭的“因国”即有改变,领有土著的人民也已不是原有的族群。大致一个封国,真正属于封君的人众,是那些配属于封君的“王人”、“王臣”等类;这些人即是本文前面所说的“国人”。孔子所说,先进于礼乐的是“野人”,后进者是“君子”,则野人的相对者是“君子”,亦即与封主同一阶层的贵族“君主的孩子”!贵族自可为统治集团共同体的成员,却与希腊城邦中的公民不同。
周代封建诸侯的封国,有都邑,有人众;周代以前,商代也有邑,有族。再往古代推溯,考古发现的新石器时代城市遗址,大抵不很广大,不外有些城墙。单凭这些遗址,难以推测有无城邦式的城邑。在文献资料中,则殊未见有以城邑为中心的大型政治与经济的共同体。如以周代的封国言之,其所因袭的“因国”,也尚未有可以明白讨论的城邦。新石器时代,中国有不少农耕聚落;文献中也有不少所谓“某某氏之虚”的地名。然而,中国古代的共同体似是以“姓”与“氏”为标志的族群,甚至隐含血缘意义的族群。夏代可能已有国家的组织,商代肯定已有之;但是,遍地均有的“国”,当是周代分封制度之下,由上而下,由周人的武力驻防各地,重新编组人口,凝聚为诸侯的“国”。
这一程序,与希腊的程序不同。希腊的城邦大致是一个地区之内,若干村落集合而为政治与经济的共同体。那是由下而上的凝聚过程。周代的诸侯之下,还有再由诸侯分封的卿大夫,如晋之三桓,郑之七穆,无不命氏立家。此处的“家”,不是家庭,而是另一层次的封建次级单元。整个周代的封建网是一个层级结构,其中每一层级,均是上一级授民授土,取得其主权。每一级的主权其实都不是完整的。完整的主权在理论上,只有周天子有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种政治结构,与希腊的城邦主体完全不同。
再以希腊联盟制度与中国春秋时代的霸主制度相比。上文已经提过,雅典曾领导底洛斯联盟,团结希腊诸邦,抵抗波斯帝国的侵略。嗣后,斯巴达、底比斯等也组织其联盟,控制了希腊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联盟逐渐演化,都渐成为其领袖城邦的工具和近于领土国家的政治单位。最后统一希腊的国家——马其顿,则未尝经历这一演化过程,即径由王权领导的领土国家迅速扩张,成为庞大的帝国。
春秋时代,周室东迁,王纲解纽,封建体制一变而为列国,霸主制度应运而起。正因王室权威已经凌夷,列国都尽力扩张,中原诸国壤土相接,不可能有多少扩张的空间。中原四周的各国,则以华夷杂处可以兼并不属于华夏系统的各种族群,既有攘夷的借口,又有扩张之实惠。东边的齐国是第一个霸权的国家,即以伐狄存卫,伐山戎救燕周,取得华夏列国的领导权,然后率中原诸侯伐南方新兴的楚国。齐桓公的霸业(前685—前643),以保卫华夏体制为盟会的理由,盟誓则谆谆以维持华夏体制的秩序为言。九会诸侯,均以盟会的方式,还没有明白地确立霸主制度,也没有延续到第二代。此后宋襄公的霸业并未成功。秦晋在西方与北方各自力求扩张,也不过在局部地区建立了领导权。
真正的霸主制度由晋文公建立。晋文公也以“尊王攘夷”为口号,团结中原诸国,遏制南方楚国北上发展。晋国领导的中原与南方集团对抗,战场上各有胜负,而晋国的霸权则经历八世,由晋文公至晋平公,维持了百年之久(前636—前532)。列国有定期的朝聘会盟,各国之间有所争执,盟主可以裁决曲直是非,若有战争,各国会师戍守。盟主可以向各国要求派遣师旅,组成联军;诸侯列国也以贡币输纳于盟主。分派的军力,以国家的等级与实力,有一定数字的兵车;贡赋多寡,也有相应的配额。这些贡赋逐渐成为参加盟会诸国的负担,不仅贡赋本身的价值不菲,甚至输纳运送的费用也相当沉重。晋国的霸权之外,南方楚国也有其与国,则更是等于楚的属邦了。同时,齐秦各在其邻近地区,团结与国,实为西方与东方的次级霸主。公元前546年,宋国向戌发起弭兵。晋楚的与国都向对方的盟主朝聘,齐秦也仍旧拥有其各自的与国。这次弭兵之议,事实上确认了四个霸主的势力范围,也建立了四个势力范围和平共存的模式。此后,吴越代楚而为南方盟主,晋分三家,田氏取齐,秦有三世之乱:春秋遂一变而为战国。
春秋时代的霸主制度,与希腊的联盟发展的过程颇为相像:都是在抵抗外乱的口号下,同一文化圈的列国在一个较为强大的国家领导下团结为联盟;同时,霸主也都因此逐渐巩固领导权,将临时性的分摊兵力与贡赋逐渐制度化为长久的义务与负担。这一过程,实是列邦体制走向“帝国”的凝聚过程。中国古代与希腊古代,都有个分崩离析的列邦体制,只是希腊从未经过统一,中国则是周室封建制度崩解之后的局面。霸主与联盟都是收拾分崩离析的中间步骤。凝聚过程不仅发生于政治权力的渐趋统一,同时也意味着各地文化之间的差异,也因应凝聚过程的开展渐由交流而终于同化。希腊各邦若未经这一联盟之间的竞争,马其顿将不能那么容易完成希腊统一。霸主制度也不仅使华夏诸国的文化差距减少,甚至经此交往,同化了楚国与吴越,扩大了华夏文化圈的范围。春秋以后,战国时代虽然征伐不已,七强之间几乎已无复华夏蛮夷的区别。最后,秦统一天下,不仅因其武力的征伐,更因孟子所谓“天下定于一”的观念,已为统一奠定了基础。
本文从城邦与霸主两项,讨论中国与希腊之间发展的异同。希腊城邦是由小地区的生活共同体发展而为政治单位。希腊在城邦时代,只有文化归属的认同,未曾有过政治上的统一;于是,虽然联盟制度是为了抵抗波斯而生,却为希腊的统一发挥了中间阶段的凝聚作用。中国的封建诸侯虽以城邑为中心,其“国人”实系“驻防”的成员,不同于希腊的公民。更须注意者,中国封建制度下的列国,在西周时并无完整的主权。国室东迁,虽然各国已实质上拥有自主的权力,在名分上仍是周室封建的一部分。霸主如齐桓晋文,也必须以“尊王攘夷”为口号,凝聚已经分散的华夏诸国,尊王仍是政权合法性的依据,攘夷则是文化的认同。霸主制度经过晋侯累世经营,已不是临时的组合,而演化为相当明确的政治权力中心。春秋一变而为战国,诸国内部权力及政府组织的重组,实系霸主制度的第二步发展。中国与希腊的列邦制度,经联盟霸主之制度,遂能逐步将其文化圈凝聚,终于扩散而及于各自古代世界。再下一步,希腊世界有地中海希腊化的时代,中国则有战国的华夏世界,遂致各自发展为罗马的普世秩序与秦汉的普世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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