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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分摊表(小区土地分摊计算)

5、用极差地租理论说明市中心的房价为什么会高于郊区房价6、如企业土地租赁费按照什么依据分摊土地租金计入哪个科目?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它是指租佃较好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向大土地所有者缴纳的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是由优等地和中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按劣等地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社...

今天给各位分享地租分摊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小区土地分摊计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土地租金计入哪个科目?

1、土地租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支付的租金期限摊销。如:支付2年土地租金,按2年即24个月摊销。

2、筹建期和经营期的租金也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筹建期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在经营期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租金”科目。

支付租金

借:长期待摊费用-地租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摊销租金(注:若土地作为厂房则计入制造费用)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地租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待摊费用

什么叫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级差地租(differential rent )是一个相对于绝对地租的概念,它是指租佃较好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向大土地所有者缴纳的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是由优等地和中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按劣等地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决定的。

绝对地租是优、中、劣各类土地必须交纳的地租。

(1)级差地租的形成过程。

马克思把少数利用瀑布作动力的企业和多数利用蒸汽作动力的企业相对比,说明了级差地租的形成过程。少数企业由于利用了瀑布这种自然力进行生产,具有成本价格低、劳动生产率高的优势,是生产条件特别有利的企业,其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多数企业产品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在产品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时,少数生产条件特别有利的企业,除获得平均利润外,还获得一个超额利润。 这个超额利润的形成原因,在于少数企业对瀑布这种自然力实行经营垄断。这种自然力的特别有利的生产条件,具有有限性和不能随意创造的特点,对它的经营垄断,阻碍资本自由竞争,因而所产生的超额利润不参加社会上的利润平均化,能够长期稳定地保留在少数对这种自然力进行经营垄断的企业中。

这个超额利润的形成归功于瀑布这种自然力,而这又是跟土地分不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一部分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占有,形成土地所有权垄断。上述超额利润不是由资本本身产生的,而是由资本对瀑布这种自然力垄断经营产生的。因此,这个超额利润便落入瀑布的土地所有者手中,转化为地租。马克思把这样形成的地租叫作级差地租。可见,级差地租是由对土地的资本经营垄断产生的、由土地和资本生产率等级差别形成的、转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

(2)级差地租的特点。

第一,构成级差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来源于支配着一种被垄断的自然力的个别资本的个别生产价格和该部门一般资本的一般生产价格的差额。也就是说,它的来源是土地产品(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超过它的个别生产价格的差额。由于土地的有限性,特别是好的土地更是有限,因而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即社会生产价格,必须由劣等土地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否则劣等地就得不到平均利润,就没有人耕种劣等地。这样,优等、中等生产条件的土地就能够获得一个超额利润。

第二,级差地租的产生,是由于个别资本利用了有利于提高生产力的自然条件,而比其他一般资本具有相对较高的生产率。因为土地这种生产条件的自然力是有等级差别的,等量资本投在相等面积土地上的生产率也是有等级差别的,从而由此产生的超额利润和由它转化的地租也是有等级差别的,所以这种地租便叫作级差地租。可见,由土地的自然力的等级差别性而引起的资本生产率的等级差别性,是级差地租的形成条件。

第三,自然力是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从而也是超额利润产生的自然基础,而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级差地租的实体是超额利润,它是雇佣工人为产业资本家创造的平均利润以上的部分,其实质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第四,超额利润产生的原因是个别资本对土地自然力等有利生产条件的经营垄断。因为有利的自然条件是有限的,对它的经营垄断会阻碍竞争,使它产生的利润不参加社会资本的利润平均化,因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具有稳定性。

第五,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垄断本身。土地所有权并不是这个超额利润创造的原因,而是使它转化为级差地租的原因。

(3)级差地租的形式。

级差地租由于其形成的条件不同而有两种形式:

①级差地租I。它形成的条件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同地块的土地肥力程度的差别,二是不同地块的地理位置的差别。这种由于肥力和位置差别引起的资本生产率的差别性而形成的级差地租,是级差地租Ⅰ。

②级差地租Ⅱ。它是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等量资本引起的资本生产率的差别性而形成的级差地租,是级差地租Ⅱ。围绕争夺形成级差地租Ⅱ的超额利润,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在土地租期的长短上展开了激烈斗争。

到这里,,问题并没有解决。如上所说,在工业中同样也有资本有机构成低的部门存在,然而它们的较多的剩余价值,却不能留在本部门内部,而是通过部门之间的竞争,通过资本在各部门之间的自由转移,结果把这部分利润平均化了,即由各种资本家按照其资本的大小而均分了。如果农业的情况也象工业这样,那么刚才所说的这个用来作为绝对地租的“多余的剩余价值”,岂不就又没有了吗?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农业中所生产的较多的剩余价值,并不会通过工、农业两大部门之间的竞争和资本的自由转移而平均化,它会固定地留在农业内部,并构成绝对地租的来源。所以能够这样,这是由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决定的。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固然不能排除竞争和资本在工农业之间的自由转移,但却为这种竞争和资本转移设下一道障碍,这就是:任何人要投资农业,即使是租种劣等地也必须交纳地租。而由于必须交纳地租,势必就使农产品必须按照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这样一来,农业中的较多的剩余价值就被留在农业内部了。

可见,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乃是形成绝对地租的原因;而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则是形成绝对地租的条件。

让我们举例说明这个问题:假定工业资本的有机构成是80c:20v,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是60c:40v,剩余价值率为100%,那么,如果各消耗资本100,则工业提供的价值为80c+20v+20m=120,农业提供的价值为60c+40v+40m=140。假定平均利润率为20%,则工业的生产价格为120,与价值相等;农业的价值为140,生产价格为120。如上所说,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农产品必须按照以价值为基础的市场价格出售,农业资本家则除了收回100资本并获得20的平均利润之外,还能获得20的超额利润。农产品价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这个差额,就转化为绝对地租。

马克思主义的绝对地租理论,有着重大的革命意义。马克思说:“依照我的关于绝对地租的见解,土地私有权(在一定的历史情形下)确实会使原生产物(指农业、林业、矿业等土地生产物——编者)的价格变得昂贵。这一点,从共产主义的立场说,是极有用的”。①由于绝对地租使得粮食和农业原料的价格变得昂贵,这不仅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而且对于资本主义工农业的发展也是有害的。绝对地租理论既然揭明了土地私有制对于社会生产力的严重阻碍作用,这就为社会主义革命消灭土地私有制、实现土地公有制提供了理论根据。

《资本论》第3卷第6篇第45章“绝对地租”专门阐述了这一理论。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里,只有级差地租理论,而绝对地租理论是马克思对地租理论的独特贡献。

(1)绝对地租的产生原因。

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权垄断本身。马克思对绝对地租的研究,以劣等地为出发点。在研究级差地租时,假定劣等土地只提供平均利润,而不提供任何地租。这个假定等于说,土地所有权在劣等地上并不存在。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存在土地所有权垄断,包括劣等地在内的全部土地都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既然劣等地也要交纳地租,那么,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就不能由它的生产价格来调节,而应该在生产价格以上再加上一个可以用来交纳地租的余额。也就是说,经营劣等地不仅要提供平均利润,而且要在平均利润以上提供一个超额利润,以便转化为地租。在这里,土地所有权本身就是引起农产品市场价格上涨到生产价格以上的原因,也是要在平均利润以上提供超额利润的原因。所以,马克思讲:“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51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马克思把这种包括劣等地在内的全部土地都绝对地要交纳的地租叫作绝对地租。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土地所有权在地租形成上具有决定性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存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竞争,各部门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等形成的特殊利润率,都要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不管各部门产品的价值如何,大家都按生产价格出卖,从而只能获得平均利润,某些部门的超额利润并不能长期稳定存在。但在农业部门,由于基本生产条件的土地的有限性,形成土地的私有权的垄断,阻碍了竞争,排斥资本自由流入,遂使农业部门的利润不参加社会上利润率的平均化,并使有可能产生的超额利润长期稳定地保留在农业中而转化为地租。但是,土地所有权垄断在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形成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级差地租场合,土地所有权的作用仅在于把由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或者说仅在于把农产品价格中并不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作用就已经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形式。在绝对地租场合,如前所说,土地所有权本身就是引起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原因,也是由于农产品价格上涨所构成的超额利润本身产生的原因,从而也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

(2)绝对地租的形成机制和实质。

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绝对地租,意味着农产品市场价格已经上涨到它的生产价格以上。那么,怎样在劳动价值理论、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的基础上来说明绝对地租的形成呢?马克思分析的是他生活的19世纪中叶以前的情况。在那个时代,农业生产力发展处于较低阶段,农业发展落后于工业,农业的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普遍低于工业,从而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因此,同量资本在农业中可以推动更多的活劳动,在剩余价值率相同时,农业部门创造的剩余价值多于工业部门,从而农产品的价值便高于其生产价格。如果农产品按高于其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卖,就会在平均利润以上形成一个超额利润。如前所述,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这个超额利润便交给土地所有者而转化为绝对地租。由此可见,绝对地租是由土地所有权垄断产生的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构成绝对地租实体的那个超额利润,来源于农产品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的余额。资本主义农业生产力发展阶段较低时,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 绝对地租也是农产品价值的一部分,而农产品的价值包括剩余价值都是由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因此,绝对地租实质上或最终源泉是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绝对地租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它体现了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关系。

总之,绝对地租的存在,完全可以用劳动价值理论、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来说明。正如马克思所说,他的地租理论(包括绝对地租理论)是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的“例证”或“例解”。

(3)绝对地租的发展趋势。

那么,当资本主义农业生产力发展到较高阶段,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或高于工业时,绝对地租是否还存在,如果还存在,它又是怎样形成的呢?当时马克思已经预见到这种情况,认为这时原来意义上的绝对地租就消失了。但是,由于土地私有权垄断还存在,还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因此除级差地租外,所有土地都还要绝对地交纳地租,也就是说绝对地租还存在。这时,构成绝对地租实体的那个超额利润,则是来自农产品市场价格超过生产价格和价值的余额,即来自农产品的垄断价格。马克思认为,其最终来源是农业资本家利润和工人工资的一部分。学术界有人把它叫作另一种意义上的绝对地租——垄断地租。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到工业水平时,绝对地租就消失了;劣等地所取得的地租职能叫垄断地租,它与绝对地租的含义是不同的。

极差地租等于什么

绝对地租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与农业地租来源不同,城市绝对地租来源于产业部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但不同行业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工业用地地租来源于产业工人直接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商业用地地租来源于产业部门劳动者创造后转移过来的,商业部门本身并不直接创造地租;城市服务业和银行保险业来源与商业用地基本相同;住宅用地地租来源于工资,是必要劳动部分创造的价值部分

绝对地租一般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在这一点上,马克思说过:“地租完全不是由地租的获得者决定,而是由他没有参与的和他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绝对地租的增长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社会劳动生产率相应提高,产业部门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和平均利润提高,相应的土地要素所得的超额利润或平均利润也提高,因而地租量也会提高;二是城市经济发展对有限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价格增长,导致绝对地租量增加。

城市级差地租主要是由地理位置和追加投资产生的,土地自然肥力一般不起作用。城市级差地租同样存在着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两种表现形式。

对于城市级差地租I,影响因素主要是位置,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流通过程运输费用的差别,处于地段优越位置的企业由于比其他企业节省运输费用而取得超额利润;②资金流通速度的差别,位置好的地段客流量多,相应的单个资金的周转速度较快,相应会产生较高的利润率,因此取得超额利润。这种因位置差异而产生超额利润,在一定的条件下就会转为级差地租归土地所有者(国家)所有。

对于城市级差地租Ⅱ,是以等量资本连续投在同一块土地上而产生不同的生产率形成的,在实际中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在微观方面,主要通过高层建筑的容积率宋体现,一般来说,房屋建筑单位的利润随着容积率的提高而提高,不仅获得一般利润,还获得相应提高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在租约期间归土地投资者占有,租约期满,则转化为级差地租Ⅱ,归土地所有者占有;②在宏观方面,主要通过对原有的城市基础设施的二次开发,提高城市的客观环境,改变原地段的级差等级,从而产生新的级差。这种对全市的投资分摊在城市的每一块土地上,起初表现为土地资本的折价与利息,当整个基础设施投资完成后,产生新的级差后,这些改良的土地一旦归土地所有者占有,“一旦投入的资本分期偿还,这种化为利息的地租就会变为纯粹的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量的测定依据土地级差收益,具体测定思路为:首先,析出土地要素对超额利润的贡献量,然后根据企业和国家对土地投入的各自贡献分割出级差地租幅度和水平。级差地租量的下限一般为城市绝对地租,上限为使用最优城市土地最好企业实际所获得的表现为超额利润那一部分的土地级差收益,其上下限之间的弹性由土地供求状况来决定。

各国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几年?

香港的土地管理制度实行政府所有制下的土地批租制度,由香港政府一次性出让若干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收取整个出让期限内各个年度地租的贴现值总和。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土地批租制度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香港此后实行了土地批租制和土地年租制的混合体制。从政府和土地使用者的角度分析,混合体制与单一的土地批租制相比,在制度安排上更加合理。我国内地实行与香港大体相同的土地公有制和土地批租制度,香港的土地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内地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借鉴作用,土地年租制和土地批租制的混合体制应该成为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改革的备选方案之一。

香港的

土地出让制度

(一)香港土地的政府所有制

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和新界地区三部分,全境土地面积 1097平方公里。1903年,港英政府完成了对全港土地详尽的地籍测量,调查和登记了香港境内土地的产权、位置、面积、用途等,同时对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变革,宣布除新界部分农业用地归当地村民所有外,其他土地统称为“官地”,最终所有权归英国王室所有,由港英政府代为行使。

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按照1990年4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於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从法律上确定了回归后香港土地的特区政府所有制形式。

(二)香港土地的批租制度

自1842年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后,香港就开始实行土地批租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归英国皇室所有,由港英政府代为掌管并向土地开发商或土地使用者批租土地,开发商或使用者通过承租取得规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向港英政府一次性交纳规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997年香港回归后,依照“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港英时期的土地批租制度得到延续,香港特区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制度继续实行,其收入全部归特区政府支配。

香港政府通过土地契约将不同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批租给受让人。土地契约是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中出让方允诺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在规定期限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期限届满后归还土地。土地契约明确规定了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租约的期限、土地用途(如住宅用途、工商业用途或其他用途)和对土地使用的限制条件(如建筑物的高度、式样等),土地契约的各项条款非经双方同意不得更改。如果受让人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要求,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政府允许改变契约中的有关条款,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并补交相应的地价后方可更改用途。

(三)香港土地批租的期限

英国统治香港的一百多年时间内,香港土地的租赁期有多次变化。(1)港岛及九龙界线街以南的土地。1841年港府第一次批租土地,当时租期未做明确规定。1844年以后租期确定为75年,并不可续约;1848年,因承租人抱怨租期太短,港英政府把租期从75年延长至999年,而且不补交任何地价。在随后的50年中,除大部分九龙半岛内地块以及海旁地块外,香港港岛及九龙界线街以南批租的土地,租约都是999年租期。1898年,港英政府认识到租期过长导致政府无法与承租人一同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因此在新批土地时取消了999年租期的租约,代之以75年可再续租75年且不另收地价的租约,同时政府要求承租人在75年租期期满后支付按新标准制定的土地租金,此后,75年租期成为标准租期,直至1997年香港回归(部分例外的情况是尖沙咀东部地块批租的土地期限亦为75年,但不可续约)。(2)北九龙及新界土地。1898年,北九龙及新界土地由英国政府向中国租借,由港府接管。港府以99年减最后3天(由 1898年7月1日起计)批租给土地开发商和使用者,在1997年6月27日期满时收回,再由港府在6月30日归还中国。

香港回归前,所有土地契约都将期满,为了保持香港在过渡期内政治和经济的稳定,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规定,港英时期的土地批租制度将继续实行下去。1997年7月1日以前期满的土地契约可以续约;1997年7月1日到期的土地契约可以自动延长至 2047年;租赁期限超过1997年7月1日的土地契约依然有效。目前,港府仍以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批租土地,但新租约的期限最长只能到2047年。

香港土地的

地租和地价

(一)地租、土地出让金和地价

香港土地的政府所有制(属於土地公有制范畴)严格限制了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香港政府出让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香港政府依靠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地租。

对於土地所有者来说,地租是出让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报偿,对於土地使用者来说,地租是取得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代价。地租按所有者向使用者的收取方式可以分为“批租制”和“年租制”两类。其中,“批租制”是指一次收取整个出让期地租的制度,“年租制”是指按年收取地租的制度。香港实行土地批租制度,其实质是香港政府一次性出让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收取整个出让期限内各个年度地租的贴现值总和,这一总和即土地在出让期限内使用权的报偿,通常被称作土地出让金。

在香港,土地出让金通常被认为与地价联系在一起。首先需要辨析的是,香港的地价与西方国家土地私有制度下的地价概念是不同的。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允许买卖,地价是指土地所有权买卖的价格。土地政府所有制下,土地所有权不允许买卖,允许买卖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在香港,地价通常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包括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格和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而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在出让期内使用权的报偿,与地价既有同一性,又有很大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於土地出让金反映并适用於土地租赁关系,而地价则反映并适用於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关系,两者各自具有独特的作用,不能相互替代。

(二)土地批租价格与名义年租制

在土地批租制度下,香港的地价分为完全市场价格、下调地价和名义地价(只相当於完全市场价格很小一部分)三种类型。只有非盈利性组织(如政府、学校、医院和寺院等)、负责向香港低收入群体提供廉租房的香港房屋署和政策支持的特殊行业(能源、交通、通讯等)有资格申请按名义地价和下调地价批地;盈利性的工商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一律按完全市场价格批地。土地的完全市场价格是在一级土地市场上通过公开拍卖土地的方式实现的,通常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香港政府在实行土地批租制度的同时,还实行了“名义年租制”,对1985年5月27日以前批出或到期后已获得续期的土地征收名义年租金。名义年租金的征收目的是对香港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象征,一般数额极小(在港岛及九龙界线街以南的居住、商业和工业用地,不论面积大小,每幅土地每年交租1000港元),在土地批租初期就固定下来,且每年不调整租值。

(三)香港的实际年租制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土地批租制度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根据《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规定,1985年5月27日期满的土地续约后,土地承租人不用补交地价,但要在续约期内缴纳实际年租金;同时规定1985年5月27日以后新批出的土地,土地承租人除了要一次交清地价外,还要按年缴纳实际年租金。目前,名义年租金和实际年租金处於并存状态,未到期的批租土地还在实行名义年租金,续期和新批租土地则全部实行了实际年租金制度。在征收范围上,除了新界原居民的乡村屋得到豁免外,名义年租金和实际年租金涵盖了香港所有物业,目前香港213万个物业总数中,缴纳实际年租金的物业数为158万个。

实际年租金的计算方法为物业应课租值乘以固定的租率。每年由香港政府所属的差饷物业估价署通过评估房地产(土地和房屋合并评估)租金市值来确定应课租值,然后由政府根据调整后的应课租值乘以3%来确定土地的实际年租金额。在实行了实际年租制后,因为一部分土地租金从首次拍卖地价转变为每年的实际租金,所以理论上来说拍卖的竟标地价与实行实际年租金制以前相比必然会有所下降。目前,随著到期续约和新批租土地累计数量的逐年增多,实际年地租收入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近五年香港政府的土地年租金收入平均约占财政总收入的2%。

香港土地年租制

与批租制的比较

(一)土地批租制的分析

根据地租理论,城镇土地地租主要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个别土地租金中的垄断地租不在此讨论范围内)。绝对地租一般指城镇中位置最差的土地所必须支付的最低标准地租;级差地租一般指城镇土地位置差别和土地固定资本含量差别造成土地租金差别,其中位置的优劣形成级差地租Ⅰ,土地投资多少形成级差地租Ⅱ。城镇中一块土地的地租通常是由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加总得到的。在香港,通常把城市与农村交界处的土地地租视作绝对地租,而一幅土地的绝对地租可以与政府征用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过程中发生的征地费用相对应,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就发生的;一幅土地的级差地租Ⅱ可以与政府对这块土地支出的前期开发费用(七通一平)相对应,也是在土地出让之前发生的。与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Ⅱ不同,级差地租Ⅰ决定於土地的位置,其量值取决於土地的位置优劣所决定的供求状况(根据地租Ⅰ的特点,可称之为位差地租),不同时点的供求状况不同决定了级差地租Ⅰ在出让期内不同年份中的量值不同,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所以,香港地租主要由出让之前的征地费、前期开发费和出让期间的位差地租三部分组成,其中位差地租在使用期间会随著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大幅度的变化,从而在整个地租中起决定性作用。

如前所述,香港的土地批租制是政府一次性出让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后,并一次收取出让期内各个年度年地租的贴现值总和 (出让金)。通过对地租的构成分析可以看出,香港每年的土地租金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虽然征地费和前期开发费是固定的,但位差地租在出让期内不同年份中的量值是不同的,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只有在确定了土地出让期内不同年份的位差地租,才能最终确定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出让初始阶段,因为不可能掌握未来不同年份中影响土地位差地租的所有信息,也就无法在初始阶段通过确定未来年份的位差地租并贴现来算出当前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出让金只具有理论意义,而不能直接确定为土地的出让价格。在实际操作中,香港政府主要通过在一级土地市场上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拍卖价格形成了地价(土地的出让价格)。比较地价和土地出让金可以发现,地价与土地出让金的唯一不同之处在於用未来年份的“预期位差地租”替代了“真实位差地租”,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双方在土地出让初始期,通过对未来出让期内全部年份的土地位差地租进行预评估,再将经过评估的地租贴现换算成各自认可的当前土地价格,然后在一级市场上达成土地出让交易。因为用“预期位差地租”替代了“真实位差地租”,加之土地市场中投机因素的存在,地价与土地出让金必然会发生背离,背离的程度取决於对未来土地供求信息掌握的不完全程度以及土地市场的投机程度,背离的结果必然导致土地市场价格的扭曲,现实中的表象就是土地市场价格的波动要大於土地租金的波动,香港商品房市场的房价和房租关系为这种地价和地租的背离关系提供了佐证,从附图可以看出,香港房价的波动幅度要远高於房租的波动幅度。

(二)土地年租制的分析

土地年租制与土地批租制相比较,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按年收租,土地年租制不是在土地出让初期一次性收取出让期限内的全部土地租金,而是按年度分别收取土地租金;二是每年调租,土地年租制按年收取的租金不是固定不变的(在这一点上区别於名义年租制),而是每年调整土地的租值。

地租是土地使用权的报偿,在这一点上土地年租制与土地批租制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在征收方式上两种制度略有不同:在土地批租制度下,地租就是土地出让金(出让期限内各个年度地租的贴现值总和);在土地年租制度下,地租就是土地的年租金。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年租制与土地批租制在征收方式上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实行土地年租制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取消土地批租制。如前所述,地租中所含的征地费和前期土地开发费是在土地出让前就已经发生的,数额也是固定的,因此可以在土地出让初期征收,没有必要再分摊到不同年份的年租金中征收。需要按年度评估和征收的主要是地租中所含的位差地租。理论上说,不同年份的位差地租应该由市场决定,即由该年份内土地使用权的供求关系来决定,但因为土地的不动产性质,其使用权不可能每年都在土地市场上交易,所以位差地租在实际征收上是行不通的,实践中往往采用土地市场价值或租金价值的评估值作为征收位差地租的依据。香港政府实行的实际年租制就是这种情况,每年由香港政府评估房地产租金市值来确定应课租值,然后由应课租值乘以一个固定的租率来确定每年土地的实际租金额。

此外,实际年租金反映的是以年为单位时间的土地租赁关系,而不是以年为单位时间的土地使用权买卖关系,即实际年租金是土地年租,而不是土地年价,理论上只有位差地租可以当作土地年价。在香港,实际年租金虽然通过每年重新评估租金市值来实现与市场位差地租同步变化,但因为评估租金市值时有信息失真的问题。加之租率是由政府决定而不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因此实际年租金与位差地租必然会存在“租金差值”,“租金差值”的大小由评估租金市值的准确程度及政府设置实际年租金租率的合理程度决定。在香港的实际年租制度下,实际年租金因不能完全反映该年内土地使用权的供求关系,导致“租金差值”的存在,不同年份的“租金差值”因为不能在土地年租金中体现,就必然要经过贴现进入土地出让金中,成为初始地价的组成部分。

(三)批租制和年租制的混合体制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香港目前实行的土地出让制度实质上是批租制和年租制的混合体制。首次拍卖时,地价中包括征地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和出让期限内各个年度“租金差值”的贴现值总和,土地出让期内,按年征收的是根据房地产租金市值评估值乘以固定租率确定的实际年租金。土地出让的混合制度可以弥补单一制度的不足,从使用者的角度看,土地使用者不用一次支付全部地价,减轻了初始阶段的负担,使土地投资安排更为合理;从政府收入的角度看,虽然每年取得的地租收入较少,但因为可以每年重估应课租值,所以能够持续不断地取得土地增值的收入,使政府的租地收入更为平衡。

香港土地出让制度的

启示与建议

通过对香港土地批租制度发展过程的经验分析可以看出,香港实行的混合体制仍然是土地政府所有制前提下的土地出让制度。在土地租金征收方式中,混合体制实质包含“价”和“租”两个部分,其中“价”的部分仍然是土地出让时一次性收取的出让金,是由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租”的部分则是按年收取的土地租金,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报偿,是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分配土地收益的方式,是真正意义上的地租。实行混合体制后,土地的初始出让价格会下降,因为一部分地租会从初始地价转变为年租金,初始价格下降多少,则由年租金的租率决定。在土地价值的评估方式确定以后,年租金的租率可以作为有效的政策杠杆,调节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混合体制如果设计得当,与土地批租制相比具有以下优势:(1)为地方政府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2)向土地市场传递相对准确的价格信号;(3)调节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与集约化使用;(4)减少土地价格的波动幅度,降低金融系统风险。

我国内地实行与香港大体相同的土地公有制和土地批租制度。自从199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净以来,我国开始在城镇实行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为特征的土地批租制度。在具体方案制定过程中,我国也选择了与香港1985年以前相同的土地批租制而不是年租制或混合体制。十多年来,土地批租制度为地方政府加快城镇建设,促进城镇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弊端在实行过程中也逐渐显露出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批租实现的财政收入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城市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以当前市场价格批租土地虽然一次性收取了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却无法获得未来土地升值的收益,加之我国缺乏类似香港的土地基金制度(土地批租的一半收入归当期政府,另一半收入进入土地基金归未来政府使用),致使土地批租的收益在短期与长期分配上存在结构性失衡;二是土地批租制度扭曲了土地价格信号,在土地批租制度下,未来土地出让期内土地使用权的供求关系要全部在当前的土地出让价格中体现,因为无论政府还是土地开发商都不可能在当前掌握未来土地使用权供求的全部信息,所以不论土地是否以市场方式出让,土地的初始价格都必然无法准确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加之土地市场中投机因素的存在,可能直接引起炒作,造成泡沫。

通过以上总体分析可以得出的初步建议是:土地年租制和土地批租制的混合体制应该成为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改革的备选方案之一。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用极差地租理论说明市中心的房价为什么会高于郊区房价

城市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也是土地等级不同。城市级差地租主要是由地理位置和追加投资产生的,土地自然肥力一般不起作用。城市级差地租同样存在着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两种表现形式。 对于城市级差地租I,影响因素主要是位置,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流通过程运输费用的差别,处于地段优越位置的企业由于比其他企业节省运输费用而取得超额利润;②资金流通速度的差别,位置好的地段客流量多,相应的单个资金的周转速度较快,相应会产生较高的利润率,因此取得超额利润。这种因位置差异而产生超额利润,在一定的条件下就会转为级差地租归土地所有者(国家)所有。 对于城市级差地租Ⅱ,是以等量资本连续投在同一块土地上而产生不同的生产率形成的,在实际中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在微观方面,主要通过高层建筑的容积率来体现,一般来说,房屋建筑单位的利润随着容积率的提高而提高,不仅获得一般利润,还获得相应提高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在租约期间归土地投资者占有,租约期满,则转化为级差地租Ⅱ,归土地所有者占有;②在宏观方面,主要通过对原有的城市基础设施的二次开发,提高城市的客观

环境,改变原地段的级差等级,从而产生新的级差。这种对全市的投资分摊在城市的每一块土地上,起初表现为土地资本的折价与利息,当整个基础设施投资完成后,产生新的级差后,这些改良的土地一旦归土地所有者占有,“一旦投入的资本分期偿还,这种化为利息的地租就会变为纯粹的级差地租。”

如企业土地租赁费按照什么依据分摊

租赁费根据缴纳摊销年限的长短来判定它是否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以土地租赁费为例: 1、如果土地租赁费是按年缴纳的,记入"待摊费用"科目. 2、如果土地租赁费是一次性交纳的,或交纳一年以上的,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然后,按缴纳期限进行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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