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分摊前账单,以及每月分摊会计分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分摊前利润是什么意思
意思如下
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年度)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分配顺序分别是:(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4)向股东分配利润。
为反映企业净利润的分配情况,应设置“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1、计算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将所得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3、将“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累计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企业亏损时,则做此分录的相反方向: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相互保分摊金额账单7块钱,还有必要继续分摊吗?
目前相互宝的分摊金额远没有达到7块钱,当下每期在1.5元左右,一个月两期,也就三块钱左右。7块钱应当是你家庭的总分摊,而不是个人分摊。分摊它是针对个体而言的,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账单7块钱与个人分摊要相互区分。
当然,可能你购买的不是支付宝的相互宝,而是其他平台的相互宝,那么可能存在个人分摊达到7块钱的情况,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病率会出现上涨趋势,未来分摊要远远高于目前水平。
相互宝是保险产品吗?
保险市场存在相互保,且在海外有较大的市场。根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全球相互保险收入1.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份额的27.1%,覆盖9.2亿人。
但是在我国相互保的市场份额非常低,依照中金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预计10年后相互保险市场份额有望达到10%——仅是有望达到10%。
虽然我国的相互保市场份额非常低,但是支付宝的相互宝仍然不是保险产品,因为此“宝”非彼“保”。支付宝先前用的名称是“相互保”,保险的“保”,与信美人寿合作推出的相互保险,为保险产品。
然而,互联网的相互保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银保监会(原保监会)不承认相互保为保险产品,既相互保没有通过银保监会的审核,造成信美人寿涉嫌违规,也就不再参与相互保,退出该产品合作。
因此,相互宝其实不是保险产品,而是一款基于互联网的互助计划。以致后来支付宝只能自己搞,无奈将“相互保”改称为“相互宝”,好听一点的说法叫做升级。
相互宝正常合理的分摊费用应当高于18.75元
依照保监会公布的0岁到40岁人群的25种重大疾病发病率大概为3%,每个月需要交的保费为3%*30万/40/12=18.75元(具体参数和计算方法可以参考“李永乐老师”关于这方面的计算),一年需要18.75*12=225元(以30万赔付计算)。
即该产品放到商业保险来说,保费起码设定为每月18.75元才能保持运营,否则就是赔本的。
然而,相互宝的保障范围扩展到100种重大疾病,年龄从40岁扩展到60岁。显而易见,实际保费要远远高于18.75。
假设0岁到60岁100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是0岁到40岁25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的7倍,为21%(图表中男性20%左右,女性在15%左右,且是25种重大疾病),那么每个月所交的保费应当是21%*30万/60/12=87.5元(假设赔付都是30万,毕竟实际轻症和40岁以上赔付只有5万和10万),远在18.75元之上。嗯……支付宝还要收取8%的管理费(升级后从10%降至8%),即使发病率只有21%,费用也要在87.5元之上。
细心的参与者会发现,升级之后有个年封顶为188元,分摊到每月的话大概为188/12=15.66元(高于的话可能用管理费垫付)。但是它仅限于2019年,未来应当且肯定会高于该分摊,要么它不敢做这样的承诺,而如今按照参与人数群体(偏年轻)和低发病率才能做这样的承诺。
那么为什么目前每期分摊费用只有一块多呢?
不知道有没有发现,相互保的分摊费用从0.01元增长到如今每期接近1.5元(一个月3元左右),按倍数算的话已经增长近300倍,它是一个不断增长的过程。
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它的主要利益点是在前期的低发病率和货币时间价值。因为每个人开始投保时,他的身体都是正常健康的,要不他就不满足投保条件。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人越年迈,发病率逐渐增加(人的一生罹患重疾的概率高达72%),直到顶峰(人最终都是死于疾病)。所以,也可以理解为什么相互宝分摊费用出现逐渐增长趋势——未来还将持续增长(投保或参与人群偏年轻)。
而相互保这个可以随时退出的保险,反而会促使分摊费用进一步上涨,毕竟得到保障的人退出,也就不再交费;与此同时,随着分摊费用的增长,退出的人群会出现增加,也会造成留下的人当期(参加人数大量减少的某期)分摊更多的费用。所以呢,相互宝最终的结果会怎么样是不好断定的,它毕竟不是商业保险产品。
为什么参与的人群这么多?
首先我国人口基数庞大,任何产品在我国都具有人口红利,容易形成市场;其次支付宝客户群体庞大,以致支付宝推出的任何产品都有大量的人簇拥;最后,我国人民都有贪小便宜的嗜好,毕竟是穷过来的,而相互宝有点虚假的宣传是分摊费用低至0.01元,以致很多人认为它的费用就徘徊在0.01元上下——保障范围这么广,保额这么高,你认为可能吗?
相互宝实际分摊费用与商业重大疾病险保费种终不会相差太远
如果相互宝具有绝对的优势,那么商业险中的重大疾病险还能卖得出去吗?
即使感觉相互宝30万保额太低,那么也可以购买多平台的相互宝来提高相应的保额,比如京东同样推出此类产品,也就没有必要通过购买商业重大疾病险来提高相应的保额了。
既然重大疾病险仍然存在,且销售未受到相互宝的太大冲击,那么显而易见,相互保在分摊费用和保障方面并没有多大优势,有优势的仅是相互保实际分摊费用还没有达到理论分摊费用,发病率还未达到顶峰。
当然,即使发病率达到顶峰,单从费用来说也会低于重大疾病商业保险保费中的保障支出,主要原因是货币存在时间价值。
商业保险交费通常是十年二十年,且人寿保险通常与投资理财项目挂钩,存在现金价值,而相互宝你想保多久就必须交多久,如果没有发病,通常是到60岁的交费期,且保障期可能没有商业险长(有些重大疾病保障到70岁,甚至更长)。
要不要继续分摊?
要不要继续分摊因人而异,但建议继续分摊,因为人的一生罹患重疾的概率高达72%,其次相对商业险是后交费,可以随时终止,以及分摊到每期的费用相对较低,一般人都能承受。当然,如果你已经购买了商业重大疾病险,那么可以选择不继续分摊,节省保费支出。
兴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细则
; 兴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信用卡单笔分期付款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这两种分期方式也有各自的规定。了解更多分期细则问题可查看:
一、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二、兴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一、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账单分期付款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已出账单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后,可将其已出人民币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未还部分的90%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
2、持卡人可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的金额限为其已出人民币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未还部分的 90%,最低为100元,可通过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服热线 95561及手机短信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 3期、6期、12期、18期、24期(每期为一个月)。通过手机短信方式仅可申请期数为12期的账单分期。持卡人暂不可选择其他金额(包括低于已出人民币账单的消费交易未还部分 90% 的金额)申请账单分期付款。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当日的还款交易不计入已还部分。本行保留核准审批的权利。
3、持卡人须在当期账单日之后、到期还款日的1个自然日之前(不含到期还款日),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手机短信申请账单分期业务截止时间为截止日17:00之前。
4、持卡人在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后,本期账单只需在到期还款偿还账单分期以外的金额。如持卡人未偿还本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将作为逾期处理;如持卡人未对账单分期以外的金额进行全部偿还,将视为未全额还款,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期。
5、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消费交易产生的卡片为挂失等不正常状态则不能参与本业务;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自行办理本业务;标准公务卡不参与本业务。
6、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账单分期付款: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购汇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2)、美元账户交易;
(3)、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4)、其他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内容。
7、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1)、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2)、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参看《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介绍》内容。
(4)、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8、持卡人申请的账单分期交易一经成功办理,不可进行撤销,不可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
9、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申请分期的金额将作为分期未还本金继续冻结其额度,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10、用于办理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的消费交易根据《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账单分期付款交易不计算积分。
11、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12、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账单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分期付款未还欠款将在卡片到期的下一期账单一次性全额下账,持卡人须全额清偿。
13、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清偿。
14、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账单分期付款交易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 进行申请,经本行信用卡中心核准后方可提前还款。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5、退货
持卡人对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16、如本行信用卡中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7、如本行信用卡中心行使本条款及细则第 16 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8、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19、本行信用卡中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
二、兴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后,可将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
2、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元及以上、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可通过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服热线 95561及手机短信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本行保留核准审批的权利。
3、持卡人须在消费交易记账后,当期账单日之前(不含当期账单日),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手机短信申请消费分期业务截止时间为截止日17:00之前。
4、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金额须为该单笔交易的全部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就该笔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付款。通过手机短信申请消费分期时,输入金额需精确至分,即包括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申请金额输入不准确将可能导致分期申请失败或申请金额错误;若客户同一张卡片下有多笔金额相同的消费均满足消费分期申请条件,编辑并回复相应短信后将自动为本账期内交易时间最早的一笔消费申请消费分期;
5、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6、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消费交易产生的卡片为挂失等不正常状态则不能参与本业务;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自行办理本业务;标准公务卡不参与本业务。
7、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分期付款: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购汇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2)、美元账户交易;
(3)、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4)、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8、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1)、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 3 期、6 期、12 期、18 期、24 期(每期为一个月)。 通过手机短信方式仅可申请期数为12期的消费分期。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3)、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4)、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参看《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介绍》
(5)、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9、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后,原消费交易金额所占额度将被转为分期未还本金继续冻结其额度,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10、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消费分期的每月分摊交易不计算积分。
11、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12、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消费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分期付款未还欠款将在卡片到期的下一期账单一次性全额下账,持卡人须全额清偿。
13、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清偿。
14、分期期数更改
持卡人成功办理消费分期业务后,如需要调整分期期数,需在账单日之前(不含账单日)对尚未分摊的消费分期交易进行撤销并重新申请。
15、撤销
持卡人若要对尚未分摊的消费分期付款交易予以撤销时,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 95561 进行申请或在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上进行办理。本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16、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消费分期付款交易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 进行申请或在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上进行办理,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将不予退还。本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17、退货
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若需要对消费分期交易进行撤销或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 15 、 16 条项进行办理。
18、本行信用卡中心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9、若本行信用卡中心行使本条款及细则第 18 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20、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21、本行信用卡中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
关于分摊前账单和每月分摊会计分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