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分摊税务,以及税收分摊计算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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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6个月分摊计税的情形
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标准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②在中国境内不居住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居住不满183天,所以他的奖金按照6个月分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个人所得税分摊方式怎么填
个人所得税分摊方式按照指定分摊或平均分摊或约定分摊填。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含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进行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是约定分摊的方式的,每一个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金额最高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并且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如果指定分摊和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买家和供应商如何分摊税务负担
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决定。税收负担将更多地落在缺乏弹性的市场一方身上。为保证买家和供应商之间的税务分摊要用弹性来解决,方便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个人所得税分摊方式是什么意思?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理解如下:
1.无论兄弟姐妹多少人,其兄弟姐妹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总额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2.兄弟姐妹中一人分摊最高限额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3.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应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4.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5.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无论有几个老人每年只能扣除24000元(每月2000元);
6.具体分摊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怎么算
一、正面回答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公式是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等于0.35乘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加0.35乘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加0.30乘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二、分析详情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三、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哪些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摊问题
在任意一地缴纳都可以,实务中一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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