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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籍分摊(权重分是什么)

可以更换不动产证吗3、农村宅基地共用宗地分摊面积4、小区地面土地使用权归属5、关于拆迁和安置房产权和使用权的问题!关于商住楼在产权测绘中部分功能区的分摊归属,在房屋的面积分摊具有很重要的位置,(2)《国标》中规定住宅的这两个通道在没有修改国标之前一定整栋分摊;2、关于房屋的架空层面积分摊问题:1)房屋的架空层系指房屋因某种需要而在房屋...

今天给各位分享权籍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权重分是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关于商住楼在产权测绘中部分功能区的分摊归属,求大神。

1、房屋垂直,水平通道的分摊问题:(1)所谓房屋的垂直,水平通道系指房屋中供人们上下,水平通行的空间及房屋通风、通气、通物、通光的空间;在房屋的面积分摊具有很重要的位置,在房屋的共有面积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国标》中规定住宅的这两个通道在没有修改国标之前一定整栋分摊;(3)一栋房屋有多个功能区,穿过各个功能区的这些通道,在各个功能区相通,则该通道为整栋的共有面积整栋分摊;(4)穿过各个功能区的这些通道在某一个或几个功能区不同的部分整栋分摊,通的部分在所在功能区分摊;(5)当这些通道只在某一功能区,或者在某一功能区内的某一权属单元内,那么,只在这一功能区或这一权属单元内分摊。

2、关于房屋的架空层面积分摊问题:1)房屋的架空层系指房屋因某种需要而在房屋的地下、地上、层中间设置的、有承重结构(一般无维护结构的空间部分;2)架空层高度大于2.20米的,算一层,计算建面;3)架空层纯作为该栋房屋的公用房或作为小区的公用房屋只计算建面,但不计入该栋房屋的总建筑面积;4)架空层若经规划部门批准用作经营性的房屋,则该面积要计入该栋房屋的总面积;5)若作经营用,则将其作为一个权属单元(或多个)参入该栋房屋共有建面的分摊;6)未经批准的,被开发商或其他部门用作经营的,也要摊,别管他有纠纷否;除此以外,当作公益使用的,一般别摊。

3、关于“层‘的编号问题:近几年,房产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部门、开发商、用房单位等在房屋的层号问题上老与房测人员的编号发生冲突;1)所谓”层“的定义是,由房屋的某一局部或全部、高度大于2.20米的封闭空间组成的、连续性的,迭加的一个平面空间;2)房屋的层数分为总层数,正负零以下层数,正负零以上层数;3)采光窗在正负零以上的半地下室、一半在正负零以上(层高)的架空层算正负零以上层的第一层;4)架空层、避难层、设备转换层,复式层(跃层)等算自然层数;5)房屋某层内部,利用其空间高度设置的局部空间,利用较大楼梯的局部空间等(如夹层、假层、老虎窗、搁楼、技术层等)不计层数;6)他们的层编号应该依自然数的顺序分为+1.2.3.4.5.6.7......-1.2.3......7)备注每一层的特殊名称;8)备注其它非层的名称编号。

8、关于”中空“扣除面积问题.........

4、关于”中空“的面积计算问题(上8错) 1)所谓房屋的“中空”,系指房屋中除各种管井外,自下而上的,或在某一局部自下而上穿过若干层的某一空间部分;2)这些中空一般在楼梯间、大厅、旋转房屋等部位(还有其他类似的);3)这些中空部分面积计算在全国不太统一;4)按照与国标相关的规定,”大厅的中空部分只按该厅的面积计算“,“单层房屋无论高度一层算‘这两个类似原则;5)中空按上原则进行扣除;6)中空有盖扣;中空无盖不算面积;7)楼梯的中空按层扣;8)中空的面积小于0.2.平米不扣。

5、关于“谁使用(收益),谁分摊”的问题:1)这个提法在行标与国标中均没有提;2)该提法曾经在鉴定这两个标准时争论过;3)这个提法不十分合理;4)国标的一个重要方面,有两个基础,外墙一半栋摊,住宅一个系数;另一个是,房屋的有一些看来不象是收益的面积,但那些非收益的权利人也应该享有权利,(例子很多);5)但这个提法容易使人接受,被不少地方加以应用,在新的标准未出台之前不要有这个提法;否则,是会出纰漏的;6)如果要提的话,“合理、公平、公正、收益、保护百姓”这个提法是可以的。

6、关于墙体“抹灰”厚度是否计算面积问题:

1)、抹灰即粉刷层;2)、还包括外墙与粉刷层紧密接合在一起的贴面材料;3)、这个厚度一定得计算面积;4)、不算这个厚度是违背“实测”这个原则的;5)、这个抹灰厚度有一个基本固定的模数;6)、在预测中加上这一个模数;

7、预测与实测的关系:1)预测是空中楼搁,是虚的,仅仅是为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提供参考数据;2)预测实际不是测量;3)预测不能作为房屋登记测绘的依据;4)预测与实测之间一定会有差异;预实测一定要执行一个标准,《房产测量规范》。5)其他相关规范处于从属的位置;6)最后的面积一定以实测为准;7)出具预测的面积时,务必要注明,“此为预测资料”;7)如果房屋的实际建成没有什么变更,且与预测的图纸未发生任何变化,且在预测时加上了外墙的抹灰厚度,预实测的面积应该是一致的。

8、房产测量规范与其他相关规范的关系:1)、现行房测规范是目前房测人员的主要技术依据;2)、现行的规范所没有规定的或者比较模糊的可以借鉴其他相关与我门类别相通的规范和规定、文件;3)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定、实施细则作为规范补充的内容;有些规范与我们的规范相矛盾的以我们的为准;4)、相关的有《住宅设计规范》、《高层房屋防火规范》、〈地籍测量规范〉、〈建设部85年以来的有关房屋测绘的文件、通知〉、如(95)517号文、最近的74号文等。5)其它的需要仔细甄别。

9(1)、消防通道的分摊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在本栋内栋分摊;2)、如果我们在实测时发现将其改变为相当阳台之类的,应该分别进行区别,在户内、区域内分摊;

续10)、关于“避难层”、”设备转换层“的分摊问题

房屋中专门设计为人们在危急时刻避难或逃生的层叫”避难层“;因房屋结构较复杂或较高而在房屋的某一层专门设计一层用于某一区域的的设备层叫“设备转换层‘;在一般的情况下,他们应在全栋分摊。当分析发现这样的层确实在某一区域内,那么在区域内分摊。以上是按国标的规定应该分摊的。目前有的地方,对”避难层“(纯避难层)采取不分摊;因为它的面积太大,分摊到老百姓不公,应把它作为公用面积独立出来;但名义上是避难层实际上是设备层的混合层那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摊的。

续11)、关于栋分摊(也叫一级分摊,首级分摊,最高级别分摊)

栋分摊的内容有:全栋的外半墙;穿过全栋的且在各个功能区相通的垂直和水平通道;为全栋服务的管井,拉圾道;为全栋服务的设备间、层、地下室;为全栋服务且在本栋内的公共门厅、值班室、管理用房;其他为本栋服务且在本栋内的经过仔细分析的房屋中的某一部位;

该分摊的面积要进入下一级的共有面积之中;没有下一级的就只栋摊;有下一级的,在一般情况下有(1)复合功能区:即此区域内有几个功能区组成,将上一级的分摊面积加入其中,进行预分摊;(2)再进行单一功能区的分摊,即将复合功能区分摊下来的共有面积与单功能区相加共有面积再摊;(3)如遇此单功能区内又因某种情况,如层的共有面积不同等等,那么还要再一次的分摊;(4)如果分摊到了某户内或几户套内,他们又有共有面积,须要再分摊;(5)如果在单独的某一户内又发生了分割,需要再一次的确定其共有面积进行最后的分摊。我想,全过房屋分摊就只有这么5,6级分摊,一个原则,由高到低,由上一级到下一级。

续11):关于“露台、晒台、平台(天台)上部分有围护结构的面积计算问题”

(1)露台,指利用房屋的每一层的屋顶平面作为上一层某一户(或套)活动的平台;晒台是指房屋中某一层的屋顶平台;天台是指房屋最高层上有部分围护结构的平台。(2)凡在此三台上有符合房屋五个条件的建筑物均计算面积;(3)凡在设计图纸上注明为这三台名称的,一般不计算面积;(4)当有利用上层阳台、挑廊、走道等作为其顶盖,在晒台露台相关部位围成有类似如象阳台、门斗、、门廊的建筑物按相宜的面积计算方法精神其面积。

续13):关于“功能区”的划分

(1)房屋从总的角度划分为住宅和非住宅;(2)住宅中含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3)当一栋房屋由住宅与非住宅组成,就要将其划分为不同的使用功能区域;(4)功能区的划分是按照房屋使用单位的性质划分的;(5)功能区的划分GB/T 17986.1-2000表A6的8大类28小类划分的;(6)例如:商业用房中有很多办公室,你不能把它划分为办公功能区域,诸如此类的划分功能区要定位准确;(7)当一栋房屋中有多个不同的功能区混杂在一起,那么就是一个多功能区(也叫复合功能区)(8)在复合功能区内在分单功能区;(9)区内有层,层内有户(套,或多户套),户内可能有大团结户,小团结户。

续14)大型房屋的分摊:

(1)定位该房屋是否为一栋;(2)划分功能区;(3)确定共有面积的部位名称;(4)将这些共有部位定位在栋、复合功能区、单功能区、层、户(套)、团结户套;(5)再按本第11、13条的方法分摊。

(续15)、 《大型房屋的分栋》

 1)国标中的定义未对新出现的大或超大型房屋的分栋问题提出明显的规定;2)国标对栋的定义明确得过于简单;3)本人在本拦的《关于房产测绘几个重大技术问题的探讨和解决方法》的关于“栋”的定义尚未说完全,需要补充;4)本文说的大型房屋是指几万平方或几十万平方面积、裙塔楼相连、多功能的、有的还是一具有中央花园性质的封闭式的特殊像一个小区的房屋;5)这类型的房屋有以下特点:地下基础设施可能是一个整体,基本上有大型的地下室、车库、人防设施,也有不是一个基础的,也有利用主房屋之间的间隙地底作为地下基础设施的等等;6)如何对他们分“栋‘呢?除在3)文中定的原则以外(请浏览该帖子,就在本拦),还补充如下:a)地面上是独立的、而地面下是一个基础的,可以单独分栋,地下的共有面积作为为多栋服务的用房进行处理;b)裙塔相连的、且地下是一个基础、又没有明显的分割基础、而且又是同期规划、设计、建成、图纸是一个的,那就是一栋;c)小区式的、中央花园式的特大房屋按前两原则分栋;7)以上方法和我说的分栋原则(与前一文结合)就形成了“栋”的定义。

16)、 人房工程的分摊

全国的人防工程的分摊有以下几种情况,(1)人防工程的面积一定得计算,不放入全栋的总面积中; (2) 人防工程不掺摊也不被分摊;(3)包括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参摊全栋的共有面积,加上自己的面积从总面积中扣出,放在一边。我赞成后一种。

17) 房屋的“外挂”与“外贴”

(1) 所谓房屋的外挂是指房屋的外墙主体外用装饰材料(如玻璃,大理石等)挂起的、并用一些构配件将其固定在主体墙外一定距离的另外一个装饰墙面;(2)所谓外贴是指外墙主体外墙面上与住墙体紧密贴在一起的贴面装饰材料(如瓷砖、贴面砖等);(3)前者计算面积时,只计算到主墙体的外表面;后者计算面积时要注意在规划设计时有其贴面设计,计算到贴面外墙面,无设计时计算到外墙粉刷面外沿;(4)房屋内的装饰面是不计算墙的厚度的;(5)这是国标的原义。

18、 关于”阳台“的若干问题:

 1)目前的国标中阳台的品种只有两种、封闭与不封闭;2)加上出现了有盖与无盖;3)在规划设计部门的图纸中确定的凡是为阳台的均按其确定面积;4)因为国标对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有一个原则的错误即“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a\它最后差几个字就是,“的面积”;b、地下室本来就有上盖,不能和其他的附属物阳台等并列,c、原行标CH5001的规定中与现有国标的定义本来就没有什么原则的区别,(待续)

续18)、c、本人在关于《国标》几个重大技术问题的探讨及解决方法的第4部分中已经阐述了大部分观点,我仍然认为是应该那样解决的;4)强调一点就是,原对阳台的面积是没有“盖”一说的,现在发展到有盖一说,应该尊重这一说;即:全盖的(不封闭)半算,大半盖的按盖的一半算,小半盖或无盖的不算;5)坚持一点的就是,在主体结构(或者主体墙内)以内的类似阳台的、或是用主柱围成的阳台仍然要算全面积。即就是以前的所谓内阳台。6)关于它的盖问题,如果上阳台的底作为下阳台的盖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再上一层的阳台的底作为下下一层的盖就完全说不通了,依次类推是不能算面积的。

(20)“独立使用”的概念:

所谓“独立使用”是指房屋中的某一部分建筑在使用功能上区别于该房屋的其他部分而另有用途并独自用于具有一定目的内容的建筑;在一般的情况下,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他是独立的;2)他是一个应该说是单独的功能区;3)在一般的情况下,设计图纸上不太好区分他是否是独立的;4)需要测绘人员区别判断和开发商共同研究其是否独立使用;4)作为独立使用就一定要对其单独确权;5)分为两种情况确定其权属面积,一种是他要参加整栋房屋和他所在的大功能区内的共有面积的分摊;另一种是单独算其面积不参滩也不被分摊;6)这些部位一般集中在地下室、车库、人防工程、架空层、栋外的基础设施用房、明显用于经营目的的其他用房(如,临街的在商场内为全体人服务的受费厕所等类式的房屋等);7)特别注意一点的就是,上一条中的地下室、车库等,在我们房测人员判断和掌握了确实不是独立使用而是为本栋服务的用房的时候那是要在全栋分摊的,开发商如果再用于经营,我们就要告之业主们,他们违规了,我们要按国标的规定来执行。

(21)各种车库的分摊:

知道了独立使用的概念后,有关车库的分摊的大原则就不会存在着大的问题了,但是有几个小问题须注意:1)车库在设计时就是为本楼服务的,要在本楼分摊;2)车库设计时是为经营使用的,要把他当成一个或多个权单元参入栋或功能区的分摊;3)如果是把平战结合的地下室当成车库用,该面积不参摊也不分摊;4)在房屋的底层专们设计的车库,要把他们每一个挡作为独立的权单元掺加全栋和功能区的分摊;如果是开放式的车库,划分为许多的固定车位的,还要在本功能范围内,像划分商场的铺位一样再分摊;5)关于立体车库的面积计算问题有多种情况;大致有:一是在比较高的楼层里采用拉链式的提伸,用机械运行的办法,使其归位的立体车库,,这样的车库在一般的情况下是独立经营的,该车库只算一层面积,单独确权,但不能确定每个车位的面积;二是单独有一个升降或类式电梯的升降装置的空间或房间将车送入或开入几层高度大于米的车库层,那么就按前4个办法进行处里;三是如果这样的车库层高小于2。20米的,无论多少层,均算一层,按上述方法进行分摊。

(22)关于垛、柱、墩、装饰柱、承重柱与墙体的关系;

1)垛;独立的长度小的竖向砖石砌体,亦称砖垛、石柱等,一般不计算面积;

2)墩;独立的长度比垛大和高的竖向砖石、混凝土砌体,亦称抱敦等,一般也不单独计算面积;

3)柱;建筑物中的一种竖向直线构件,他主要承受各种作用产生的轴向压力,有时也承受弯矩、剪力或钮矩;用于支承梁、珩架、楼板等,柱如果作为房屋的维护结构,或者墙的一部分则应以其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如果其突出自然的墙身,应根据具体情况是否计算面积;

4)装饰柱;在柱外围做了一部分装饰材料的柱,扣除其装饰的部分与柱的作用相同;

5)墙;房屋外围或内部起维护和间隔作用的建筑;

6)这几种结构名称之间的关系有点微妙;当垛、墩、柱与墙发生在一起的时候问题就来了 ; (A)有柱、墩、垛作为承重构件而无墙体的,在测量时以外围算其面积;

 (B)有柱、垛、墩和墙体连成一体的,一切均以墙体的外围(或其中线)算其面积;

(C)国标中对一些房屋的附属物(如廊等)不是以上的规定,按其规定办。

(23)、关于楼梯与楼层之间的关系

1)、首先要确定房屋的楼梯的面积随房屋的层数而算这个安定的原则;

2)、其次确定该房屋的层数,判断楼梯的位置附属在该房屋的的哪些层上; 

3)、无论楼梯有多少个缓步台或有与房间的通与不通,均以该房屋的层数算其面积;

4)、例如:一栋房屋正立面是13层的复试楼,背立面是7层的楼梯(外观上看),与正立面一样高,且其复试楼每两层为一套(最上三层为一套),而楼梯每单层有入套门,不能因此把该楼梯算6层,而应该算13层;

5)、 目前有很多地方把复式楼的层不算层是不正确的;

(24)关于房屋的“用途”问题:

1)房屋的”用途“分为,用途、统计用途、设计用途、现在用途、实际用途、过去用途;

2)房屋的“用途”,熟称大用途,分为两类:一为住宅,二为非住宅;即出住宅外的房屋建筑均为非住宅,在统计学上是判断一个地方的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比例等情况以及与相关配套设施的综合情况而设立的,这是最基本的用途;

3)统计用途(房产测量规定中的实际用途)是指按房屋所在或使用或占有的单位部门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现在把它分为八大类,即规范中附表6的第一拦中所列,也就是把住宅归为一类;把非住宅归为七大类,如工业商业、文教等,这个分类也是为房屋的统计服务的;这个分类很重要,很多房屋测绘工作者将他搞错,把他与设计用途,现在用途搞混;

4)设计用途是指规划设计部门在设计每一栋房屋时,对房屋本身的用途是干什么的定义,他包含房屋的每一个整体或局部的用途;这个用途在设计阶段有时经常变更,一般的情况下不会变,但设计用途与我们的房屋测绘的用途没有太大的关系,但他对我们判断该房屋的大用途现在用途有很大的关系;

5)现在用途是指在大用途,实际用途(统计用途)确定之后,房屋本身是做什么用的,即规范中的附表6的第二拦的28种;他与实际用途要关联起来判断,不能发生混淆;

6)实际用途即统计用途;

7)过去用途是指房屋的用途发生变化后该房屋以前的实际用途;

8)国标中只涉及了房屋的实际用途,而未说明以上的内含,但主体内容是清楚的,就是包含以上的内容,因此,我们房产测绘人员在调查房屋的用途时要按上面的精神来判断房屋的用途,不能闹笑话,因为这是房屋统计学的重要内容,当然我们的有些城市没有这个业务;

 9)举例说明:一栋房屋是商住楼(注“房屋用途中没商住楼之说)下面是商业用房,上面是住宅,在统计该房屋的实际用途时以栋为单位,看哪一部分的面积大,填写该房屋的用途时就以大面积的为主,但要备注另一部分的用途和面积;

例二钢铁公司的办公楼,他的用途是“工业”,而不是”办公“ ,这是他的实际用途

,而办公楼是工业用房的办公楼,也就是他的现在用途,如果这个办公楼被商业买去了,那他的用途也就变为用途为“商业”,那么他的过去用途为“工业”。 依次类推,我们就好判断房屋地用途了,当然,也有把现在用途与实际用途反过来的,但理论是一样的。

关于房屋“栋”(幢)的划分问题

《房产测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涉及房屋“幢”的问题主要在5.4.3.款,5.4.2.款,非常简单。当然,这个定义沿用了过去的老规范(CH5001)的定义,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个定义是正确而明了的,但未引起广大房测工作者的注意。现在,“栋”的划分方法必须完整,他涉及房屋面积分摊问题,关系重大,绝对不能等闲视之。理由如下 :

1)确实是独立的,同一结构的,由不同层数组成的房屋完全可以划分为一栋,这毫无疑义。

2)“独立分栋”应该这样判断:

a) 由于历史原因,新老规范未发布之前的,已经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不论该房屋是何种结构型式,已经确定为一栋

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情况下,可以更换不动产证吗

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可以更换不动产证。

办理不动产证的前提,除了开发商要提前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前期工作,购房人还要提交详细的资料,其中包括:

申请表(开发商盖章,经办人签字)、购房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移交协议、图纸、完税凭证。其中,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同步申请的,须由银行一并提供抵押权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价值确认资料等。

购房人提供好这些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会从系统中提取开发商录入的信息,与购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便会进行正式受理。

根据2015年2月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若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让,会为新的产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若不动产权利不发生变更、转让,旧证依然合法有效,效力与不动产权证书相同,仍然可以办理各种手续,可以选择换或不换。

扩展资料

不动产权证书与房产证的区别

1、封面名称

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扉页盖章

原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现为各登记机构公章。“过去以各地方人民政府为主体,盖的都是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而下一步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变为了登记机构,不再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相关的事项,因此不动产权证书取消了套印,而直接盖各登记机构的章。”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说。

3、扉页增二维码

不动产权证书在扉页的右上角新增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市民扫描二维码即可以获取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实现不动产信息快速查询。

4、内页增不动产单元号

原房地产权证主要记载房屋和土地两项内容,内页信息包含房地产权利人、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房屋坐落、共有情况、登记时间;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性质;土地地号、土地用途、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权面积、共用使用权面积等。

涉及更多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信息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利其他状况。

参考资料凤凰网-不动产登记现政策空白 有房产证无土地证难登记

参考资料凤凰网-不加名不买卖 房产证就不用换成不动产证

参考资料人民网-房产证变不动产证不能只是换个本

农村宅基地共用宗地分摊面积

使用权面积200平方。独用面积每人30平方,共150平方。分摊面积50平方。

小区地面土地使用权归属

现在的土地使用权归原承包户,理由如下: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

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

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会不断增加,对于承包方全家离开农村,迁入小城镇或者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本条第2款和第3款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做了规定,以避免发包方随意收回承包地。

本法所称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

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关于继承

1.土地使用权证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

根据(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6条关于“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而死人不会“直接使用”,所以土地局换证时疏于查实登记人是否是“直接使用土地的个人”。

2.如果死者生前使用某片国有土地,其死后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国务院1990年5.19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8条:依照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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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相关问题知识问答1、 住房二级市场包括哪些方面?答:住房二级市场包括:商品房、允许已购公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及居民个人之间不同产权性质、不同地域之间的房屋买卖、置换。2、 什么是二手房?答:二手房是指非开发商出售的、由房屋产权人或购买人转让的房产。包括已取得权证需要转让和尚未取得产权证需要转让的房产。包括私房,单位自管房、二手商品房、上市房改房等等。3、 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答:指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所购得的住房。4、 什么是解困房?答:是指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专门修建的用于解决特别困难户的拥挤住房问题的住房。5、 什么是房改房?答:经房改部门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6、 什么是房屋拆迁?答:房屋拆迁是拆迁人在建设活动中,因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对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转移属他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权益的行为,它是房地产权益转移的一种特殊方式。7、 什么是商品房?答:应具备以下条件:a、 向开发商购买的且已签订购房合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b、 已交清购房款(持有全额购房发票);c、 房产未设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限(如查封、冻结)。8、 已购公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答:需要条件是:a. 取得《土地房屋权证》;b. 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c. 已按规定补清超标面积房屋价款。 土地房屋权籍登记9、 证的办证依据和基本条件是什么?答: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的具体要求,进行受理登记、审核、确权发证。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2)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3)面积准确。10、拆迁安置房因原业主死亡,暂未办理继承,能否按原业主名下登记产权证?答:被拆迁房屋原权属来源清楚,但业主已死亡,暂时不能办理继承的,由申请人(继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后,根据规定,其拆迁安置房可按原业主名下确权发证,但应注明“业主已故”字样。11、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前已实际发生变更,如何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答: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拆迁前因业主死亡而发生继承或买卖、赠送、析产等并经公证或法院裁决,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原业主名字签订的,若涉及买卖、赠送、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交契税,给予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若涉及继承、析产、按实际发生行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12、几种不能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情况答:不能办证的情况还很多。大致可概括以下几种:(1) 完全没有合法的用地、建房批准手续的;(2) 用地、建房手续不齐全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3) 房屋未竣工或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的;(4) 四至界址、界限不清,权属有纠纷、争议的;(5) 超建、超占以及改变用途的部分未经依法处理的;(6) 购房手续不合法、不齐全的或未全额交清购房款的;(7) 重复出售的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房屋;(8) 购房主体本身存在问题的,如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或法人单位已不存在的或自然人已故未办理继承的等等。13、商品房、房改房和拆迁安置房这三类房屋办证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答:这三类房屋办证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概括为:(1)符合城市规划;(2)房屋已竣工;(3)购房(安置)手续合法、完整齐全。具体如下:A.商品房:A、已签订购房合同且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b、已交清购房款(持有全额购房发票);C、房产未设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出查封、冻结)。B.房改房:a.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b.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C.拆迁安置房:a.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经市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可按确认书的内容办理权属登记。b.拆迁安置房产权办理,均由拆迁人统一办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报送拆迁协议确认,统一缴交相关税费及申办领取土地房屋权证。14、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怎么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答: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如下办法处理:(一)1990年4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含城镇私也房屋)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或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指标、内容不符的,或超出用地红线的,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二)1990年4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为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三)2001年4月30日之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但其余批建手续完整的建设项目,经权属调查项目用地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的,可按建设年份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15、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如何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答:1990年4月1日之后,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每栋建筑物增容的,如其批建手续完整,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1%以内(含1%)的,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收取增容地价;大于1%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按规定收取增容低价。(二)对于有超幢、超层、部分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建设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先对符合规划批准的幢、层和未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部分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其余部分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三)凡建筑主体超出所批准红线范围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后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16、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产权登记?答: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非商品房住宅项目,经市土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开发单位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办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处理。17、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答: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归属争议。18、土地权属争议应向谁提出申请?答:根据2003年1月3日颁布的《国土资源部17号令》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19、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答:(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20、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答: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土地权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21、什么是房产测绘?答:所谓房产测绘是指运用测绘技术和手段。采集和表述房屋有关信息的活动。22、目前施房产测绘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实施房产测绘,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地相关规定执行。23、商品房面积由谁来申请测绘?答:目前购房人办证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及时对已竣工的房屋实施测绘、不能及时将由其提供的办理差全所需的有效齐全的资料保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维特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审核后用于目前房屋权属登记。24、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如何处理?答: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但经规化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之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因上述原因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5、商品房建筑面积的组成?答: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26、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答:共有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共有建筑面积的一般内容:幢内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房、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公共设施用房、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在其它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2、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内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割墙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独立使用的地下室或为多幢服务的地下室(地下车位、车库、仓库、自行车或摩托车集中停放部位等)、地上杂物间、车棚、车库、为他幢和多撞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2)、作为人防工程(含平战两用)的地下室、避难层(室)以及分期建筑过程中的跨期服务的公共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等)。3)、按规划批建层高建设的层高大于2.20米的技术(结构)转换层、避难层、室内“空中花园”以及底层架空用作绿化、公共不开放空间的部分等,其中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4)、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配套设施用房。5)、扣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本条前4款内没有罗列的建筑部位。 27、什么是地籍调查?答:地籍调查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和技术规程,对申请登记的宗地现场核实其权属、位置、界线、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行政行为。 28、为什么要进行地籍调查? 答:因地籍调查的情况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作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重要基础资料,所以它是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也是建立地籍和保障上的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土地制度。 29、地籍调查为什么要权利人签字?答:地籍调查是对土地使用权人权利范围、位置、大小等进行的法定调查,每综土地的各条界限都需要与相邻的权利人相互以签章方式共同确认。履行指界签字手续,明晰产权范围,是避免日后发生土地纠纷的一项重要手段,并且可以更好地保障权利人对自己的合法土地房屋的处分、占有、使用、收益权。因此,按法定程序履行指界签字手续,是每个房地产权利人应尽的义务。 30、农村房屋可以抵押吗? 答:农村房屋是否可以抵押、如何抵押,国家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籍》字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集体土地上土地房屋的抵押,应局限于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至于农村村民的住房因其宅基地不得抵押而受到限制。申请人持有的文件或证照已遗失的,应提交相关证明(需由档案管查档核实的,应提供档案管证实材料),经登报公告遗失满一个月无异议的,可确认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有效。 32、乡镇企业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批准使用土地和房屋建设的有效文件或证照;建筑物质量检测报告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下列材料均为批准使用土地和房屋建设的有效文件或证照:原土地管理局核发的相关文件;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经规划管理部门及用地审批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并盖章或相关证明材料。 34、买房前应对开发商和项目有哪些方面的了解? 答:(1)通过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了解开发商的资信。(2)通过土地使用权证书,了解土地的性质及权属状况。(3)通过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了解项目的用地规划和建设手续。(4)买期房的通过查看预售许可证,买已竣工的房屋通过现售备案,了解项目销售的合法性,及该房屋是否在许可销售的范围内。(5)通过国土房产局查询服务,了解该房屋是否被抵押或查封。 35、开发商将在建楼盘做担保申请贷款,这种抵押房能否购买? 答:根据当地市场规定,预售商品房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应先办理该套商品房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因此买方在购买该种抵押房时应先要求开发商注销抵押。 36、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买方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答:根据当地市场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备案制度,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后要求开发商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若开发商不来办理,买方也可前来办理,以防止所购房产出现“一房多卖”、“先卖后抵”等现象,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37、开发商有权出售露台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露台属于共同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将露台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38、买方在支付定金后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答:如果签订了认购协议,不是买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定的,买方有权要求退回定金;属于买方违约的,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 39、高档住宅与普通住宅如何界定? 答:依照的规定,高档住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宅:(1)别墅、度假村;(2)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5000元/平方米,高档住宅除外的住宅界定为普通住宅。 40、如何知道欲购买二手房能否办理产权证?答:如果二手房现在的使用人没有产权证,则不能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如果已具备产权证;通过向市国土房产局综合服务大厅查询,确认该套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41、婚前单方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款,房产权属如何确定?答:婚前购买并办理按揭的商品房,从所有权归属上应认定为婚前财产,但对其中婚后按揭款共同缴纳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 42、购房合同上签夫妻两人名字,办理产权证时,能否只登记其中一人名字?答: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根据购房合同上签定的购房人来认定的。但在商品房竣工之前,合同签定双方可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增、减名手续(限于直系亲属);若商品房竣工后,产权证只能按购房合同签定的购房人登记产权人。 43、两人以上合购一处房产,能否按比例登记产权?答:两人以上合购同一套商品房,购房者为房屋共有人,房屋为共有房屋。房产证的登记内容中,包括房屋共有人和共有份额,可以体现共有情况。此外,共有权人可以申请颁发房屋共有权证。 44、已办理产权证的两人共有房产,如何过户给一个人?答:可以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进行。由两人签定买卖合同或办理赠与公证、房产评估后,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45、监护人能否将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用于投资?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欲将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用于投资,要视为投资的目的是否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若投资是为了其他目的,监护人不能做出该行为。 53、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产权登记? 答: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非商品房住宅项目,经市土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开发单位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办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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