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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清册(分摊清册 签名)

1、怎样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案2、楼板裂缝可动用房屋维修基金吗3、维修基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后使用流程是怎样的呢4、买房后交了二千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申请单位将《业主委托代办申请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书面表决证明》在小区进行公示,申请单位根据工程结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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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怎样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案

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1、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受业主委托,向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2、制定方案并业主确认:申请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确认通过改造方案。申请单位将《业主委托代办申请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书面表决证明》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业主若有异议的,向管理中心投诉。

3、现场查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

4、申请列支: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列支。

5、使用款首次拨付: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后,拨付工程款(工程预算金额的70%)至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使用账户”,“使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划转至施工单位。

6、组织实施:申请单位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7、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8、使用款尾款拨付:申请单位根据工程结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将《分摊清册》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若业主无异议,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工程尾款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后,将工程尾款拨付至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使用账户”。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 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 单项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 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投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费用,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期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抢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报告,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核实并通知开户的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状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同时告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的规定,将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状况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报告,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核实并通知开户的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划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凭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

(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划拨申请及有关业主账户余额等情况,符合规定的预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70%;

(三)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示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工程款余额,其中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工程决算,应当交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划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相关业主同意;

(二)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业主委员会同意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

(四)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示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业主委员会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应当交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五条 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其结余部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交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 维修资金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1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代交或承担相应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存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有住房包括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前室、走廊通道、设备间和物业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部位。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属于全体业主或单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信报箱、电梯、消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体设施、公共停车位、道路、场地、绿地和区域围护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是指:

(一)主体承重墙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二)整幢楼屋面、户外墙面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三)整幢楼外檐面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四)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六)整幢楼或者单元下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换,或者更换、维修、改造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的20%的;

(八)更换电梯,或者更换、维修电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的20%的;

(九)物业管理区域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缴纳维修资金的,该维修资金作为首期交存额划入业主分户帐户。

本细则实施前已设立电梯更新资金或智能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物业小区,该资金仍专项用于电梯的更新、智能设施设备的维修,或者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本细则实施前的住宅小区已缴纳过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的,该专项资金作为本小区物业专项维修统筹资金,专项用于本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本细则实施前按规定应交纳或已交纳的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统筹用于相应拆迁安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具体使用和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望采纳谢谢

楼板裂缝可动用房屋维修基金吗

1、需要确定楼板的位置找什么地方?需要确定楼房交房的时间是否还找保修期内。

2、如果是您户内的楼板裂缝,如果是还找质保期内,可以找开发商来处理。

3、如果是超过了质保期,又是找您户内,可以申请一下看是否可以。因为每个省份对于动用维修资金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给于您肯定的解答。

4、如果是公共区域且又超过质保期,可以请物业管理公司处理,至于是否可以用公共维修资金,仍然要去当地的资金管理部门申请。

维修基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后使用流程是怎样的呢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买房后交了二千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

虽然业主在购房时缴纳了购房款3%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但多数业主对住房维修基金知之甚少。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修订过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维修基金是用于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通俗地说,除了自己房子内的,都是共用部位。但并不是任何维修都能使用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才可使用维修基金。一般来说,主要硬件的更换属于中修,小修的费用包括在物业费内,不能使用维修基金。

因此,一般的房屋漏水属小修,应包含在物业费里,维修基金属大修。

附:⑴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受理业主报修,落实有资质的修缮单位。修缮单位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⑵业主委员会在收到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书后,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并对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余额不足的业主,筹足维修基金。

⑶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持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材料、修缮单位登记书、工程预算书向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使用申报手续。

⑷管理中心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维修基金支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⑸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修缮单位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后,管理中心按核定经费的30%划拨维修备用金。

⑹维修工程结束,由业主委员会初步验收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质量检验评定。

⑺工程决策应接受相关业主的监督或根据相关业主的要求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的审计。

⑻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单、或有资质的中介组织的审计报告。经审核通过后, 凭结算发票、费用分摊清册等办理结算手续。

⑼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对维修费用按户结算、分摊并予以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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