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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贷款10年分摊20年(平安车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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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平安钱是什么意思
  2. 平安银行是什么性质的银行
  3. 平安保险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4. 平安保险的保单价值和现金价值
  5. 平安车险条例

平安钱是什么意思

平安现金价值是指解约退还金是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

现金价值通常的计算方式是: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平安银行是什么性质的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平安银行是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一家跨区域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我国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平安银行总部位于广东深圳,其前身深圳发展银行于2012年收购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深圳平安银行,收购完成后,深圳发展银行更名为平安银行,而组建的新的平安银行也正式对外营业。

详细来说,最开始是平安保险集团于2003年收购福建亚洲银行,然后福建亚洲银行在2004年更名为平安银行;后在2007年,深圳市商业银行又吸收合并了平安银行并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然后在2009年,再次更名为平安银行;之后在2012年,深圳发展银行吸收合并平安银行,最终更名“平安银行”。

平安银行在各地都设立有分支机构,目前共有84家分行、1053家营业机构,主要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综合金融产品与服务。主要办理存、贷款,结算,汇兑,外汇存款、汇款,票据承兑、贴现,发行、买卖有价证券,资信调查、保险兼业代理等业务。

平安保险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平安保险是一家涵盖寿险、财险业务的综合性保险集团。

人寿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子女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投资分红保险、投接险、团体保险等。

财产保险包括汽车保险、建筑保险、质量责任保险、信誉保险等。

由于平安拥有自己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为平安客户的贷款、债权、付款、投资分红等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平安保险的保单价值和现金价值

平安保险保单价值就是退保金额,跟其他险种的保单现金价值有所不同,具体计算的话会根据每个月实际结算利率而有所变动。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平安车险条例

平安车险条款

《平安车险条款》针对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保险费、投保人义务及其他事项等六项提出了30条车险条款。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平安车险条款

用途

进行赔偿的标准

隶属

平安车险

保险范围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平安车险条款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平安车险条款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玻璃单独破碎;

(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减值损失;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限保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第十二条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25%的免赔率。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义务

第十九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出卖、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一)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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