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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赔分摊(超赔分保合同)

1、成数再保险中的自留额和接受额是按确定的2、溢额再保险的保费分配3、再保险合同的合同特点4、我想了解一家保险公司的运营情况,最好是和他们没利益关系5、什么是车险成数分保摊回赔款调整成数再保险中的自留额和接受额是按确定的再保险合同按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分保责任的限额。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

今天给各位分享超赔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超赔分保合同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成数再保险中的自留额和接受额是按确定的

再保险合同按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自留额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承担自负责任的限额;分保额是指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分保责任的限额。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责任,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比例再保险合同又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和溢额再保险合同。

1.成数再保险合同

成数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对某种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约定固定的比例,再保险分出人对约定的业务,一律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成数再保险合同有时还约定再保险接受人所承担分保额的最高限额。

2.溢额再保险合同

溢额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约定再保险分出人对某种业务每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自己所承担的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自留额时,超出部分(即溢额)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溢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在最高限额之内承担的溢额为分保额)。签约双方以自留额和分保额为基础,计算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之间的比例,分别称为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再保险分出人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对于溢额超出再保险接受人最高承担限额的部分,再保险分出人不作分保或另作分保安排。与成数分保不同的是,溢额分保的比例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每一标的的保额大小而变动,分出保费和赔付款项的摊回金额也随之相应变化。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实际损失)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而是通常先规定两个限额,一是再保险分出人自己承担的赔付限额(赔款限额或赔付率限额);二是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最高赔付限额。再保险分出人按合同规定在期初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一定的保费,合同责任期满后再对预付保费进行调整;当原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付金额或全年赔付率不超过自负责任限额时,相关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对于超过自负责任限额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不超过约定应承担的最高限额。非比例再保险是在比例再保险承担补偿责任以后才承担补偿责任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1.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或者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的自负责任限额和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分保限额,自负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超过自负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其中,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事故(或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安排超额赔款再保险时,可将所要求的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

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按再保险分出人年度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再保险分出人赔付率超过规定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至一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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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额再保险的保费分配

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根据承揽的各类保险业务的危险性质以及自身承担能力,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具体的自留责任限额,对超过确定的自留额以上部分视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并以约定的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出额,然后按照自留额与分出额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正是由于原保险人确定了自身所承担的自留额,再保险人的责任则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计算原则,因此原保险人的责任自担数额与再保险人的责任分担数额就形成了一定的倍数关系,这便是溢额再保险归属于比例再保险方式的原因所在。

如承接一笔200万元保险金额的业务,原保险人自留1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溢额100 万元任,双方比例关系为1:1;如若承担的业务保险金额1000万元,则原保险人自留100万元,900万元就作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双方的责任比例就变为1:9的责任分担。自然,最终经营的结果对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同的,这与成数再保险关系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利益完全一致的结果是明显不同的。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2-01-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再保险合同的合同特点

再保险合同按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自留额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承担自负责任的限额;分保额是指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分保责任的限额。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责任,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比例再保险合同又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和溢额再保险合同。

1.成数再保险合同

成数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对某种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约定固定的比例,再保险分出人对约定的业务,一律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成数再保险合同有时还约定再保险接受人所承担分保额的最高限额。

2.溢额再保险合同

溢额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约定再保险分出人对某种业务每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自己所承担的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自留额时,超出部分(即溢额)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溢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在最高限额之内承担的溢额为分保额)。签约双方以自留额和分保额为基础,计算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之间的比例,分别称为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再保险分出人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对于溢额超出再保险接受人最高承担限额的部分,再保险分出人不作分保或另作分保安排。与成数分保不同的是,溢额分保的比例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每一标的的保额大小而变动,分出保费和赔付款项的摊回金额也随之相应变化。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实际损失)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而是通常先规定两个限额,一是再保险分出人自己承担的赔付限额(赔款限额或赔付率限额);二是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最高赔付限额。再保险分出人按合同规定在期初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一定的保费,合同责任期满后再对预付保费进行调整;当原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付金额或全年赔付率不超过自负责任限额时,相关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对于超过自负责任限额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不超过约定应承担的最高限额。非比例再保险是在比例再保险承担补偿责任以后才承担补偿责任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1.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或者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的自负责任限额和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分保限额,自负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超过自负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其中,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事故(或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安排超额赔款再保险时,可将所要求的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

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按再保险分出人年度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再保险分出人赔付率超过规定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至一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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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家保险公司的运营情况,除了他们本公司的网站还有没有第三方网络报播的,最好是和他们没利益关系

保险经营常识、“负债”、资产”、损益”

会计科目分为“负债”、“资产”、“损益”三大类。“负债类”反映的是资金从哪儿来?是自有的资本金?还是借入或应付未付的各种资金?“资产类”反映的是筹集的资金占用或运用在哪些方面?“损益类”反映的是企业经营产生的收入,及经营过程中的支出。

二、“保险费收入”与“保户储金”

“保费收入”是保险企业对外承担风险或责任所获得的一种收入,既不是借入也无须退还,故属“损益类”科目。而“保户储金”是保险企业从保户那里借入的,是需要退还给保户的“本金”,如同银行向储户吸收的存款,是保险企业对保户的一种“负债”,故属“负债类”科目。保户所以愿意将资金交给保险公司,一是保险企业既能还本,又能付息,二是兼有保险性质,出现意外时能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所以要吸收保户储金,就是希望通过运用保户储金产生比较高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且这种“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应该高于付给储户的利息。故财产险的保费收入和保户储金有着很大的不同,不能一并汇总成业务收入。

一 长期寿险保费收入

长期寿险业务收入的保费和保户储金极其相似,也是需要退还给保户的“本金”,还必须在满期给付时支付较高的利息。可见,长期寿险业务收入的保费也是对保户的一种“负债”,但会计核算上遵从了国际惯例,作为“损益类”科目,而不作为“负债类”科目。

二 财产险、信用险损益计算办法

财产险业务、信用险业务损益计算公式:

损益=保费收入+其他收入-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及附加±各种准备金提转差-其他支出±投资损益±营业外收支

其中:(1)保费收入中包括人身意外险保费收入以及通过保户储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转入的数字。

(2)其他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存、贷款利息收入(转出运用保户储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净数字)等。

(3)赔款支出包括吸收保户储金后按条款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三、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业务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提存贷款呆帐准备金、提存应收帐款坏帐准备金。

四、财产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按当年帐面保费收入的50%提存,同时将上年提存数转回。如某公司某年实现国内涉外业务保费收入10000万元,上年保费收入为8000万元,则当年提存数为10000万元×50%+5000万元,转回上年提存数8000×50%=4000万元提转差为5000万元—4000万元=1000万元。

五、信用险业务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由于信用险责任期较长,故实行三年核算期,即每一业务年度对应三个会计年度。每一业务年度在对应的前两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财务收支余额不作为损益,而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并于次年转回,待对应的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再结算出该业务某年度的损益。

六、财产险、信用险业务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

国内、涉外业务在年度终了时,按已发生责任事故已报告的未决赔款数提存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提存数。信用险业务在业务年度对应的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按已发生责任事故已报告的未决赔款数的90%提存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提存数。

七、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提转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业务部门应根据剔除当年支付的退保金、满期给付、死亡伤残医疗给付后的有效保单以及预定利率、费率和死亡率,精算出长期人身险业务应提存的理论责任金,并将应提存数提供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提存,并在下年转回。提存当年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时,首先应转回上年提存数。

八、寿险业务损益计算公式

损益=保费收入+其他收入—退保金—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投资损益±营业外收支

目前,寿险业务还没有体现损益,由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损益转入了人身险责任准备金项下的特种准备金。

九、保险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

保险企业实现利润后,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般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该亏损是指某年度亏损在延续用五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后仍不足弥补的差额部分。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以转增资本金或用于弥补亏损。

(四)、提取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人保公司目前的所得税税率仍高达55%。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及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比例或具体数额都有待财政部明确。人保公司的投资者系中央财政。

十、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为发挥人保公司的整体优势,加强总公司宏观调控能力,适应各级公司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的需要,人保总公司已在全系统实行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办法如下:

(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为单位,向总公司进行成数分保。

(二)、各分公司将其当年国内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20%分给总公司,总公司同时分摊各分公司其当年国内非寿险业务20%的赔款及相应比例的费用。

十一、国内非寿险业务内部超赔分保办法

为了稳定保险业务经营,分散巨灾损失对各分公司分级核算的影响,充分发挥人保公司整体优势,人保总公司已在全系统实行非寿险业务内部超赔分保办法:

一、总公司为超赔分保的接受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为超赔分保的分出人(分出公司)。分出公司按约定将其国内非寿险保险费收入的一部分付给分保接受人,发生巨灾损失后,总公司按合约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赔分保采取自愿原则。各分公司可根据次年的业务发展及风险预测向总公司申请超额保障。

三、因发生大灾而使全年国内非寿险业务赔付率达到超赔起赔点的分出公司可从总公司得到超赔保障。

什么是车险成数分保摊回赔款调整

再保险合同按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自留额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承担自负责任的限额;分保额是指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分保责任的限额。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责任,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比例再保险合同又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和溢额再保险合同。

1.成数再保险合同

成数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对某种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约定固定的比例,再保险分出人对约定的业务,一律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成数再保险合同有时还约定再保险接受人所承担分保额的最高限额。

2.溢额再保险合同

溢额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约定再保险分出人对某种业务每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自己所承担的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自留额时,超出部分(即溢额)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溢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在最高限额之内承担的溢额为分保额)。签约双方以自留额和分保额为基础,计算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之间的比例,分别称为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再保险分出人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对于溢额超出再保险接受人最高承担限额的部分,再保险分出人不作分保或另作分保安排。与成数分保不同的是,溢额分保的比例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每一标的的保额大小而变动,分出保费和赔付款项的摊回金额也随之相应变化。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实际损失)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而是通常先规定两个限额,一是再保险分出人自己承担的赔付限额(赔款限额或赔付率限额);二是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最高赔付限额。再保险分出人按合同规定在期初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一定的保费,合同责任期满后再对预付保费进行调整;当原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付金额或全年赔付率不超过自负责任限额时,相关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对于超过自负责任限额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不超过约定应承担的最高限额。非比例再保险是在比例再保险承担补偿责任以后才承担补偿责任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1.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或者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的自负责任限额和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分保限额,自负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超过自负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其中,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事故(或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安排超额赔款再保险时,可将所要求的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

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按再保险分出人年度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再保险分出人赔付率超过规定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至一定的限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关于超赔分摊和超赔分保合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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