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已结账工资重新分摊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已结账工资重新分摊以及制造费用怎么结转分摊到部门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制造费用怎么结转分摊到部门
制作费用是说公司生产产品以及提供劳务所产生的间接费用,有很多财务在处理制造费用时不知道如何进行制造费用分摊,那么制造费用分摊方法是什么?
制造费用分摊结转步骤分享给财务们。
一般生产企业才会结转制造费用.比方说折旧费、工资计入到制造费用
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分配到每个车间或者产品
借:生产成本-XX
贷:制造费用
企业应设置"制造费用"帐户进行总分类核算。
该帐户应按不同的生产单位设立明细账,账内按照费用项目设立专栏或专户,分别反映生产单位各项制造费用的发生情况。
辅助生产车间如果只生产单一品种或只提供一种劳务们而且制造费用数额较小,为了减少转帐手续,对发生的各项制造费用,也可以不通过"制造费用"帐户核算,直接计入"辅助生产成本"帐户。
"制造费用"帐户属于成本费用类帐户,借方登记归集发生的制造费用,贷方反映制造费用的分配,月末无余额。
制造费用分摊方法是什么?
月末结转"制造费用"的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结转两个步骤
第一步,分解
某产品制造费用分摊比例=某产品材料成本/当期材料总成本
某产品分摊的制造费用=某产品制造费用分摊比例×当月制造费用总额
也可用工人工资或实作工时分摊,方法同上。
第二步,结转
借:生产成本-A产品
生产成本-B产品
贷:制造费用
元月份10号发工资,是按2020年重新开始一年的计税么
是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中的"取得"是指"实际取得",即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日期为实际取得的日期。所以,2020年1月10日发放的工资,无论工资所属期是2019年12月的,还是2020年1月的,都是按2020年1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在2020年重新开始一年的计税,由发放工资单位代扣个税,于2020年2月申报代缴。
由于各单位工资发放方式不一样,且发放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情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个税代扣代缴存在这几种特殊情况:
1、有的职工由于与单位有经济问题未解决(如借款、赔款等),单位暂扣工资未发。这种情况算当月实际取得还是以后月份实际取得?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与其他职工一起按当月实际取得计算个税,因为该职工工资本来是应该在当月支付只是由于其他原因暂时未支付。
2、有的职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预支工资。这种情况一般先作预支款处理,计入其他应收款,待实际发放工资时扣回。
3、由于单位资金紧张而拖欠职工工资,待单位有钱后几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这种情况个税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只规定了远洋运输、远洋捕捞、采掘等特殊工种可以分摊到每月计算个税。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根据单位薪酬管理制度按月造工资发放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按工资表上工资扣除法定扣除额后计算职工个税,并于次月申报代缴个税,待实际发放时扣回(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也是这样操作的)。
分摊人工费用怎么算
(1)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人员的人工费用计人产品成本的方法
由于薪酬制度的不同,生产工人薪酬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也不同.在计件工资制下,生产工人薪酬通常是根据产量凭证计算工资并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在计时工资制下,如果只生产一种产品,生产人员薪酬属于直接费用,可直接计入该种产品成本;如果生产多种产品,这就要求采用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人工费用的分配,通常采用按产品实用工时比例分配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率=生产工人人工费用总额/各种产品实用工时之和
某种产品应分配的工资费用=该种产品实用工时×分配率
按实用工时比例分配人工费用时,需要注意从工时上划清应计入与不应计入产品成本的人工费用界限.例如,生产工人为安装固定资产服务了,那么这部分生产工时就应该划分出来,所分配的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用友分摊计提比例设置
工资分摊---工资分摊设置---增加---在分摊计提比例设置下录入计提类型名称、计提比率---下一步---选择部门、人员类别
个税如何申报补发已离职员工工资会计分录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已结账工资重新分摊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