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工资分摊的分配金额和合伙开公司股权如何分配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合伙开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 当产品总金额超出单张开票金额时必须得分开开票,自由分配金额。那产品数量该怎么计算分配
- 国家一级运动员包分配吗
- 教师的工资有30%会被提出来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资金,被重新分配,合理吗
- 教师工资中的十档、九档、八档是怎么划定的
合伙开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合伙开公司,股权分配极为重要,若分配不当,则为公司的发展留下不良基因,影响公司良性发展。
接下来我结合本人的专业以及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唯一大股东原则一个公司若没有大股东,对创业型公司极为不利,首先是决策权分散,然后是责任担当。没有大股东的公司,往往会陷入决策缓慢,无人担责的局面。当然实务中存在股份五五分情况,但也是一方让步让贤的局面,例如海底捞。
第二,互补性原则我们可以根据公司的第一驱动力,可以将公司区分为销售主导型和产品主导型以及运营主导型。主导合伙人占大股东,其他配合型股东占边位。拉合伙人的时候,注意互补性。如果你本身技术和产品能力已经很强,那就应该找一个销售和运营能力比较强的合伙人。例如,主导着占51%,销售和运营者占49%。
第三,区分短期贡献和长期贡献很多创业企业在初期,什么都缺,在这个时候往往会过早过多出让股份。要知道企业最宝贵的部分就是股权。引进的股东若只是现金价值,建议以债务形式进行对价交易,而不要过多让渡股权。只有对公司有长期贡献且认同基本价值观的才根据贡献之多寡,给予相应股份。
最后,建议合伙协议增加退出条款创业不易,最开始一起创业的,能够经历风雨走到最后者往往寥寥。这时候,就需要增加退出条款。否则,公司引入新的资源或者人才的时候,早期股东甚至已经离开了创业公司,都占据一定的股份。这时候若约定一定的规则,例如在哪个阶段离开,分别用什么代价回顾股份。如此才不会陷入后期可能出现的纷争。
以上四点建议,仅供参考。每个合伙团队都不同,没有标准答案。笔者也见过股份四人均分,亦可做成优秀大企业的案例。
当产品总金额超出单张开票金额时必须得分开开票,自由分配金额。那产品数量该怎么计算分配
结转制造费用的分配率有几种计算方法:
1。按产品生产的总数量计算分配率;
2。按产品生产的总工时计算分配率;
3。。按产品别生产的工资总额计算分配率。
4。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制造费用每月归集后在月末要在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中分配,方法主要是按产品的标准工时分,如果有实际工时统计准确的话也可用实际工时,如果标准和实际的工时都没有的企业那只能用产品的数量来分了;举例:制造费用本月发生100元,本月完工产品有两个A和B,A的标准工时3小时,B的标准工时是2小时,分给A产品的制费是100*3/(3+2)=60元,分给B的制费是100*2/(3+2)=40元,如果有在产品道理是一样,只要有工时标准就行了。分录如下: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A产品60-B产品40贷:制造费用1002。结转方法制造费用结转是在月末有在产品情况下,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制造费用后,在产品的制造费用应结转到生产成本的在产品科目中,制造费用科目期末应无余额。例如本月完工产品A和在产品B的标准工时是3小时和2小时,制费100元在其分配的结果如上例是完工产品工60元,在产品B40元,分录如下: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A产品60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产品40贷:制造费用100。
国家一级运动员包分配吗
运动员退役后国家不包分配,会有一定的津贴,但数额非常少,因此有很多运动员退役后都从事其他工作赚钱养家。
根据人事部、国家体委人薪发[1994]12号文的规定:"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水平"。根据《人事部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批复》(1993年3月23日的文件):一、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实行结构工资制单位工作的,按以下办法评定工资:(一)原享受特等体育津贴的,按本人体育的数额就近套入新定岗位或职务工资标准(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另外按运动员的运动年龄和工龄计发工龄津贴(下同)。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262号)在1996年6月2日发布的通知: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改为一次性发放,其标准为:奥运会冠军5000元;世界锦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及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顶峰的运动员4000元。
教师的工资有30%会被提出来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资金,被重新分配,合理吗
这个问题的说法和导向,本质上是错误的。
实际上,这30%本身并不是教师本人的工资,而是绩效性奖励工资。
所谓的绩效性奖励工资,就是根据实际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发放的工资,包括教师应该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两大部分,并不是说这部分工作本来就是教师个人的,是要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考核后才兑现的工资。
按照国家提高教师待遇相关规定,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参照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但教师的基础性工资大部分都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只有加上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才能达到或稍微比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略高一点。
正因为如此,绝大部分教师就认为这“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本来就是自己的工资,是学校拿了自己“30%”的工资进行重新分配。
教师之所以对绩效工资发放争议比较大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误认为这30%的绩效性奖励工资本身就是自己的工资,是学校拿自己的工资进行重新分配。而事实上,30%的绩效性奖励工资并不是老师自己的工资,而是用来进行绩效考核发放的工资。
第二、在绩效工资发放的过程中,很多学校发放机制,考核机制都不完善,不科学,在这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重新分配的过程中,缺乏一套切实可行,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发放运行办法和管理机制,使广大教师总觉得绩效工资发放过程中存在太多的不公平现象,因而就产生质疑和争议。
从国家的政策导向上来讲,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为了激发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提高教师工资待遇的一项重要措施。
之所以绩效性奖励工资在执行和发放的过程中有很多的争议,原因就在于上面说到的那两方面。一个方面很好老师认为这30%的绩效性奖励工资本身就是自己的工资,用来重新分配是不合理的。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很多学校在重新分配绩效性奖励工作的过程中,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运行机制和考核办法。
要想改变当前这一现状,就必须要在绩效性奖励工资重新分配的运行机制,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发放办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等方面下功夫和想办法。使绩效性奖励工资能够真正发挥激励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的作用,消除在重新分配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不良的行为和现象。
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那么重新分配绩效性奖励工资就是合理的,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本身就是分配的基本原则,这并没有什么不合理。
教师工资中的十档、九档、八档是怎么划定的
教师工资中的十档、九档、八档是中学一级(以前叫小学高级,现在统称为一级职称)中的三个职级。在一级职称当中,八级(或者叫八档)的工资数量最高,十级的待遇最差。根据当前的教师岗位工资标准,八级的岗位是2200元/月,十级的岗位1810元/月,二者相差390元人民币。
如果把一级职称的教师看作十成,那么其中八级岗位的教师占三成,九级的占四成,十级的占三成。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地区教师的岗位设置采用“有进无退”的方式晋级:十级的教师想晋级九级,需要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两年及以上时间的考核和研究才能核定;九级教师想要晋级八级,那么同样需要相关人马经过四年及以上时间的考核才能“一锤定音”。
但这并不表示你年限一到就可以自然晋升,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行:比如你所在的学校刚好有两三个八级教师退休,而你呆在九级的岗位上4年多时间了,同时和你竞争的对手只有一两个,那么恭喜你,你晋级八级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反之,在没有岗位“职数”的情况下,哪怕你耗尽“洪荒之力”,也可能一直停留在九级的岗位上N年。
当然,如果你是八级职级的教师,你想要晋级七级教师,那么你就必须评上副高,也就是中学高级教师才行。因为在大部分地区,教师岗位设置的工资是和教师本身的工资是紧紧“绑定”在一起的:13级的职级,对应的是三级教师;11-12级的职级,对应的是二级教师(以前叫小学一级教师);8-10级的职级,对应的是一级教师(以前叫小学高级教师);5-7级的职级,对应的是副高职称(以前叫小学中学高级教师);1-4级的职级,对应的是正高级教师职称。从1级到13级的职级,也就是传说中的专技13级岗位工资。
台风,级别越大力度越大;但是教师的专技13级则恰恰相反,职级的数量越多,工资待遇的“风力”就越小。笔者在乡村从教16年,至今还在11级的岗位工资上原地踏步,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地区一级职称的名额限制评不了,所以岗位工资也只能一直停滞在11级。而与我同一年毕业的一些同学,因为她们在别的县区从教,所以她们当中大部分人达到了10级的岗位工资,小部分人已经是9级的岗位工资,这是因为她们地区没有限定评上一级职称的名额,时间一到就评上了中级。当中级职称拿到手的情况下,想要晋级9级、8级,只要没有限定名额,那么要评上是迟早的事情。
其实,当教师追求的就是安定和稳定,工资多少不要太过强求。每天工作之余多锻炼身体,养好身体博命长,我觉得不比评上高职称、高职级逊色多少,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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