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工业分摊电损怎么计算和工业分摊电损怎么计算的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工业分摊电损怎么计算以及工业分摊电损怎么计算的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小区电损的国家标准
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但在条件不成熟,供电公司未能在小区实现一户一表终端收费的方式时,而又不能证明物业“吃电”、用电的情况下,小区电损费用由业主分摊是合理的。
车损折旧率计算公式
车损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车子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600rkw的三相电表怎么计算度数
三相四线电子式电能表读数方法:
1、首先观察三相四线电子式电能表前面五位为白色,后面一位为红色;
2、读数的时候它的最大量程为99999.9,前五位为整数部分,后一位为小数部分;
3、如果显示数据258913,则度数应该为25891..如果你们是直接接的电表,没有通过电流互感器等设备的,是直接读数,也就是本次表码减去上次表码,就是用电度数。
2.如果接了电流互感器,就那上面减出来的度数,再乘以互感器的倍率。就是实际用电度数。
3.如果你们协商的,其他的单位帮你们单位还分摊了损耗的,那么就按你们的用电量的比例,把损耗分摊过去就是了。3度。
2018年转供电价
各电力用户:
自2018年4月1日起,我省已经出台六批次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降价措施,我局也多次进行宣传、检查,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降价政策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告知如下:
一、惠及主体范围
转供电用户,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的属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范围的终端用户。其不是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电力消费用户,需由其他转供电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用电。
二、降价政策
2018年,我省出台四批次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降价政策(详见浙价资〔2018〕57号、浙价资〔2018〕88号、浙价资〔2018〕128号、浙价资〔2018〕142号文件),平均每千瓦时自4月1日起降3.3分,5月1日起降1.81分,7月1日起降0.99分,9月1日起降2.3分,合计降价每千瓦时8.4分;2019年又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详见浙发改价格〔2019〕198号、浙发改价格〔2019〕271号文件),平均每千瓦时自4月1日起降2.19分,7月1日起降5.29分,合计降价每千瓦时7.48分。六次合计共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15.88分。目前,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为0.6964元/千瓦时,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为0.6656元/千瓦时,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为0.6494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为0.6413元/千瓦时。
在上述降价的基础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8号)文件,从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具体执行办法
供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转供电主体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必须让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享受到电费降价实惠,不得截留。还没有落实到位的转供电主体,收到本告知之日起应立即调整与转供电用户的电价结算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一)全面清理与转供电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要重新签订,要明确电费按政府定价收取,并且单独开具发票。
(二)之前未执行降价政策的,要按照用户的实际用电量,根据降价标准,分阶段核算退费金额后退还给实际电力消费用户。
(三)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公共用电、损耗等,按浙价资〔2018〕109号和杭发改价格〔2019〕516号文件可以有两种方式收取:
方式一:向终端用户收费电费时,转供电主体按政府规定销售电价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计算收取,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方式二:转供电主体按政府规定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也可按照相应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预收,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
(四)今后政府对电价作出调整时(供电企业向转供电主体收费调整时),必须及时按政府定价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不得拖延执行。
四、转供电主体其他职责
(一)公共用电、损耗等分摊,应按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不得在转供电环节利用电费营利。
(二)落实电价政策后,电费加上合理分摊额度和降价额度(15.88分),不得高于降价前合同约定的电费收取标准。
(三)采用方式一结算电费的,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转供电用户的电价,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与转供电用户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条款,明确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的结算标准及方式。
(四)采用方式二结算电费的,转供电主体应建立电费结算台帐,准确记录缴纳和收取的电费以及总分表电量,合理分摊损耗,定期进行结算,并向转供电用户公示其向供电企业缴纳的电费和向转供电用户公摊的结果,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
五、法律责任及后果
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一总表一分表需要分摊耗损电费吗怎样分摊
一总表一分表不需要分摊耗损电费,因为总表与分表都是一个人的。如果总表下面有好多分表是需要分摊的,但是数量很小,如果相差好多,就有问题了,1:总表问题,没有经电业局校表,表走太快,或者已经电业局校表,校的本身就快,这样总表与分表电表度数相差好多。
2:分表问题,某个分表或多个分表有问题,表走偏慢,分表的度数相加与总表不符,相差太多,这样,就要校表了,把表统统校一遍,免得以后分摊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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