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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供暖条例
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供热条例经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6条,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山东省供热条例
时间
2014年3月28日
单位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共计
56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章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一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在国内做第三代试管婴儿费用要多少
作为一个做过试管婴儿的过来人,下面我给大家算算在国内做试管婴儿的费用,总的来说要比国内低很多。
首先:试管婴儿的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相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所有关于不孕不育症的治疗费用都不在医疗保险范围之内,试管婴儿的费用也不例外,需要患者自付。
注意:无论是在国内还是选择泰国的试管婴儿,全部费用都由患者自己承担。
试管婴儿的费用大致包括:检查费用、药物费用、手术费用
夫妻检查费用:做试管婴儿手术前,夫妻双方需要接受常规检查,了解自身情况、病情严重程度等。检查费用1000元左右。
促排卵药费用:药物促排卵是手术过程中一个关键步骤,由于个体差异,每个患者所采用的药物剂量、药物时间会有所不同;其次促排卵药有国产与进口之分,价格可在几百至上千元不等,因此最终的费用是不一样的。
移植手术费用:试管婴儿有不同的治疗方案,针对患者自身情况的不同,分别有第一代试管婴儿、第二代试管婴儿、第三代试管婴儿、供精试管婴儿等,每一种类的费用都是不一样的。三代试管婴儿的费用会贵一点,大概6-8万元。具体要根据夫妻双方的身体状况来定。
小提示:部分患者可能会对移植后剩余的胚胎进行冷冻保存,以方便日后需要时而使用,所以试管婴儿还会存在胚胎冷冻费、胚胎管理费,一般情况下胚胎可冷冻保存5-10年。
如何才能降低试管婴儿的花费呢?
1、选择合适的医院
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试管婴儿医院。“只选对的,不选贵的”。
2、选择成功率高的试管婴儿医院
这是节省费用最重要的因素。不要贪便宜,在同一个城市,或者同一个区域,要选择成功率高的医院。
3、选择合适自己的医生
医生的责任心、技术水平很重要,医生的专长和夫妻不孕不育症状一致也很重要。选择好的医生,提升试管婴儿的成功率,也是降低费用的一种方式。
4、早准备早开始
年龄是试管婴儿成功率的最关键因素,年龄越大,成功率越低。花费越大,反之,则可以降低花费。
5、积极配合医生要求
做试管婴儿要做好准备工作,提升试管婴儿成功率。试管婴儿是否成功,是需要夫妻双方在准备期间,遵从医嘱,积极配合医生,戒烟戒酒,按时作息,适当运动是十分重要的。
传承生殖温馨提醒:选择一家好的试管婴儿医院对于整个试管婴儿手术的开展至关重要,不孕不育患者一定不要图便宜,浪费了自己的好孕气。
最后祝每个家庭都能子嗣传承,畅享天伦!
在山东的日资韩资企业基础的待遇如何
还是不错的!
在华韩企待遇怎么样,这是很多求职者都想了解的问题,随着中韩经济交流的频繁,韩企在中国越来越多,韩企的薪资待遇也是逐年提高,有一年强过一年的趋势,那么韩国企业里的中国员工是不是也水涨船高,地位提升?现在为大家解答下,在华韩企待遇怎么样。
就拿三星来说,三星员工的职位是三年一提升,“职员”—“代理”—“科长”—“部长”。也就是说,部长的职权“相当于中国企业的部门经理”。
韩资企业的培训,大概需要一周的时间,“主要还是一些公司理念”。至于像日企那样的本国培训,则“做的不多”。应聘韩资公司的“难”,主要难在面试这一关,如果面试通过了,基本上没别的问题,被辞退的情况很少发生。面试的时候,会考核测试专业技术等相关能力,是“比较严格的挑选”。真的进来了,就会各自有要做的工作,上面分配后按日常要求自行处理。
还要说的是韩资企业的待遇是最好的,对人力投入很大。一年涨一次,涨幅和工龄及业绩有关。但幅度“也不是很大”。至于组织活动,则是“一年两次大规模的,开一天会,然后大家可以在一起会餐。”外出旅游是“交给外企服务中心组织的,他们提供信息,谁要去可以申请,不过是自己花钱”。
最后要说韩企待遇还跟学历,韩语水平,英语水平有关,研究生学历的起薪比本科学历普遍高了500元,有topik6级证书的一般都会多加400元,另外过了托业考试的薪资普遍也会多加700元,所以在华韩企的待遇还是不错的,提醒各位,有想进在华韩企工作的求职者可以多参加此类考试,获取比较高的起薪,以后的升迁也会比较容易。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21山东农村建房补贴
1、目前只有一处住房,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住房。
2、该村成员为五保户、低保户以及残疾人家庭,并且要提供有对于现在房屋的所有权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
3、申请补贴的房屋已经被评定为危房,如果不改建会有危险。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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