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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道路算不算公共分摊(小区道路算不算公共分摊面积)

本文目录小区地下车库公共电可以向业主分摊公共水电费分摊是什么意思小区的竖直排水属于公共管道么小区花园算不算分摊面积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分哪几种情况小区地下车库公共电可以向业主分摊小区公共区域的照明用电也是由全体业主分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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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小区地下车库公共电可以向业主分摊
  2. 公共水电费分摊是什么意思
  3. 小区的竖直排水属于公共管道么
  4. 小区花园算不算分摊面积
  5.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分哪几种情况

小区地下车库公共电可以向业主分摊

小区公共区域的照明用电也是由全体业主分摊的。

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居民小区里面的公共区域照明用电,需要由全体业主分摊,包括电梯,楼道照明,道路照明,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等,这些费用都属于公共区域照明用电,小区地下车库的照明用电,也属于公共区域照明用电的一部分,应当由全体业主分摊。

公共水电费分摊是什么意思

公共水电费分摊是指这个小区公共使用的水电费,比如楼梯电灯,公共卫生间等。把这些公共地区使用的的水和电的费用分配到住户的帐户上叫做分摊。因为公共地方使用的水和电是大家都在用,你不可以说你的房子近段不住就不出钱,分摊形式也有不同,尽量合理。

小区的竖直排水属于公共管道么

公共设施和公共管道划分的依据可参考《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幛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

下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公共管道划分:

1、给水:小区总表外属于市政公用设施,总表到分户表为小区公用设施,分户表以后属于业主自用设施。

2、排污:从垂直管道到市政管网的接入口属于小区公共设施。

排水:从垂直管道到市政管网的接入口和整个小区雨水管道到市政管网接入口都属于公共设施。

小区花园算不算分摊面积

小区花园不算公摊面积。

公摊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还包括住房套的分隔墙,以及外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但是,小区的花园不算公摊建筑面积。

不仅如此,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住宅楼宇提供服务的警卫室和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用分摊。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分哪几种情况

物权法中的规定。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归属应作具体分析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从物权法理论来看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范畴,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小区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是构成住宅小区整体不可缺少的,这些公用配套设施与整个住宅小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本身并不具备独立产权的意义。事实上,这类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中。对于此类公用配套设施,无论购房合同对其归属作出如何约定,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二)小区的停车场、会所、户外广告位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也与小区业主的生活有重大关系,但相比以上其他的公用配套设施,该类公用配套设施还不足以重大到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具有决定意义,离开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小区业主也不至于无从使用自己的房屋。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并不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当中。因此,对于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允许开发商与业主在买卖合同中就其归属作出约定。小区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提供给业主共同使用无论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由开发商保留权利,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提供给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某些公共设施在权属上属开发商,但作为所有权人的开发商不得自由处分这类公用配套设施,而应当将公用配套设施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可以是有偿的。开发商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所有权的行使受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限制,必须服从于小区业主使用公用配套设施的需要。因为能够使用小区的所有公用配套设施是每位业主在购买房屋时的合理期待,这一点无论在购房合同中是否作了约定,都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开发商负担有担保购房业主使用小区的所有公用配套设施的义务。因此,即使某些公用配套设施约定由开发商保留权利,开发商也不得擅自改变该类公用配套设施用途或不将该类公用配套设施不开放给业主使用。擅自改变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用途即构成侵权,侵犯了业主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共同使用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恢复小区公用配套设施原状的法律责任。改变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用途须征得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用途的改变必须符合两个方面条件:(1)取得小区全部业主(至少是大多数)的书面签名同意;(2)征得国土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实践中,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用途被改变的情形往往是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小区公用配套设施改变为商业用途用于出租谋利。这种行为一方面构成对小区业主的侵权,属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又违反了相关规划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因侵权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害,业主可主张损害赔偿;因违法行为获得的租金收益属于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损害赔偿与没收非法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损害赔偿的数额绝非等同于非法的租金所得。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业主应当举证证明,但是业主无权要求返还租金收益或以租金收益直接冲抵损害赔偿。否则将非法的租金所得转移给全体业主享有,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基于违法行为获得利益的这一法律原则。《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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