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小区监控室用不用业主分摊和小区监控室用不用业主分摊的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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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根据民法典小区共有面积是否算不动产
这个问题有点绕?上面提的是小区共有面积,似乎是土地面积?下面的内容是关于购买商品房,有占有面积和共有面积,又涉及建筑面积。
民法典中规定:动产或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共有分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1.如果是指商品房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的“共有面积”组成,那么很显然,是业主的购房建筑面积。“共有面积”包括公共交通部分(楼梯间、电梯间与前室,与分户墙分界的1/2墙厚),建筑外墙的1/2厚,底层架空层的大堂,用于安全疏散出入、上下楼的共有面积等等。按分摊系数分摊共有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加阳台面积;外墙,分户墙,与公共交通部位分界1/2墙厚);共同组成建筑面积。也就是民法典第278条的“专有面积”。这部分共有面积,属于民法典中所谓本单元业主不动产“按份共有”。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其份额享有权。”
2.小区土地拍卖与使用,按各地建筑规划要点,建筑容积率要求,规划建设,配套建设了人防,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燃气调压站,配电问,消防控制室,地下水泵房;底层架空公共服务空间等共有建筑面积,不计入业主建筑分摊面积。这部分建筑成本其实已经分摊到业主商品房建筑成本中去了,由小区业主买单。按理应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共有”不动产。但是由于人防移交地方人防办,配电间,燃气调压站也要产权移交管理单位。政策不一致。只有部分不动产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共有”。
3.土地使用权。业主与房产证配套的土地使用权证,七十年使用期。开发商参与土地拍卖时,已经一次性的交了土地税费,按理应该属于民法典中“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1).业主土地使用权证,仅是本幢住房基础占地面积,由业主产权建筑面积,除以本幢建筑总面积,再乘以占地面积,得到业主的用地权面积。这部分土地面积也可以相对称为“独占面积。”
(2).小区各幢占地面积以外的,是共有用地面积。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由全体业主占有使用,由共同共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处理这部分权利时,需要全体业主参与。
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另外,房屋测绘,凡是办理不动产登记,必须建筑物,层高2.20m的,或净高2.0m才计算建筑面积。而且要有土地分摊面积(人防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4.土地是与建筑联系在一起的。无建筑就无不动产证。按照民法典的原则,小区配套建筑,凡有不动产证的应视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没有不动产证的地面车库等等,业主享有使用权利、处置权,收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5.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业主对建筑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伟人说过: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物业服务中心用水是和居民用水同价吗
价格应该是不同的而且需要区别使用性质来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日常运行费用应由业主支付,尽管这部分费用纳入物业服务费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时所发生的水电消耗(小区道路照明用电以及绿化浇灌用水等)属于全体业主正常生活所需,通过物业服务费分摊给业主,不应该属企业用水用电。这部分费用应按居民水费计入,但是具体的收费情况根据当地政府机关的认定确定。
物业公司的办公区域如安保的监控室、物业办公用房等,水费则全部按照非民用价格收取。
商业水电分摊系数多少合理
普通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约在10%-15%;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约在15%-20%;高层住宅相对更高一些,约在20%-25%。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上都会注明房屋的公摊系数范围。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小区监控室用不用业主分摊和小区监控室用不用业主分摊的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