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小区消防栓里的水需要业主分摊吗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小区消防栓里的水有谁买单,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小区消防栓里的水需要业主分摊吗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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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里的跑道房你会购买吗,为什么
首先来介绍下这个房子。
这个跑道房为什么会设计成这样呢?是因为开发商为了自己方便,将自己要的房子打了个上下通透,给自己弄了顶层复式房,然后就留下来点地方,是我们所要说的跑道房。这个跑道房主体的部分是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如果单单卖这部分,相信对于大多数单身狗或是小情侣都是不错的选择。但问题就是这个房子还带上了一个长长的过道和原本作为垃圾间改成的没有窗户的卧室,这部分相信几乎是没人要的,作用不大,还得算在买房的面积里面,对于买房的人是不划算的。
这个跑道房,在安家其它的人看来,是不可能卖出去的房子,故意给房似锦使绊子,灭灭威风的。结果是房似锦灵机一动,把房子一装修,又帮宫家找好买房子的下家,成功解决了宫家换房子的顾虑,顺利将房子卖出去了。
宫家为什么会买房子,因为房似锦知道,宫家是宫蓓蓓说了算,只要把她说服了,房子就很好卖。所以在看房子时,也是只带宫蓓蓓一个人去看。
那个无人问津的房子,为什么能够打动宫蓓蓓。主要是房似锦把房子一装修,成功击中了宫蓓蓓的痛点和痒点。切切实实明白宫蓓蓓换房子的原因,愣是把一室一厅的房改成了四室一厅,成功满足了宫蓓蓓的所有换房需求:一家五口都要有地方住;自己和老公能有个可以在家安静办公的地方;儿子有玩耍的地方;还有能够看星星的阁楼,也就是所谓的诗和远方。
接下来表达下个人的观点,会不会买这个跑道房。上文也说到,抛开跑道和那个垃圾间。这个房子还是不错的,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又是在顶层,向阳,周围交通也是十分便利,基础设施完善。问题是这个房子之所以会叫跑道房,就是多了这个跑道和垃圾间。加上这两部分,这个房子就买得不值了。
因为这两部分被隔在大门之外,虽说是房子的一部分,但是要出个门,走个过道,才能到到一个只有天窗的卧室睡觉,这是什么体验。而且半夜起夜上厕所,还得走过过道,打开家里大门,才能上厕所,这又是什么体验。
这个房子的面积是78.08平米,5.51万一平米,算了下差不多得430万多,而过道和垃圾间的面积最少也是占了三分之一,算下也就是浪费了140多万。所以说,买这样的房子是不值得的。
而且这个房子建成十多年了,一直没有卖出去,没有一点儿人气,本身设计又有问题。如果自己以后想要转手卖的话,怎么卖得出去,这样的房子有谁要。
所以,综合三个方面,一是实际使用不方便,二是价格上不合理,三是未来转手困难,这样的房子以我个人观点,是不值得去买的。
地下室消防水池能否算住宅公摊面积
需要算进住宅公摊面积。
地下消防水池是消防设施之一,是给整个住宅小区服务的,其建筑面积应该分摊给每个住户。
地下消防水池是建筑重要的消防给水设施,是整个小区消防安全的重要保证,属于公共服务设施之一,其建筑面积要纳入总公摊面积。
有些物业不作为,导致消防系统存在隐患,怎样才可以换掉物业
阿诚来回答!
有些物业公司不作为,导致消防系统安全存在隐患。对于这样的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加强日常的监督工作,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的建议。
如果物业公司置若罔闻,物业不作为,致使消防安全隐患不能解决,小区业主意见较大,只要贯彻法律程序,是可以解聘以及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
对于一个小区来讲,更换物业公司是业主的一件大事,必须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
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状况最清楚,每个业主谁都希望自己小区的物业公司真诚服务、规范管理,让业主满意,使小区成为和谐社会的一个细胞,成为业主幸福的家园。
但是,不同物业公司的服务状况各不相同,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相差很大。对于物业的不作为,导致消防安全存在隐患、甚至管理不规范、物业不公示、侵占业主利益的物业公司,就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做好物业公司的解聘及选聘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7条重大事项要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其中第4款就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一个小区来讲,业主委员会的作用非常重要,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现在,众多小区都依据法律法规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业主利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5项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在解聘和选聘物业公司这个问题上,业主委员会应该在尊重物业管理事实、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向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召开业主大会,对解聘及选聘物业公司事宜进行表决。
对于一个小区来讲,按照法律程序表决解聘、选聘物业公司的事宜,最为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此可见,参与表决的有效人数以及表决中同意更换物业公司的有效人数是关键,应保证表决完全符合法律条款的规定。
只有做到这一条,小区解聘、选聘物业公司才符合法程序。只有做好此项工作,业主委员会才能“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在解聘、选聘物业公司这个问题上,业主委员会无权自行决定以上事宜。
对于一个小区来讲,做好解聘、选聘物业公司的相关工作,至关重要。解聘、选聘物业公司的问题,实际上是小区物业管理在特殊情况下一项工作的两个环节,缺一不可。必须做好衔接工作。
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加强调研工作,学习贯彻法律法规,加强工作协调,严格法律程序,认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做好选聘物业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做好物业公司的解聘及选聘工作。
对于解除合同的问题。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员,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来看,解聘及选聘物业公司,工作的时间跨度较长,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应高度重视并做好此项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别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对于解聘、选聘物业公司的问题,应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此项工作。
结语:对于有些物业公司不作为、消防安全存在隐患且置若罔闻、不积极整改、小区业主意见较大的,可以依据法律程序,做好解聘以及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工作。应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更换物业公司必须经过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一旦表决做出解聘、选聘决定,就要做好其它相关各项工作,保证物业工作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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