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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分摊公示(小区公共收益分摊公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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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小区公共收益分摊公示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小区公共收益分摊公示模板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业委会能管钱吗能收取小区公共收益的7成吗
  2. 小区物管对无车位的业主征收公共面积占用费,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3. 小区公共收益地面停车费收入,业委会以现金方式发给全体业主违规违法吗
  4.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小区公用地上的经营收入,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权向物业公司要回吗为什么
  5. 物业公司是包干制,请问小区公共物业有收益需不需要公布给业主知道

业委会能管钱吗能收取小区公共收益的7成吗

以我们这的做法是:小区公共收益是专用账户管理的,具体的分配由小区业委与物业协商,报主管部门备案,以体现公平的原则,业委一般是不另设账户的,业委任期结束后就没有麻烦发生,专用账户物业或业委都是不可单方面支配的,不知其他的城市是怎么做的,全国都实行的统一的条例规定,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吧?

小区物管对无车位的业主征收公共面积占用费,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物权法》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仅对专有部分享有权利,对共有部分同样享有权利。也就是说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益权和使用权,当然也是归全体业主。而物业企业是依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经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所以物业服务企业是没有权利提出对小区没有车位的业主收取公共面积占用费的。如果物业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单方面向没有车位的业主收取公共面积占用费那是非法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小区内业主拥有车辆的人数不断增长,小区的停车位严重不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通常许多小区在不影响消防通道的情况下会让业主的车辆停放在小区道路的两旁,并收取少量的公共场地占用费,来解决车位不足的问题。但是这一做法必须在小区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实施。也就是说在小区内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的情况下利用道路的两旁作为业主的停车位,并收取少量的公共场地占用费这一做法,只要是经过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通过,就是有效的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总之,在小区内对于公共的事务及共同管理的问题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通过才可以实施。物业管理企业只是小区业主聘请的服务机构,无权对小区的公共事务及公共管理的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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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地面停车费收入,业委会以现金方式发给全体业主违规违法吗

这个要看小区业主大会是否授权给业委会这样操作。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的任何决定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

公共收益地面停车费收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通常情况下这部分公共收益应该用于补充全体业主的维修资金,如果在业主大会没有授权业委会将停车费收入以现金发放形式发放给全体业主的话,业委会这样操作是违反规定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小区公用地上的经营收入,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权向物业公司要回吗为什么

答案是肯定的。

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利用上述设施设备场地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公司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通过对该法条的解读,上述经营收入所得,绝大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付出了相应管理成本,可以分得其中一部分收入。

实践中,业委会成立前,上述设施设备及场地由前期物业公司管理并经营,所得收益也由其控制

并支配。但理论上,前期物业只是对该费用暂为代管。

业委会成立后,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当然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要求前期物业将上述公共收益进行移交。而许多前期物业在撤场时或者拒绝移交,直接将全部收益带走;或者弄虚作假,只同意移交小部分收益。由此引发的纠纷频发。

通过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例来看,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存在的难点集中于:

一、物业公司应移交的公共收益的总数额问题。

对于业主来说,由于掌握的相关信息不对等,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到底产生了多少公共收益,这是本糊涂账。

前期物业所出具的公共收益账本,出于其自身利益,必然存在虚报瞒报,可信度严重存疑。

而要得到相对准确的公共收益总数,必须要由业委会申请进行司法审计,但这又牵涉费用承担问题,并会延长诉讼周期,较为复杂。

二、确认后的公共收益该如何分配的问题。

就是说双方对前期公共收益所得的总数额达成一致后,应该如何进行分配?

物业方一般主张:其在进行上述管理经营时,付出了相应较大的人力、物资及管理成本等等。并会提交一些证据证明上述成本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重。

业委会虽然会提出相应质疑,但一般无法进行有效的举证反驳。

而要确定物业公司所付出经营成本的合理性,必须由双方申请进行司法评估。这又会产生费用并让诉讼变得复杂。

那么对于住宅小区内因业主共有设施场地经营所得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

有业委会的小区,在经业主大会专题讨论后,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分配比例。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产生的收益该如何分配,相关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实际案例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双方提交的相应证据及当地物业管理行业现状等因素,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分配共有部分物业的管理收益。

业已做出判决的案例中,有的确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按6:4的比例分配公共收益,也有的确定按7:3比例分配。

此外对于题主的问题,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业委会仅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要公共收益余额。

但公共收益如何支出使用,则需由全体业主决定。

物业公司是包干制,请问小区公共物业有收益需不需要公布给业主知道

啥应不应该,有几个公布的,就算公布了,可信度又有多高呢?表面文章没意思,多为小区服务,搞好与业主关糸,比啥不强。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分摊公示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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