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对风险分摊成本的理解与认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对风险分摊成本的理解与认识论文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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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风险特点
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与非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机构的声誉更加重要;二是金融机构的声誉具有自我验证的特点;三是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具有从一家机构向整个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传染扩散的特点。
1、金融机构的声誉更加重要
对金融机构而言,声誉问题显然比其它行业更重要,因为金融服务业属于“特殊”行业,金融机构处理其他人的钱,客户把钱放在金融机构,前提就是信任,信任就是来自声誉。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声誉之所以特别重要,因为它们提供的服务是无形的,并且交易基于客户对金融机构将来承诺履行的信任。因此,对于任何银行保险机构和绝大多数全球性金融机构而言,声誉是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之一。
2、金融机构声誉的自我验证
与其他公司所不同的是,在整个金融行业,声誉都是自我验证的——一家金融机构即使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如果大家都觉得这是一家好机构,就会把钱交给它来管理,它的经营就很正常,问题和风险也能够逐步解决和化解;一家金融机构即使经营很健康,如果大家都觉得它不是一家好机构、风险很大,这时,客户就不再信任它,就会把钱提走,它的正常经营就会遇到问题,就会遇到流动性风险,甚至发生挤兑,进而引发危机甚至倒闭。
3、金融机构的声誉具有传染性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一旦产生问题会触发严重的外部成本,一家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其他金融机构都会受到影响和波及,可能引发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所以在金融危机期间,通过政府干预,通过政府的紧急救助,这一外部成本被集体化,由纳税人全民分摊。
研发加计扣除怎么理解费用化和资本化
研发支出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按照其风险程度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不符合条件的全部费用化。
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费用化和资本化都可以适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因为研发支出费用化是计入当期损益的,所以就会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研发支出资本化增加了资产,不影响当期损益,因此,在日后摊销时加计扣除。
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有什么不同
一、可保风险的特征
个人或企业通过保险方式转移给保险公司的风险通常是纯粹风险,但保险公司并不会承保所有的纯粹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nsurableRiskj,其余的风险称为不可保风险(NoninsurableRisk)。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五个基本特征。
(一)损失的经济可行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生钢笔损坏、雨伞丢失、自行车轮胎被扎破等损失事件,但这些损失相对较小,凭借个人的财务能力通常是可以承受的,没有必要通过保险来转移这些损失风险。从保险经营角度来看,由于承保微小损失风险的管理费用、调查成本相对于标的价值而言过高,以至于影响目标市场和对投保人的吸引力,也失去了操作的可行性,从而也不可能将其视为可保风险。
(二)损失率的可预测性
为了提供某种特定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必须能够预测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损失率。保险公司必须预测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可能发生损失的时间和次数,进而计算相应的损失率,作为计算纯保费的依据。事实上,损失率的可预测性要求风险是可度量的,也就是必须具有足够大的同质的样本量,参见上一节“可度量的风险”部分。
(三)巨灾损失结果可以由保险主体及市场有效承担
如果一次损失事故的发生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灾难性的财务冲击,那么保险公司就会非常慎重地对待这种风险,或者不予承保,或者承保后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其他保险公司。一个保险公司向另一个保险公司转移风险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实现的,其根本目的是确保自留风险不会造成巨灾损失。关于再保险业务将在第十章进一步讨论。
二、可保风险及其构成条件
作为一种最为普及的、使用最广泛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不能将各种风险通通予以承保,这概念有理论上的限制,也存在着保险经营理念、手段和经营方法上的限制。在这里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只有可保风险才可以采取保险的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可保风险(InsuranceRisk)是指可以保险的风险,即可以采取保险的方法进行经营的风险。
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保险,对客观存在的大量的风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成为保险经营的风险。保险公司对其经营的特殊商品-风险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业经过几百年的经营,各国保险人积累了丰富的承保经验,总结出一套可保风险的条件。
1、可保风险必须是纯风险,而不是投机性风险
纯风险与投机性风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它们造成的后果是不同的。就保险行业的承保技术和手段而言,保险公司只承担由纯风险发生导致的损失。由于投机性风险的发生可能带来获利的机会,所以投机性风险不具有可保性。
2、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相似的风险单位都面临的风险
保险经营的重要数理依据是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统计学中的一个重要定律。大数法则是指随着样本数量的不断增加,实际观察结果与客观存在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将越来越小,这种差异最终将趋于零。因此,随着样本数量的增加,利用样本的数据来估计的总体的数字特征也会越来越精确。
大数法则在保险中的应用是指随着投保的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加,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用以计算保险费率的预测损失之间的差异将越来越小。
大数法则的运用必须存在大量的、相似的或同类的保险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大数法则所揭示的规律性。那么,数量多大就构成了大数?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看大数不是一个具体的数量,它是保险公司愿意承受风险程度的函数。保险经营中所需大数的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承受一项风险发生的实际损失偏离预期损失的程度的意愿。举例来说明,假设汽车发生碰撞并造成全损的概率是1‰,承保了1000辆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汽车在明年发生碰撞导致的全损的预期是1辆。在一年期满时,1000辆承保的汽车都没发生碰撞损失,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则发生了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差,但这种偏差是对保险公司有利的;与此想法,在一年期满时,1000辆承保的汽车中有2凉发生了碰撞导致的全损,这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发生了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差,但这种偏差是对保险公司极为不利的;只要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是公平精算费率,则1000辆汽车的保险费累积的汽车险保险基金不足以补偿2辆发生全损车辆的损失赔偿。因此,就保险公司的经营而言,承保数量1000构不成大数。在保险费率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增加承保汽车的数量来减少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的风险。当承保数量达到10000辆、100000辆时,虽然预期的损失也在成比例的增加到10辆、100辆,但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差异大大降低,则保险公司经营汽车险的风险随之降低。承保标的的数量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是至关重要的。参加保险的标的越多,实际发生的损失与预测的损失就越接近,而根据预测损失制定的保险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的积累就越多,保险公司补偿损失的能力越强,经营效益越好。
3、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如果客观存在的风险一定会造成损失,这种风险保险公司不会承保。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必须只包含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也就是说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之所有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原因之一,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的发生;原因之二,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而大数法则的应用是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的。
4、损失是可以在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和损失程度上进行确定和衡量的
所谓损失是可以确定的,是指风险造成的损失必须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可以被确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此项损失是否为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内的损失。所谓损失是可以衡量的,是指风险造成的损失程度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只有这样,保险人才能对损失进行补偿。因此,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看,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一定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
5、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必须是严重的
从风险管理的理论来看,管理风险的措施是多样的,保险只是方法之一。从理论上讲,人们只对发生频率低,而损失程度严重的风险采取保险的手段进行风险转移。因为这种损失一旦发生,人们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补偿损失或自己补偿损失极不经济。判断损失的严重性是没有一个确定的数量标准。它是相对与企业、家庭或个人能够并且愿意承担损失的大小而定的,不是绝对的。对于投保人来说,如果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很大,但损失结果并不严重,对这种风险购买保险是很不经济的,人们可以通过自留风险和控制损失频率的方法来解决。
但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应是巨灾损失(CatastrophicLoss),保险中的巨灾损失是指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损失程度和损失的范围上不仅超出了保险精算费率预期的损失严重程度,而且也超出了为该风险积累的保险准备金的数量。
6、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保险经营风险的前提是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建立在预期损失的基础上的。如果一种风险是可保的,它的预期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预期损失是根据损失的概率分布计算出来的。如果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概率分布可以确定在一个合理的精确度以内,则这项风险就是可保的。
三、不可保风险
是指商业保险方式不予以承保的风险。动态风险、投机风险等都是不可保风险。一般来说有两种因素使得风险成为不可保的。它们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通常认为,下列事项属于不可保的风险:
1、人身险中:(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2、财产险中:(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3)核反应、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5)保险标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导致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损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损失;(6)保险财产遭受承保危险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7)由于行政或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8)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一般来说有两种因素使得风险成为不可保的。它们是“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hazard)。
1、逆向选择主要是指在家庭保险中,对每一项风险都精确分级分类代价太昂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某种类别的风险所可能导致的平均损失,来对该组所有的风险都收取同样的保险费。一些潜在的低风险的投保者可能会觉得基于平均损失的保险费对于他们来说太高,而不购买保险,这样将会增加所承保的风险的平均损失,导致保险公司将来提高保险费,这样又会使更多的人放弃购买保险,很明显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最终使得风险变为不可保,在一些情况下,可根据无索赔奖励系统方法来处理这类问题。
2、道德风险是指投保者有可能会在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不履行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当事故发生后减少相应的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以进行检查,确保投保人履行其义务,但检查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并且费用最终是由投保者承担的,如果这些费用很高的话,潜在的投保者将不购买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变成不可保的。
共负风险的意思
共负风险指的是共同承担着风险的意思,也就是说,对于风险由双方或者多方共同承担。共负风险可能是平等分摊风险,也可能是按照相应的比例去负担,这个是要看实际具体情况的。
风险产生后,会根据相应的情况进行责任划分,有可能是承担同等的责任,也有可能按照比例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万能险的风险费用如何收取
根据保监会颁布的《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第十二条,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三)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四)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五)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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