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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计价和分摊认定原文(审计计价和分摊认定原文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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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
  2. 三公经费如何审计
  3. 了解审计基本内容
  4. 预算执行审计目的
  5. 审计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

预算执行是指按已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开展正常工作,安排各项支出,而财务收支审计则是对以上各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各项财务数据和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的审查和计算复核,对预算执行期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要确保预算执行合法合规。

三公经费如何审计

“三公经费”的审计:

一是在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充分关注“三公经费”预算编报、预算调整、预算执行、预算效果等各个环节,从预算环节便充分关注“三公经费”指标的经济性、科学性、合理性,完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建立“三公经费”的预算支出评价制度,增强预算对“三公经费”的刚性约束,从而加强事前监督,从根源上遏制“三公经费”浪费现象。

二是采取多种审计方法和手段,关注“三公经费”的支出范围。审计人员应关注“三公经费”审计发展动态,明确“三公经费”支出范围,确保账面记录“三公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确保使一切隐性的“三公经费”支出浮出水面,在“三公经费”实际发生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督控制。三是从绩效审计的视角进行“三公经费”审计。对“三公经费”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问责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开展“三公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经费支出实行“跟踪问效”,确保“三公经费”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逐步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了解审计基本内容

审计内容

审计实施中的具体事项

审计内容是审计实施中的具体事项。在我国,通过审计实践,一般把其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三类。其中,财政财务审计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判断;财经法纪审计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查,实质也属于财务审计范围。经济效益审计是对经济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考核与评价。仅从审计实践的习惯上,一般分为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效益审计三类;它们之间虽在审计内容和要求上不尽一致,但也互有渗透、彼此联系。

正文

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要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要做到全面与重点、客观与谨慎、定性与定量的三结合。

审计的重点内容有:单位财政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执行与调整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以及内控制度;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投资、担保、资金出借、基本建设、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内控制度及实施效果,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内控制度的审计;单位领导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

预算执行审计目的

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各级审计机关依据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对本级财政及各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筹集、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以及组织政府预算收支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审计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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