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安徽省转供电分摊标准,安徽省转供电收费标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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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转供电价
各电力用户:
自2018年4月1日起,我省已经出台六批次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降价措施,我局也多次进行宣传、检查,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降价政策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告知如下:
一、惠及主体范围
转供电用户,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的属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范围的终端用户。其不是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电力消费用户,需由其他转供电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用电。
二、降价政策
2018年,我省出台四批次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降价政策(详见浙价资〔2018〕57号、浙价资〔2018〕88号、浙价资〔2018〕128号、浙价资〔2018〕142号文件),平均每千瓦时自4月1日起降3.3分,5月1日起降1.81分,7月1日起降0.99分,9月1日起降2.3分,合计降价每千瓦时8.4分;2019年又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详见浙发改价格〔2019〕198号、浙发改价格〔2019〕271号文件),平均每千瓦时自4月1日起降2.19分,7月1日起降5.29分,合计降价每千瓦时7.48分。六次合计共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15.88分。目前,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为0.6964元/千瓦时,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为0.6656元/千瓦时,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为0.6494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为0.6413元/千瓦时。
在上述降价的基础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8号)文件,从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具体执行办法
供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转供电主体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必须让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享受到电费降价实惠,不得截留。还没有落实到位的转供电主体,收到本告知之日起应立即调整与转供电用户的电价结算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一)全面清理与转供电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要重新签订,要明确电费按政府定价收取,并且单独开具发票。
(二)之前未执行降价政策的,要按照用户的实际用电量,根据降价标准,分阶段核算退费金额后退还给实际电力消费用户。
(三)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公共用电、损耗等,按浙价资〔2018〕109号和杭发改价格〔2019〕516号文件可以有两种方式收取:
方式一:向终端用户收费电费时,转供电主体按政府规定销售电价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计算收取,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方式二:转供电主体按政府规定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也可按照相应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预收,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
(四)今后政府对电价作出调整时(供电企业向转供电主体收费调整时),必须及时按政府定价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不得拖延执行。
四、转供电主体其他职责
(一)公共用电、损耗等分摊,应按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不得在转供电环节利用电费营利。
(二)落实电价政策后,电费加上合理分摊额度和降价额度(15.88分),不得高于降价前合同约定的电费收取标准。
(三)采用方式一结算电费的,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转供电用户的电价,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与转供电用户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条款,明确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的结算标准及方式。
(四)采用方式二结算电费的,转供电主体应建立电费结算台帐,准确记录缴纳和收取的电费以及总分表电量,合理分摊损耗,定期进行结算,并向转供电用户公示其向供电企业缴纳的电费和向转供电用户公摊的结果,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
五、法律责任及后果
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市场化分摊电费是什么意思
市场化分摊电费是一种将发电厂、变电站及企业用电成本中的非售电部分(如能源消费税、碳排放权交易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以及配电系统运行成本(如供电费、维护费等)在售电价格中进行分摊,其计算方法是平均均摊法。通过采用市场化分摊电费,可以减少售电价格的不合理性,促使消费者对电力消费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有责任感,有助于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几相供电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与主板上CPU周围供电的场管的对数所对应。现在市场上主流的4相供电就可以满足一些普通家庭用户的需要了。
物业公司向转供区域内的租户收取电费模式有几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规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两种模式中的一种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
模式一: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模式二:转供电主体在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可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这种分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应分摊电量,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二是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三是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公布电费发票、分摊电量清单等资料,接受用户的监督。
电力干线迁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确保电力杆线按时迁移,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国家、省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广场、高速公路、城乡公路及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建设涉及的所有电力杆线迁移活动。
第三条按照“统一标准、分类补偿、共同负担”的原则,明确电力杆线迁移补偿标准和分摊机制。
第四条电力杆线迁移的审批程序:
(一)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涉及电力杆线迁移的,由杆线的产权单位提出具体迁移意见以及规划设想,提交城市道路建设方和道路规划设计单位,纳入城市道路杆线综合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二)城乡道路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与道路设计同步,并报规划部门审批。
其中:单体管线规划许可证可在管线单位补送单体管线施工图后由规划部门补发。
(三)其它工程按规划程序办理。
第五条电力杆线迁移费用承担标准:
(一)市政道路(含园区道路)、广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要县道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杆线承担标准
在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杆线迁移中,对于混凝土电杆,项目建设单位按2000元/杆、1000元/拉线(其中380V按1500元/杆、500元/拉线)对供电公司进行补偿,其余由供电公司承担;对于迁移后采用钢管塔的,项目建设单位按2.5万元/塔对供电公司进行补偿,其余由供电公司承担。
(二)园区企业用地范围内电力杆线迁移,建设单位按工程材料费、人工费、税金三项费用之和对供电公司进行补偿,其余由供电公司承担。
(三)经市政府批准,确需下地的10KV及以下电缆下地工程费用承担标准
1.土建主管道由道路建设方负责施工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2.10KV配电设施的购置及施工由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按工程材料费、人工费、税金三项费用之和的70%对供电公司进行补偿。
(四)需迁移35KV及以上电力杆线费用承担标准
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成本(材料费、人工费、税金三项费用之和)对供电公司进行补偿,其余由供电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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