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安徽省土增税清算成本分摊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土增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安徽省土增税清算成本分摊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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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金如何扣除
营改增前后,土地增税清算时对税金的扣除确实是有区别的,差别主要在营业税。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缴纳增值税不计入损益类科目,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缴纳的增值税不允许扣除。
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
1、2016年5月1日前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2016年5月1日之后开始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
单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而言,两者是一致的。
1、在商品房预售阶段,两者口径一致,都是以当期收到的预收款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到的商品房预售收入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需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入利润总额计算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
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同样需要对收到的预售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按规定的与正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在项目完工交房需要确认销售收入时,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需要按实际交房时间及时确认销售收入,这里的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对于土地增值税而言,需要在符合土地增税清算条件时,进行项目土地土地增值税清算,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实际交房时间分年度确认销售收入,而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而言,是一次计算销售收入,所以两者的综合是一致的,但时间节点不同。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除商品房销售收入之外,可能还存在房屋租赁等其他收入。所以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两者收入极有可能不一致。
综上所述,对于商品房销售而言,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税的收入总额应当是一致的。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收费标准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收费基本标准:
1、销售商品房(含转让未竣工开发项目)项目:企业
申报的扣除项目金额*1‰为政府指导价。
2、销售经济适用房项目: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金额*0.5‰为政府指导价。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收费优惠标准:
扣除项目金额
收费比例
折扣率
收费金额
3千万元以下
1‰
-
最低3万元
3千万至1亿元
1‰
-
3万至10万元
1亿元至2亿元
1‰
90%
最低10万元
2亿元至5亿元
1‰
70%
最低18万元
5亿元以上
1‰
面议
最低35万元
以上收费优惠标准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含转让未竣工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
关于本次安徽省土增税清算成本分摊和土增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