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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按建筑面积还是所有面积确权为什么
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小温豫生活,带你了解更多有关三农的事情,这里一定有你想看到文章。如果想持续受到本栏目,请记得关注我哟!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按建筑面积还是所有面积确权?为什么,
在过去的一年里,大部分的农村承包地已经完成确权,另外在一些试点区域也完成了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确权登记,不少农民朋友都已经拿到不动产登记证等证书。2018年,还没有宅基地确权的农村地区也开始确权了,那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按什么确权的?是按建筑面积还是所有面积确权?
宅基地确权是按建筑面积还是所有面积确权?
我们应该了解的是,宅基地确权给的是农村宅基地证,而不是房产证。宅基地证证明你有权利在这块地上盖房子。所以,宅基地确权是按照建筑面积还是所有面积不能一概而论,要看你建房的年份,看一下当时的法规政策,看看这块宅基地是符合政策的,还是属于违建的。
以河南省为例:
1、凡是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的,到确权时都没有扩建或者翻建的,可以按照当时建房的实际面积来确权。
2、凡是1982年2月13日~1987年1月1日期间未经批准或者超占的宅基地,当时巳经处理过的,就按照实际面积确权。如果当时没有处理的,就按照当时的政策进行处理后再确权。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房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补办相关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占面积要依法处罚后才能使用)。
4、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首先要看继承者是否有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如果是城市户口的人,不能申请宅基地,是无法确权的;如果是本村级集体组织内的人,但是本身巳经有了宅基地,也是不能确权的;如果是村集体组织内的人,本身没有别的宅基地,可以进行确权。
5、符合分户建房条件而没有分户;未经批准另建房屋分开住的,经过村民集体同意无异议,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后依法确权;没有分开住的,实际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宅基地确权的好处:
一、确权就是为了流转,不确权签不了合约。
这位朋友还是很有见地的。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集体土地确权颁证自然包括宅基地确权。
二、现在确权就是为了以后流通打基础,作准备。社会发展这么快,打通城乡界限,宅基地自由流转,现在不允许不代表今后不会实现。
这位说的也不无道理。《土地管理法》修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村土地有望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随着城乡一体化推进,更加落实宅基地用益物权,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专家已经提出应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
三、宅基地确权,至少证明房子是自己的!至于以后卖不卖,自己说了算。
有人也许不同意,以前不是有宅基证和房屋使用权证吗,难道老证没有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内容,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另外,实际中,农村很多地区宅基地手续并不完善,要么只有宅基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要么两者都没有,此次确权也是为了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解决相关纠纷。
四、确权了,以后再有人强拆,那么就有证据打官司了。
近年来随着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试行等各种利好政策出台,农村宅基地越来越值钱的观念直入人心,事实上有人分析,宅基地最值钱的地方就表现在拆迁补偿上。具有完善的权证证明是获得应有补偿的基础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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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怎么计算出来的
宅基地面积的大小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一个宅基地的面积是根据这个宅基地的形状实地测量出来的,测量方法很多,可以根据图形用公式计算出来,在申领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有宅基地图形和计算的面积。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
现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已经纳入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经审核批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大致流程是这样的:
一、登记申请。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二、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然后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注册登记。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然后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四、颁发证书。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各地法院普遍认定合同有效。但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各地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完全相同。本文将重点关注和介绍北京地区法院的司法裁判尺度。
一般裁判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也明确“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2、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4]391号)、《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年9月14日),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北京高院确立了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的司法裁判尺度。具体说来,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经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亦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除此之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应认定无效。
连环交易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出卖人将农村房屋转让给第一手买受人,第一手买受人又将房屋转让给第二手买受人,甚至接连转让给其他买受人,由此发生连环交易,出卖人起诉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从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案例来看,多数法院认为,若第一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也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转让房屋后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反之,第一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权并未转移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换言之,只要最终一手买房人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前面多手的连环买卖合同均有效,无论其对应的受让人是否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主张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北京地区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主张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明确“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具体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场合,通常出卖人起诉要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若买受人没有提出反诉,合同无效情形下,北京地区法院通常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返还财产
通常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取得的房屋价款应当返还给买受人(一般不支持利息损失)。买受人应当将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出卖人,同时返还房屋相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权利证书。
(二)损害赔偿
1、合同无效过错责任分担
北京地区法院通常认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出卖人在出卖时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的范围,且其在出卖房屋后又以违法出卖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为70%)。买受人在明知其并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房屋,应对合同无效承担次要责任(一般为30%)。
2.损害赔偿范围
《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年9月14日)明确规定:“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的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的利益失衡;对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以妥善安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房山法院请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答复》明确“对买受人因合同无效所致之信赖利益损失,仍应酌情予以赔偿,但赔偿比例和数额应当考虑房屋所在地周边交通、商业、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土地升值情况及是否存在拆迁可能等因素综合考量。”现结合北京地区法院裁判实务,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1)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场合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限。北京地区法院一般支持买受人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并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等各方面因素,参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及现有证据,酌情予以确定。
(2)添附价值损失赔偿。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新建、翻建、扩建或者装饰装修的,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添附价值进行赔偿。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具体数额一般确定为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0%。通常情况下,对于诉讼期间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涉案房屋,可以对区位补偿价一并做出处理;而对于诉讼期间尚未列入拆迁范围的涉案房屋,区位补偿价可暂不予处理,待日后拆迁时,再由当事人另行解决。涉案房屋虽未进入征用拆迁程序,但双方房屋交易行为已完成多年,涉案房屋所在地周边商业环境、交通环境、文化环境等发生了变化,土地价值、房屋价值明显提升,且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已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确定的,也有法院支持当事人主张区位补偿价。
“有恒产者有恒心”,住房问题是现阶段最大的民生问题。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问题的实质其实是土地问题,如何发挥司法的导向作用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祖辈留下的宅基地纠纷如何举证
祖辈留下来的农村宅基地,是没有办法举证,因为农村宅基地都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也就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土地。
如果你需要举证,在七十年代,有一次按照人口多少,分摊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村民委员会是有存档的。但是,如果遇到宅基地纠纷,是需要提供权属资料的。如果没有确权登记发证的土地使用权,在法院是不能获得支持的。所以,你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调解处理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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