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委托投资关系风险如何分摊,以及委托投资关系的认定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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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二、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一)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自行委托鉴定费最终要谁来承担
从全国人大《决定》来看,司法鉴定与鉴定是有区别的,主要是委托和启动的程序有区别,但司法实践和审判中,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观点。近日,最高法院以司法案列方式发布,明确自行委托的鉴定可以作为作为审理依据,必将终结这一争论。但自行委托产生的鉴定费用,由谁负担,还是值得谈论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首先,看看与鉴定费用有关的法律规定。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条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鉴定费用应作为债务人违约所带来的一种损害来对待,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法院才能以判决方式进行解决,而不是直接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来判决。【虽然本法已被废止,但其法律精神和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吸收】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其次,鉴定费承担的原则和法律依据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类型之一),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鉴定费用由谁申请,谁将先行垫付,最红将由谁承担将由法院裁决。
再次,法院裁决可能出现的情况如下:
1、鉴定结论不被采纳(主要是指鉴定依据、方法、结论有问题,或鉴定机构、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等),当然是自行委托方自己承担;
2、鉴定结论被采纳,但要看鉴定结论在本案中的作用,还有造成鉴定的根源及诉讼是事由,来综合判断,最终由败诉一方承担,还是双方适当分摊:
(1)鉴定费用应作为债务人违约所带来的一种损害来对待,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法院才能以判决方式进行解决,而不是直接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来判决。
(2)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在诉讼请求中列明,由法院判决。
3、对于鉴定费用过高或未有相应收费标准支持的,也要谨慎处理。
由此可见鉴定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当然的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但也要看造成诉讼或损害的原因。比如说医疗纠纷案件,若鉴定医院有过错,不论责任大小,都要全部承担鉴定费用,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三期、后续治疗费用,不论级别高低,都应有造成损害的一方承担。
天使投资一般占多少股份比较合适
股权稀释的问题是个融资的入门问题,算是公司财务中的基础内容,很多人的迷惑只是因为没有提前了解。我以前的同事张丽君在刚来工场的时候做过几张表,引用一下供你做参考。
首先定义基本名词:
·融资前估值+融资金额=融资后估值
·融资金额/融资后估值=出让股份比例
·融资后估值=总股本*每股价值
·股份数量=总股本*股份比例
·股权价值=股份数量*每股价值=融资后估值*股份比例
此外,ESOP即员工持股计划,也可称之为期权。
一般风险投资的融资过程(增发股份,估值增加,ESOP不变)为:
?股份数量不变
–每个老股东上轮已持有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除非有出卖老股的情况)。
?股份比例被稀释
–总股本增加,每个老股东所持有股份比例发生改变,被稀释。
具体流程是:
?确定核心变量:
–融资金额、融资前估值、融资后估值、出让股份比例
?计算方法:
1)增发新股后,总股本=上轮总股本/(1-出让股份比例)
2)各新老股东股份数量及比例:
新股东股份比例=融资金额/融资后估值
老股东股份比例=股份数量/新一轮总股本
举例如下(核心变量:同福客栈融资金额500两纹银、融资前估值2000两纹银)——
1)先计算融资后估值、出让股份比例
2)计算总股本、每股价格,然后计算各股东股份比例及股权价值
3)计算期权一般投资方会要求设立或调整ESOP,根据增加时点有三种不同的方式:a、投资后增加ESOP,投资方参与稀释
b、投资同时增加ESOP,投资方不参与稀释
c、投资前增加ESOP,投资方不参与稀释
情况a:
?投资完成后,增发2500股股份作为ESOP
?总股本不变,每股价格降低
?创始股东及投资人股份数量不变,股份比例均降低
情况b:
?投资同时增加ESOP,投资方不参与稀释,增发5%的ESOP
?总股本增加、每股价格提升
?创始股东股份数量不变,股份比例均降低
情况c:
?在下轮融资前增加ESOP,投资方不参与稀释,增发10%的ESOP
?总股本、每股价格,估值均不变,计算ESOP增加的股份数量
?投资人股数和股比不变,三位创始股东的股份数量同比例降低
此外,有一些特殊的融资情形——
第一种:出让老股而非增发新股
–总股本不变,每股价格增加
–出让老股的上一轮股东减少股份数量和比例即可
第二种:若企业估值降低,上轮投资方一般不参与稀释
–上轮投资方的股份比例保持不变,所需增加的股数由增发部分来补贴
–新一轮投资方的股份比例全部由创始股东让出
–创始股东及员工持股的股份数量不变,但股份比例同比例下降
关于委托投资关系风险如何分摊,委托投资关系的认定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