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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被赡养人扣除金额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1000扣除时有区别吗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这里说的: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都是赡养支出的扣除范畴。只是分摊方式的确认人不同而已
什么是添加共同赡养人信息
就是兄弟姐妹几个都可以对于这个老人进行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几个兄弟姐妹几个分摊赡养老人,兄弟姐妹几个共同赡养老人信息就是这兄弟姐妹几个的共同的父母,这叫做共同赡养人信息,一般来说收入高的可以选择指定分摊
关于赡养父母的问题,儿子和女儿应该平摊吗对此你怎么看
关于赡养父母的问题,儿子和女儿应该平摊吗?对此你怎么看?
从法律角度讲,儿子和女儿平摊赡养父母各种支出费用是可以的,这是毫无疑问的。现在社会上轮流作庄赡养父母的现象,也是一种变相的平推方式。
实际上,不管是在城市或农村,由于传统观念的约束和难以更动,绝大部分人家的女孩子都是以出嫁的方式到男方家落户,因此形成了女孩对亲生父母赡养义务的脱离或缺失,同时又承担起男方父母的赡养责任。
在法律层面,女孩虽然出嫁了,但对亲生父母的应尽赡养义务的责任没有改变,这和将来得到或得不到亲生父母的财产或遗产没有关系,甚至是父母的亲儿子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力,因为遗产继承的决定权在父母手里,这种案例在中国很多,在西方更多,这也是法律对逃避或故意不承担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行为的一种震慑作用。实事上,在传统观念中,女孩出嫁了,即放弃了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因此赡养父母的责任也自动减轻,但永远不会清零,如果家中的男孩子没有赡养父母的能力,或逃避或故意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赡养父母的义务还会落在出嫁的女孩身上。
几年前有一个央视播出的典型的赡养父母的案子。老人有四个儿子,四个儿子都非常能干,三个大儿子都自己在外边盖了房子娶了媳妇成家立业了,老人(老伴去世)年纪也大了,想让小儿子给自己养老,经过老人的表弟和村里的人一番撮合,所有当事人都一致同意,老人将所有的财产都归小儿子所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都让小儿子一个人承担,最后还签定了一个赡养义务合同。没想到两三年后,小儿子因为做生意赔了几十万块钱,赡养老人也成了负担,想让三个哥哥帮着轮流赡养老人,三个哥哥都一口拒绝了。小儿子无奈将三个哥哥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自己没有赡养能力。三个哥哥拿出合同书向法庭申辩,法庭说赡养合同书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法庭经过多次调解,三个哥哥只能每人每年向弟弟家提供300斤小麦,并每人每月给老人一百块钱的零花钱,如果遇到老人生病等问题,三个哥哥还必须支付所有费用,老人的小儿子没有钱,只负责陪护和生活侍奉等工作。
从这个案例中,完全可以看出法律的严肃性,不承认任何公开的或隐蔽的赡养义务合同,统统都是费纸。每一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而法律的出发点也是让每一个老人能安渡晚年。因此可以说,赡养父母,儿子和女儿平摊是完全可以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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