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如何按限额分摊广告宣传费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如何按限额分摊广告宣传费以及如何按限额分摊广告宣传费呢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广告费扣除限额怎么算
单位广告费扣除限额基数,是以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总额为基础计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其扣除基数是企业的销售收入。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公式
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公式: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广告费税前扣除公式(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该合计计算,不是按会计项目分列):
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扣除比例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1年广告费扣除限额怎么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001年8月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提高了制药、食品、服装等行业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就是收入额扣除折扣折让与销售退回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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