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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走廊的物业费怎样分摊(多家走廊的物业费怎样分摊的)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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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收
  2. 物权法全文2020物业费
  3. 一梯两户走廊灯电源安排
  4. 装修物业费怎么减免
  5. 住宅小区与办公楼物业费范围差别

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收

物业费按照使用面积收取。因为物业费是用来维护和管理物业的,包括公共设施和服务等方面,使用面积可以更准确地反映物业的使用情况,同时也能公平地分摊费用。如果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则会存在某些房屋虽然建筑面积大,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使用,因此收取的物业费过高,不公平。此外,使用面积也更容易衡量物业对各种资源的消耗,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收取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物业费的具体计算方式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物业管理机构可能存在差异,需要以当地规定为准。

物权法全文2020物业费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梯两户走廊灯电源安排

单元楼里一梯两户走廊灯电源如何安排,其实很简单,因为现在走廊的公用灯现在都是用声控节能灯,并且也很节能,一般小区物业会把走廊电灯单走一个点表,这样每月使用的电表量再由这个单元所有住户均摊,所以说走廊电源等是单走一个公用电表不走住户家里的。

装修物业费怎么减免

装修物业费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减免:1.按比例减免:根据装修面积、装修时间等因素,计算出装修物业费的应缴金额,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标准进行减免。2.特殊情况下的减免:例如,业主因疾病原因不能住在房屋内,或者因装修工程整体需要进行装修等原因,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物业公司可以做出减免。3.物业费滞纳金的减免:在装修期间如果出现拖欠物业费的情况,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延缓缴费或者适当减免滞纳金。但是,如果已经超过了物业收费规定的缴费期限,通常来说就无法再进行减免了。4.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有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减免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减免费用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可能会对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物业公司可能对减免装修物业费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略有不同,业主可以详细了解自己所住小区的相关规定。

住宅小区与办公楼物业费范围差别

两者范围差别主要在两个方面:

1、物业费单价不一样,住宅小区物业费单价从一两块到三四块不等,但是不会再太高,而办公楼物业费单价,基本从5-10块不等,高端写字楼物业费单价更贵;

2、公摊面积比率不同,一般住宅小区公摊大概在20%上下,很少超过26%,而办公楼公摊,基本达到30%以上,因为办公楼过道更多更宽,还有公用卫生间等,都会分摊到公摊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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