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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摊(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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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土地转让如何做账有什么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2. 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共配套设施取得补偿成本如何分摊
  3. 土地收入的会计最新规定

土地转让如何做账有什么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做账:

1、先办理入账手续。

2、后办理转让。借: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累计摊销贷: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转让土地涉及到的税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方应缴纳契税。会计分录企业将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并且地上没有建筑物,收到土地转让款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结转土地转让成本:借:营业外支出借:累计摊销贷:无形资产计提税费时: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贷:营业外支出

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共配套设施取得补偿成本如何分摊

一、首次分摊

分摊内容:土地购置成本;

分摊对象:各类型开发产品、打算出租的和自用的开发项目、建成后产权属于企业、或产权不明确的、或打算有偿出售、或无偿赠送给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二次分摊

1、归集各分摊对象的直接成本,并按成本专属性将同栋楼或同一类型建筑物的相关成本拆分为共有成本和专有成本,如在同一开发产品中存在不规则建筑物且可能适用不同征免税依据的,可按层高系数法确定分摊系数。在剔除专有成本后,按共有成本按确定的分摊系数(面积或体积)对应进行成本分摊。

三次分摊:

分摊内容:土地购置成本和开发成本

分摊对象:各类分摊对象的已售和未售面积

分摊方法:按面积分摊法将前两步分摊的土地购置成本和开发成本在已售和未售面积间进行分摊;按各类型已售项目成本计算期间费用;按各类型已售成本计算可扣除税金及附加,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核算税金的,如无法准确核算各项目对应承担的税金和附加,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和附加扣除,采用简易计税的通常可以准确按项目核算对应的税金,因此可按实际核算的税金附加扣除。

土地收入的会计最新规定

1、非房地产类企业,即通常意义上的工商企业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存货入账,其中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3、非房地产类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因为不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应扣除账面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4、房地产类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因为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收入,所以应在扣除账面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入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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