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地产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分摊和地产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分摊方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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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装修费用谁承担
既然是物业用房那么装修费用理当是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是负责房屋的维修与修缮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使用;还要进行卫生、绿化管理,提供一个高品质的卫生环境区域;最重要是治安、交通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对小区内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物业办公地点以及里面的设施都有自己购置承担。
电梯房公摊面积三户型的是按平米摊还是三户分摊
【肯定不是按照平米大小的,开发商会收三户的公摊的。】所谓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对于公摊面积的处理,目前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出台,因公摊面积的不明确,使其成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争论的焦点。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为: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其中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需要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之后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公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总公共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套数)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阳台面积影响公摊面积的因素:1、户型同一栋楼里一梯一户、一梯两户和一梯三户是不一样的,点式楼和板式楼是不一样的。2、套内面积房子大就多点,房子小就少点3、公共设施只有楼梯和既有楼梯又有电梯是不一样的,公共设施、走廊越多公摊就越大。4、建筑规模楼梯高度越高公摊越大。普通住宅的一般公摊比例:多层:8%——15%;小高层:10%——20%;高层:15%——30%
物业用房是否算公摊
物业用房不算公摊。因为公摊指的是楼房中各个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和设施,比如走廊、电梯、门禁等公共部分,物业用房只是物业公司为了自己的工作需要而单独划分的场所,一般是不对业主开放的,因此不属于公摊的范畴。对于物业用房的使用和分配,一般会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进行规定,业主可以依据协议中的条款进行维权。同时,物业公司应当明确物业用房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制度,防止出现非法占用或挪用的情况。
物业用房和设备层算公摊吗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共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物业用房面积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2万平方以下的,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2万到2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4%比例配置;20-3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3%的比例配置;30万平方以上的部分,按照0.2%的比例配置。不同地方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可看当地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比如说上海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0.2%配置,并且面积不能少于100平方,业委会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重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应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0.3%比例配置,并且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长沙市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建设总建筑面积0.3-0.5%的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它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存放工具材料,业委会办公等等。物业管理用房用房指的是地面上具备采光通风、水电基本设施的房屋,像设备间、人防工程、层高低于2.2米的房屋都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房产测绘中,战备设施用房要不要分摊为什么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战备设施用房,应该是指人防工程。
一、地下人防工程算公摊面积吗
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即不属于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地下人防工程不属于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1、根据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即不属于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应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有关证照。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的,经营者还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若没有依法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关证照,就使用或者经营人防工程,则违反了“人民防空法”,应属违法行为。“人民防空法”规定了人防地下室的使用、收益权归投资者,但回避了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其所有权归属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影响了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利用及其转让、出售,引发了很多诉讼纠纷,所以还有待国家立法对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
2、《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二、人防工程的概念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按抗力等级划分,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等;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旅馆、影剧院(会堂)等等;从工程构筑方式划分,又分为掘开式工程和坑地道工程两大类。为了合理反映工程造价,预算定额和工程预算通常以工程构筑方式进行分类。
综上所述,由此可见,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即不属于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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