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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分摊方法)

本文目录分摊方式怎么填如何把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检查好个税怎么不能修改分摊方式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开办费如何摊销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摊方式怎么填分摊方式一般有一次性分摊、五五摊销、接月(季或年)平均分摊等多种方式。...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分摊方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分摊方式怎么填
  2. 如何把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检查好
  3. 个税怎么不能修改分摊方式
  4. 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开办费如何摊销
  5. 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摊方式怎么填

分摊方式一般有一次性分摊、五五摊销、接月(季或年)平均分摊等多种方式。一次性分摊是指将所购买的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转入费用的分摊方式;五五分摊则是指低值易耗品在购入时分摊50%的价值,在领用时再分摊50%的价值;接月(季或年)平均分摊则是指按其使用时间内按月(季或年)为期间,平均分摊其价值。

如何把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检查好

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必须熟悉房地产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我接触过不少税务稽查人员,大多反应房产企业所得税不好查,其实主要原因就是对房产行业的财务核算不熟悉。如何做好房产企业的所得税检查呢?个人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整理确定开发项目的可售面积、已售面积、未售面积。这些项目基础信息确定下来,为下一步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打好基础。这个环节,需要企业提供项目的基础资料,包括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测绘成果等。

2、检查企业提供的销售收入明细表,包括楼号、房号、业主姓名、合同金额、建筑面积、交款情况以及是否已经交付等信息。并于已经整理好的项目基础信息核对一致,已收款信息,必须与账面预收账款金额一致。

3、检查项目累计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分别设置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土地成本是如何在不同成本对象之间分摊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的时点进行了销售收入的确认及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地预计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否按09—3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预计开发成本正确地进行了纳税调整。这个环节需要企业提供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

4、检查房产行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是否正确。对于销售部员工产品的,是否按规定的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在开发产品完工,确认销售收入后,是否按规定及时将预计毛利额转回。检查对于当年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5、检查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是否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房地产行业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对于这些纳税调整项目,应当于不含税预收账款为基数,而不是以销售收入为基数进行调整。

6、检查是否有土地双金返还,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与一般企业没有区别,再次不再赘述。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欢迎留言交流。

个税怎么不能修改分摊方式

因为《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所以分摊方式一经选定,在一个年内是不能修改的。

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开办费如何摊销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下列支出不列入开办费范围: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其后的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开办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不低于3年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集团性企业,母公司一般都会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关于子公司是否可以将该项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我们先来看两条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以上两条规定,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以及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管理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怎样才能既保证母公司正常的收入来源,又能实现子公司费用的税前列支呢?

对此,2008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对以上两条规定做了延伸性说明: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要在申报所得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总结一下,也就是说,按照以往提取管理费的相关文件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想要在税前扣除,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要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2、要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母公司确认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子公司相应计入成本费用;

3、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相关材料。

说白了,就是把以往子公司上交管理费的类似行政管理的行为,转变为,子公司向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购买服务的市场行为。使集团公司内部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更加市场化。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和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分摊方法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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