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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可以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吗
如果停车场有预售证的,可以将地下车库的成本单独进行结转,如果地下车库无预售证,则直接将地下车库的成本计入房屋的开发成本。
买房的时候的公摊面积包括地下停车场吗
测绘规范规定公摊面积不地下停车场,但是开发商不应该以不是公摊面积为借口占为己有。虽然年纪没有分摊,但这部分建设成本是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全体业主是地下车库建设成本的实际承担着。如果是开发商单独建设,他要分摊土地出让金(即土地成本),那么地上和地下如何分摊,土地之外的建设成本如何分摊,即是地库同时又是基础。如果单独建设,企业固定资产明细里应该有。税务清算有记录的。税收也不一样的。
兰州地下停车位都没有产权吗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关于车位有没有产权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有的车位可以办理产权,有的就不能进行办理,
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是否可以将地下人防工程一并出售
关于居住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理论和实务上分歧较大。概括而言,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下称,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金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政府的人防办也代替国家行使所有权,将结建人防工程出租或作其他商业化利用。
二是开发商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结建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没有进行公共面积分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工程建造者开发商就应当享有所有权。
三是业主共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居住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所以,应当为小区业主共有。
以上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可见,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在法律规定上尚处于不明确状态。即使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不明确,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如地下人防工程被确认属于开发商投资建设,由于地下人防工程的特殊地位,开发商仅有权对地下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并有权获得收益,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无权将地下人防工程一并出售。
不动产土地分摊的那些面积,地下车位的产权归谁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内的权属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专有部分二是共有部分。所谓专有部分其实就是能够单独办理产权证的部分,相反共有部分是不能单独办理产权证的部分。
两者之间相当于主物与从物关系,主物分别承担了从物的所有建设成本费用(包括土地费用),而从物的费用全被主物承担。因此只要是产权车位均承担了土地费用,否则属于业主共有。
需要强调的是地下防空工程增设的车位并不完全适应《物权法》的规定,但与防空法规并不冲突,它只是将防空层归纳到了“其它场所”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为《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防空设施则属于别规定范围,比如《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明确规定:结合地面住宅修建的地下防空设施成本必须据实纳入地面建筑总投资,甚至某些地方法规直接将地下防空设施的产权归属于住宅:比如《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五条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
因此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小区内的共有部分包括共有车位开发商有权对外出租,因为大股份仍属于开发商,但业委会成立后其主权属于全体业主。
但现实中开发商往往都是以车位绑架防空设施变相出售,其实业主是在购买自己的车位,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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