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常识 正文

土地增值税的分摊方法(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2、计算商品房的扣除项目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土地增值税的分摊方法这个问题,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增值税是不是属地原则
  2. 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是怎么交的
  3. 土地增值税补缴的会计处理
  4.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5. 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缴纳情形

增值税是不是属地原则

增值税按属地原则征收,建筑企业按项目所在地预征。

增值税是中央税,国家是按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方式分配,2016年前地方和中央的分配方式是按25:75的比例分配,即地方占增值税额的25%,中央占75%.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分配比例调整为五五开,即地方和中央各占50%.但是在营改增过渡期间按原营业税全部归地方所有的方式不变(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公司例外)。

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算基数的附加税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依然全部归地方所有。

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是怎么交的

答: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首先计算销售收入,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2、计算商品房的扣除项目金额。(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约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3、计算增值额等于销售收入-可扣除的项目总额,对于房地产企业,印花税计入到管理费用,不能再重复扣除。4、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依据土地增值税汇率表计算土地增值税5、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然后去税务局申报。

土地增值税补缴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补缴土地增值税后的会计处理补缴当年的土地增值税,包括补缴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预缴土地增值税

一、开发公司等主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从略,下同。

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非主营、兼营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会计处理分两种情况:如果房产未转让清理完毕借:固定资产清理或在建工程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如果转入清理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清理完毕,“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已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四、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补缴以往年度的土地增值税,包括补缴按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对往年所得税的影响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转入清理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仍有余额借:固定资产清理或在建工程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企业缴纳的滞纳金、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当年申报所得税时,企业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土地增值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以此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3、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土地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缴纳情形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逐步予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这一问题区分不同情形作了明确。笔者经过梳理,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下几种主要情形,应当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销售应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转让在建工程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根据规定,纳税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3.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第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第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4.售后回租缴纳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5.公共设施有偿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6.房地产评估增值发生权属转让的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7.房地产抵押典当拍卖抵债的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对房地产的抵押(权属未变),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资产收购缴纳土地增值税。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不论是部分资产收购还是整体资产收购,被收购企业法人资格仍然保留。在资产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收购企业中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9.以房地产投资联营应缴土地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土地增值税的分摊方法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