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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计算分摊方法(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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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2. 核定扣除是什么意思
  3. 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扣除吗
  4. 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如何计提折旧
  5. 土地收入的会计最新规定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核定扣除是什么意思

通俗的讲,核定扣除的意思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体系下,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本同步,其应纳税额的产生过程比较均衡,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进项税额留抵的现象。

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扣除吗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处理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扣除比例(5%以下)+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人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扣除比例(10%以下)

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如何计提折旧

新会计准则明确要求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始终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明确土地使用权在投入使用之后也不转入房产价值之中。虽然税法规定,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从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时,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但这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在财务处理上可以将土地和房产价值合并计入固定资产,按房屋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土地使用权仍然只能按法定的使用年限进行直线摊销,而不能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土地收入的会计最新规定

1、非房地产类企业,即通常意义上的工商企业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存货入账,其中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3、非房地产类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因为不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应扣除账面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4、房地产类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因为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收入,所以应在扣除账面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入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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