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分摊稿费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稿费怎么分配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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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税和分摊计税的区别
单独分摊计税和综合计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交税金额上不一样。
1.居民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将划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综合计税金额要比单独计税要多,但是需要详细分析。
2.计税依据又叫税基,是指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 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价值形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物理形态包括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
3.拓展资料: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稿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这意味着什么?
这和要看情况,如果收入不高的情况下,那么就是降低个税,如果收入高,合并汇算清缴就会加大税收。
稿费属于何种分配形式求解答
”
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是关于课本“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来源。然而,在现实中,却发现有很多收入的划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比如自由撰稿人的稿费收入的划分,就比较具有争议。
观点一:按生产要素中的技术要素分配
但是仔细推敲,发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按技术要素分配,是指技术要素所有者将依据自己所拥有的技术(科研成果)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并据此取得报酬。技术要素一般有两种表现:一种以商品的形式进入生产领域,如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专利技术;一种以当期活劳动的形式进入生产领域,如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科学知识水平的合理运用,管理人员对生产流程的组织、协调等。那么,稿费应该属于这两种中的哪一种呢?很难界定。况且,只要付出劳动能获得报酬的,他的劳动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技术的成分。如一家服装厂的普通员工,肯定有一定的缝纫、裁减等方面的技术,难道他的收入也应该是按技术要素分配?这是行不通的。显然,对“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中的“技术”贡献的大小,还应该进行区分。
观点二:按劳分配
稿费收入遵循了按劳分配中的一条原则,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笔下耕耘勤快的人,自然能获得较多的收益。自由撰稿人的收入与自己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成正比,即与文章的质量、数量成正比,以及与企业的效益有密切的关系,即自由撰稿人获取收入的出版社或某报社杂志社的销量的好坏,与自由撰稿人的收益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
但是此观点关键的错误在于,按劳分配所存在的范围,仅仅是公有制企业中,而且按劳分配的对象应该是公有制企业的职工。而自由撰稿人很少是固定的某家杂志或报纸的专职员工,也不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因此,按劳分配的说法不可取。
观点三:按劳动要素分配
这里的“劳动要素”是指作为他人雇员或自雇劳动者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毫无疑问,劳动力与资本、土地等一样,也是使用价值或财富的源泉,同样对于财富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人投入劳动力,就不可能形成财富。因此,获得稿费收入的过程,是作者付出了辛勤劳动的过程,其结果形成了社会的精神财富,应该属于这里的按劳动要素分配。
但是一般认为,按劳动要素分配是指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因此要判断一种收入是否属于按劳动要素分配,应该是看该收入的取得,是否来源于私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中。但是这里所指的“劳动者”,也应该是某私营或外资企业的员工,而不是自由撰稿者,因此,即使稿费的来源地——某出版社或杂志社是私营或外资企业,也就很难说它是按劳动要素分配了。
其实,除了稿费,还有其他很多收入都较难界定。如家庭教师、个人健身教练等一些自由职业者。人教版第一册《经济生活》第50页写到:“自由职业人员,是指那些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又区别于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技能并为社会提供合法的服务性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如商业保险代理人、经纪人、自由撰稿人、家庭教师、健身教练等。其主要特色是自我支配时间、自我安排工作、自我求发展、收入较多等。”
要解决这个问题,还应该继续解读理论。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在这里,提出了一个概念,即“复杂劳动”。
马克思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是多倍的简单的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较高级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较普通的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需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具有较高的价值”恩格斯认为:“(复杂的劳动)包含着需要耗费或多或少的辛劳、时间和金钱去获得的技巧和知识的运用”。
显然,自由撰搞人的劳动是属于复杂劳动,而且是较高级的复杂劳动,因此从价值上来看,应该是多种简单劳动相加的价值。而从分配方式上来看,也应该是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成果。
所以我们得出的结论:若出版社或杂志社等是公有制企业,那么稿费收入应该是按劳分配和按技术要素相结合的产物;若是在私营或是外资企业的出版社,则应该是属于按劳动要素结合技术要素的分配。
保底印数五十万稿费多少
印数稿酬约相当基本稿酬的百分之九十七。
保底印数是什么意思?
保底印数即最低印刷数量。
印刷品都需要制版和装帧,费用比较高,最终分摊在印刷品的成本中。如果制版一次,印刷份数很少,那么,每一份印刷品的费用就非常高。假如事先限定单份印刷费,就必须要有一个保底的印刷数量,才能降低单份的印刷成本。份数越多越便宜。
举例来说,某一部书的制版和装帧设计耗费一万元,仅仅印一本,而印刷费是一元,那么这一本书的成本是一万零一元;如果印刷一万册,每一册的成本便是万分之一万(一元)加印刷的一元,就是两元了。假如委托方出五元,印刷承包商考虑成本加利润,就会要求某个印刷份数作为“保底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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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个税起征点应从800元升至3500元是怎么回事?
工资薪金、稿酬等劳动所得个税征收调整,一直备受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关注的话题包括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民营实体书店生存之困等。对于一些问题,张抗抗曾多次提交提案。她认为,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一再调整,而同样作为劳动收入的稿酬征税方式却未变化,降低了以稿酬为主要收入的作家收入水平。
3月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肖捷表示,个税改革基本考虑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
作家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不能以年、月、日简单计算劳动周期。一些作家历时几年完成作品,取得的收入是若干年劳动的结晶。有的作家作品完成后一次性取得了较多收入,但分摊到完成作品的期限内,平均收入并不高。目前的规定没有考虑到作家收入的这些特点,稿酬收入按次纳税,税负较重。
自1980年起实行稿酬所得费用扣除800元与20%的规定,至今已近37年。这些年里,工资、薪金收入纳税起征点上调了两次至3500元。我担任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了解一些情况,曾多次建议国家财税部门以财税改革为契机,充分考虑作家创作与获得收入的特点,对稿酬个人所得征税政策进行改革。
现有规定没有考虑作家稿酬收入的周期性和波动性。作家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不能以年、月、日简单计算劳动周期。一些作家历时几年完成作品,取得的收入是若干年劳动的结晶。有的作家几年没收入,作品完成后一次性取得较多收入,但分摊到完成作品的期限内,则平均收入并不高。目前的规定没有考虑这些特点,稿酬收入按次纳税,因而税负较重。
首先,必须科学计算并设计稿酬纳税费用扣除项目与标准,在可能的情况下设置一个较高的扣除比例。建议将现有800元的标准提高至3500元以上。另外,考虑作家的创作特点,将其作为特殊行业,允许稿酬所得在几个年度内平均后,再计算应纳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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