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南宁分摊,以及南宁摆地摊交费情况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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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宁买房 关于公摊面积你了解多少?
在买房时,购房者们或多或少都会注意到小区公摊面积过大、公摊面积乱收费等问题。但买房后,比较糟心的是,你在自己不能支配的面积上花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元,业主们有些不知道小区的公摊面积有哪些,不清楚公摊面积拿去干了什么。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公摊面积的那些事儿。。
哪些算是公摊面积?
什么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怎么计算?
所谓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如今无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商品房都有公摊面积。
举个例子,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消防通道、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值班警卫室、公用厕所、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等均为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如何计算?从公式来看,公摊面积=销售面积(也称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一般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阳台面积。举例来说,一套8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户型,套内面积是72平方米。那么公摊面积 = 88-72平方米= 16平方米;公摊率=公摊面积/建筑面积= 16 / 88= 18.2%;得房率=(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建筑面积=(88-16)/ 88=81%。
公摊面积越大,得房率越小
得房率与公摊面积有着紧密关联。公式上,得房率=(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因此公摊面积越大,得房率越小。
当然,公摊面积不是越少越好,得房率也不是越高越好。一般来说,普通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约在10%15%;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约在15%-20%;高层住宅相对更高一些,约在20%-25%。在得房率上来看,高层塔楼住宅得房率一般在75%——78%间,高层板楼住宅多在78%——85%间,小高层住宅多在85%——88%间,多层住宅一般得房率最高,多在88%——95%间。
有些开发商会通过其他方式提高得房率,在不额外增加公摊的程度上,从户内设计方面尽量扩大使用面积,杀手锏就是半封闭阳台和大飘窗。通常情况下,这部分可拓展面积是不计入得房率的。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上都会注明房屋的公摊系数范围。房屋面积以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测绘部的测绘结果为准,房产证上标注的面积也以此为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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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已列入征收范围,未上市出售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楼栋各户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交款的综合平均价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已上市出售但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征收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向相应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办理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手续。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对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核定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并出具意见。”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上市出售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的计算方式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六、删去第十二条。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已购公有住房情况核实意见、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凭证以及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当事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为不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提供经纪服务。”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十、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者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市、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所购买、租用的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十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因互换、赠与、继承、离婚析产、房屋分割、合并、以房屋出资入股等情形,导致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房屋拆迁公摊面积怎么算!
房屋拆迁公摊面积怎么算:
对于拆迁房屋,农村与城市不同,城市按居住面积计算,农村按房屋面积及人口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该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里所提到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们理解为不能因为征收拆迁而导致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降低,也由此引申出最低“拆一还一”的原则;当然,基于保障居住条件的立法精神,所谓“拆一还一”应当指的是实用面积,如果仅仅是建筑面积不变,但公摊面积增加了,那么实用面积也必然降低,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也就得不到保障。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以及二者相结合这几种方式。而在选择产权置换这种补偿方式的时候,我们经常会提到“拆一还一”的原则,针对这一问题,不少地方政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今天就为大家盘点一下各地关于拆迁中公摊面积的部分规定,以供参考。
1、山东省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第二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陕西省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转移登记。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
4、湖北省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5、河北省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公摊基准补助系数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
6、安徽省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7、浙江省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8、福建省
《福州市仓山区东部新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征收非农经合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产权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的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
9、甘肃省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超过后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具体优惠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评估差价结算,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
10、四川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
11、重庆市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12、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为平房住宅、简易楼房、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多层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的,在“征一还一”的基础上,按照满足被征收房屋原有套内面积使用功能的原则补助公摊面积。补助的公摊面积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计算面积的10%。具体补助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13、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征收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套内面积1∶1.3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给予其免收差价奖励。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或安置房屋销售价格,按就高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14、江苏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
15、辽宁省
《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之(三)征收有照商业门市平房。
16、河南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实行高低搭配进行安置。
17、吉林省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选择产权调换高层住宅楼:公摊面积中的电梯间面积,计算产权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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