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固定制造费用分摊方法,以及固定制造费用计算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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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合同工和固定工是怎样定的
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修订本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94年以后推行劳动合同制,不再有固定职工的概念。现在企业里没有什么固定工,你所谓的固定工应该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还有一种就是有期限的合同工也只限制企业签定不超过两次的合同,第三次必须是无固定合同或工龄超过10年也必须要签定无固定的劳动合同.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因为金融危机导致劳动法新的修改红头规定,如果企业给职工签定无固定期限的话,国家给予3~12个月的养老保险金、医疗、失业,也就是说免交国家给交了,你可以找你公司的人让他去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咨询一下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为什么折旧,摊销,应付利息这种费用要平均分摊后记入费用而不能这月多,下月少的记
这个问答是会计处理规范的概念!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改革,由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并存的时期逐步过渡到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记帐原理的斩新时代!
一、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对本期发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是否计入本期损益的标准之一!相对于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支当期发生计入当期的标准,权责发生制更能体现各个会计期间真实的损益状况!具体表现如下:
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成本费用,无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暂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
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成本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笔者总结,仅供参考)
二、权责发生制下折旧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的价值随时间、工作量等因素不断转移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中去,因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仅当期转移的价值货币化计入“累计折旧”科目。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四种。因此题中所述平均折旧的描述不尽然,但亦不是随心所欲计提折旧金额。
会计处理:
借:制造成本、期间费用等科目
贷:累计折旧
三、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利息支出)题中关于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虽然使用不同的会计科目核算,但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不变!由于篇幅的关系不再一一细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参照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加以理解。
四、综述题中所述折旧、摊销和应付利息,虽然或资产属性或负债属性,但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最终入成本、期间费用相关科目,归宿一致。
虽然遵照具体的会计方法,每月计提的金额不一定相等(题主“平均”的说法有误)。但是,具体的金额不是随意的。遵从权责发生制,遵照具体的会计方法!
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本文不再赘述。
分公司社保怎办理呢
驻外分公司社保可以通过两种方法:
1、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保局办理;
2、通过人力资源(社保代理)公司办理。针对第一方法,需要注意一下几点:用人单位应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以驻异地工作办事处可以在总公司所在地给驻异地工作的员工办理保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应由用人单位办理,只有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办理社保关系。以北京市为例,驻异地工作的员工办理社保两种方式:一是按当地的工资标准的比例,折算成工资一并发给员工(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且最好经当地劳动部门社保门同意),由员工在当地的个人流动窗口交纳。社保即是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固定制造费用分摊方法和固定制造费用计算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