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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完成后,还会重新分配土地吗
农村耕地的确权以及再次分配是三农里面较为火热的话题。很多人都在问,土地确权之后是否还会重新分配耕地。只不过,根据当前的农村政策,在2057年之前,不会进行农村耕地的打乱之后的第三次重新发包,而是会维持现有的承包现状。
现有的土地承包是维持在1997年底进行的农村第二轮土地发包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分配原则,并且还有附加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支持。正常情况下,二轮土地发包的截止期限是2027年,还有接近10年的时间。很多1998年之后出生的人口以及后迁入村子的外来人员以及那些婚嫁妇女来说,都想着在二轮土地发包之后能够重新分配土地、得到自己的承包地。
但是在十九大上,提出了“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在延长30年”的土地承包意见,这就意味着在2027年二轮土地发包到期之后,还是会延续二轮土地发包的现状至2057年,在2057年之前不会再次分配土地。特别是在2018年的土地确权的基础之上,更是强调了十九大上提出的土地承包建议。如果在二轮土地发包到期之后打乱重新分配,那么2018年的土地确权成果就被推翻了,会对确权消耗的资源、人力造成大量的浪费。所以,在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之后,只需要拿着确权证书去更换一下承包合同就可以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土地的农村人口就一直没有土地。可以通过村民大会要求将机动地进行发包给无土地的人口;同时,也可以采取承包村子里的荒地、荒山等进行种养业的发展或者流转其他人的土地进行种植。
因此,土地确权之后不会出现土地被打乱之后重新进行分配的可能。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房屋和土地怎样计提折旧
1、房屋属于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
(1)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
(2)折旧公式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2、土地属于无形资产,要做摊销。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摊销公式
年摊销额=无形资产价值/摊销年限
月摊销额=年摊销额/12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有哪些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中国历史上各朝代的统治者把土地当命根子,因抢夺领土而引发的战争不计其数。那么,中国历史上有哪些重要的土地制度呢?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时期的土地制度,周朝建立后,一切土地都属于国王所有,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臣下,让他们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自由买卖,井田由奴隶集体耕种,劳动成果归奴隶主所有,原野上阡陌纵横,像“井”字形状,这就是井田。井田制在商朝便已存在,西周时期进一步推广。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
一、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分成千块、万块留给自己,叫“公田”,由于面积很大,又叫“大田”,驱使奴隶耕种。
二、把距离城市较近的郊区田地分给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这些人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有受教育和当兵的权利,叫“武夫”或“士”。
三、把距离城市较远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也叫“野人”,又叫“氓”)耕种。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
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初税亩的实施加速了奴隶制度的瓦解和封建制度的形成。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意思是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实际亩数,收取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初税亩在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赋税。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鲁国的初税亩是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屯田制东汉末年,连年战争造成人民大量流亡,许多荒地无人开垦,很多军队所需供食不足,导致粮荒,曹操也曾经受到粮荒的因扰。建安元年(196年),为解决用粮不足问题,曹操开始实行屯田。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分为“民屯”和“军屯”两种:
“民屯”每屯50人,所得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缴,设有屯司马管理屯田事宜。“军屯”基层单位是“屯营”,每营60人,士兵无偿劳役,所得充当军粮,屯兵身份世代相传,成为军户,如果兵士逃亡将罪及妻子。
“屯田”制的实行不仅使大量荒地得到开垦,也加速了当时农业的发展,为北方统一打下基础。
均田制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颂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均田制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种谷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有耕作能力的牛授田30亩,限4牛。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还授。另外,男子授桑田20亩,可传子孙,可买卖。产麻的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或身死后还。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职位高低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前交于继任者。
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综上所述,中国历代王朝对土地均表现出高度重视,各种土地制度层出不穷,不管如何改变,最终受剥削的还是生活在底层的劳动人民,受压迫程度不同而已,封建土地制度是封建社会的重要标志。农村户口的公务员,不可以分配土地吗
国家公职人员,是不能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原来是农村农业户口的,在取得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和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国有经济组织的人员等)身份后,应将原来承包的土地,交给农村经济组织。对于原来承包土地时所带来的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补偿。
中国土地法大纲分配原则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根据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六条规定: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1)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2)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3)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4)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5)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6)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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