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同一法人工资如何分摊,同一法人说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总公司法人和分公司负责人可以同为一个人吗
- 公司就是法人的,公司盈利,法人怎么获得分配利
- 公户转到法人个人账户怎样才合理
- 村卫生室有两个人,一个负责人一个工作人员,公卫资金如何分配
- 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共同分配工资吗
总公司法人和分公司负责人可以同为一个人吗
可以
总公司可以设立法人,而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可以由总公司法人代理这类分公司的负责人。
法人代表可以为分公司的负责人,法人是企业本身,法人代表是自然人。公司可以下设总公司和分公司,这样的公司是只有一个法人和一个法人代表。
公司就是法人的,公司盈利,法人怎么获得分配利
按照你的描述,该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分红。利润分配的程序如下:
1、弥补公司以往的亏损
2、应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积金,
3、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是否还要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4、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分红规则进行利润分配。特别提醒:所有步骤的决定必须要开形成股东会决议,其实也就是股东自己写写签个名放在档案里。如果不经过上述程序而直接将财产转到个人账户,就会涉嫌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这样一人公司的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户转到法人个人账户怎样才合理
(1)分红:公司每年的营业利润可以分配,但股息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比如,如果公司账面税利润是100万元,那么给老板的分红就只有80万元。
(2)工资:老板在公司工作时,他可以自己付工资。事实上,发工资就是把公司的钱转到他自己的账户上。但是,支付工资也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暂借款:老板可以通过向公司临时暂借资金用于自己的所需,但暂借款必须有利息,所以你可以通过暂借款手续将公司的资金划入自己的卡上,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到公司账户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因为公司出借款项目获利所得到的了利息是需要纳税的,比如你原来的金额转出转入,而存银行的利息是你自己拿的,那么你就是在侵吞公司的利益,公司就相当于偷税漏税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将会被罚款。
村卫生室有两个人,一个负责人一个工作人员,公卫资金如何分配
我村3千7百多口人,大小13个村庄,组建村卫生室的時候当時四个医生,因为种种原因所致,最后就变成我们两个人的卫生室。另一个是同事工作人员。我负责公卫,他负责治疗。工资两人各一半平分,两人相处和睦。我也没有因为是负责人多分钱,有時同事还多分钱,这就是他们所说的,生意好做,伙计难隔。作为一个负责人首先要吃亏,吃苦在前,不要斤斤计较,只有抱着这种思想,才能够让人佩服,按時完成上级交给的公共卫生和诊疗服务。
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共同分配工资吗
参与分配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在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又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其破产制度普遍使用于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债权人可利用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一般的强制执行从而获得公平清偿;而我国采用有限破产主义,仅法人可使用破产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则无适用的可能。
那么就面临一个问题: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资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其资产如何分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参与分配制度,旨在将无从以破产制度解决的问题放置个别执行程序中解决。可见,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宗旨在于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缺陷,在公民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
从而也维护了公平原则,债务人财产应供其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制定参与分配制度,均承认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债权。但就具体保护各债权人债权的方式而言,通常有三种主义
一、优先主义,又称质权主义。
是指债权人因查封(包括保全程序)的先后而依次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德国民事诉讼法采这种立法方式。
二、平等主义,又称分配主义。是指债权人不因查封而取得执行标的物的优先权,其他债权人于执行程序终结前,依法参与分配,依其债权额之比例,公平受偿。
法国、意大利和日本采此种立法例。
三、折衷主义,又称团体主义。是指将多数债权人依时间先后分为不同的债权人团体,前一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优先于其后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同一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依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瑞士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
我国虽未明确规定采取平等主义,但从规定来看,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除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应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我国采取的是平等主义,并不承认先行的执行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从司法解释而言,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其一、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法人则适用破产制度。
其二、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只有存在数个债权人同时请求同一债务人清偿其债务,并且该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才会发生法律上的平等保护问题。
这就是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关于同一法人工资如何分摊,同一法人说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