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各分公司费用分摊的通知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公司要分部门核算业绩,公共的费用应该怎样分摊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1至6楼电梯分摊价格是多少钱
- 公司要分部门核算业绩,公共的费用应该怎样分摊
- 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费用如何分摊
- 高层六楼主管道堵塞,家里被泡了,该楼上所有业主分摊费用吗
- 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至6楼电梯分摊价格是多少钱
11至6楼电梯分摊价格是每次使用电梯的费用除以6。2这是因为每个人使用电梯的次数和楼层都不同,所以需要按照使用次数和楼层进行分摊费用。3假设每次使用电梯的费用为1元,那么每个人的分摊费用为1/6元。4例如,如果A在一天内使用了电梯5次,B使用了电梯3次,那么A需要支付5/6元,B需要支付3/6元。5如果A和B分别在3楼和6楼,那么A需要支付3/6元,B需要支付6/6元。6因此,每次使用电梯的费用除以6就是每个人需要分摊的价格。
公司要分部门核算业绩,公共的费用应该怎样分摊
1、如题所述,一般应结合所发生费用实绩的实际受益比例进行摊分较为适宜;
2、打个比方,对于使用公司资源例如公司派公务车开展业务,一般可以统计各部门使用车辆的里程数,来判定各自占用公共资源的比例,凭以进行油费摊分,那么,公务车辆的折旧费用摊分,也可以参照该比例进行核算,不妨以该思路进行考虑;
3、此外,对于确实难以确定摊分比例的,可以召集各部分进行沟通协调,共同设定计算依据;
4、以上仅供参考,请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实施。
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费用如何分摊
县财政统筹安排全县垃圾处理专项经费,加大对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扶持力度,确保县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体系建设。
据了解,户集,即采取由居委会或村委会按10-15户设置1个定点收集垃圾桶,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到就近垃圾桶或垃圾收集点;村收,即按每500名人口配一名保洁员,每个行政村设置至少1个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由保洁员负责日常保洁清扫工作,并将定点垃圾桶收集的垃圾运至村级垃圾收集点;镇运,即各镇将村至就近垃圾中转站这一环节承包给具备运输条件的承包者,由承包者负责装卸将垃圾运输至垃圾中转站或临时垃圾中转点;县处理,即压缩式垃圾中转站打包后的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由运输公司负责将压缩垃圾用垃圾运输专用车运输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并由县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高层六楼主管道堵塞,家里被泡了,该楼上所有业主分摊费用吗
从因果关系角度观察,由所有业主分摊费用不合理。具体分析如下:
最广义的因果关系判断的前提至少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联性,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同时,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不一定有因果关系。另外,有因果关系也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根据民法典,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就是如此。
如果六楼主管道堵塞造成六楼损害,能够被评价为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责任,事实上没有过错也是因果关系的证明,楼上所有业主分摊费用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六楼主管道堵塞造成六楼损害,能够评价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六楼损害,一楼、二楼可能不是加害人,楼上所有业主分摊费用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承担全部责任,事实上是规避自己的责任。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抛掷物品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集团性企业,母公司一般都会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关于子公司是否可以将该项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我们先来看两条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以上两条规定,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以及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管理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怎样才能既保证母公司正常的收入来源,又能实现子公司费用的税前列支呢?
对此,2008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对以上两条规定做了延伸性说明: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要在申报所得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总结一下,也就是说,按照以往提取管理费的相关文件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想要在税前扣除,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要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2、要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母公司确认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子公司相应计入成本费用;
3、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相关材料。
说白了,就是把以往子公司上交管理费的类似行政管理的行为,转变为,子公司向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购买服务的市场行为。使集团公司内部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更加市场化。
关于各分公司费用分摊的通知,公司要分部门核算业绩,公共的费用应该怎样分摊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