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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土地增值税 成本)

第五条、申请购买公房的职工、居民只能按自治区和我市规定的分配住房控制标准进行购买,成本价以当年度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应结构房屋出售的成本价格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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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南宁市2021年十中住校生要多少费用
  2. 南宁市出售公房暂行办法
  3. 南宁市三产用地管理办法
  4. 2021年南宁高中定向指令名额分配

南宁市2021年十中住校生要多少费用

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热水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校(上津校区)安装空调的公寓式学生宿舍(6人一室)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00元/生·学期。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已含学生供水、供电定额标准(水定额5吨/人·月,电定额20度/室·月),超过供水、供电定额的,按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

二、核定你校(上津校区)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为24元/立方米,由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未配置热水刷卡设备或热水刷卡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停止向学生收取热水费。

南宁市出售公房暂行办法

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自治区有关住房改革精神,促进住房商品化,推动住房建设的发展,根据《首府南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直管公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本市新旧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房不得出售:(一)产权有纠纷的公房;(二)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公房;(三)代管的公房;(四)楼层为三层以下(含三层)的房屋、设施不配套或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公房;(五)其它不宜出售的公房。第四条、凡持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并与房管部门已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职工、居民,可申请购买该处公房。第五条、申请购买公房的职工、居民只能按自治区和我市规定的分配住房控制标准进行购买,并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在标准住房面积内购买的房屋可按成本价格,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格。第六条、公房出售价格实行安居工程房屋价、成本价两种价格。(一)安居工程房屋价格凡1996年以后(含1996年)竣工的公房以及购进国家安居工程房屋作为公房拆迁安置的房屋一律按安居工程房屋价格出售。安居工程房屋价格以当年度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居工程房屋出售价格为标准,并予以一次性优惠30%。(二)成本价凡1996年以前竣工的公房以成本价格出售。成本价以当年度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应结构房屋出售的成本价格为标准。第七条、出售公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公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房屋所属的地段、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相应增减。第八条、公房出售价格的计算:(一)按安居工程房屋价格出售的公房每平方米实际售价=当年度安居工程房屋售价×(1-2%×使用年限)×(1±楼房增减率)×(1-一次性优惠折扣率30%)(二)按成本价出售的公房每平方米实际售价=〔(当年度成本价-每平方米工龄折扣)×房屋的成新率×(1±环境因素增减率)-每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每平方米设备及装修增加金额〕×(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第九条、按成本价出售的公房,给予下列折扣:(一)工龄折扣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可享受工龄折扣。享受工龄折扣的购房职工必须提供有效的单位证明及工龄证明。购房职工工龄折扣年限,按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对已经离、退休或已达离、退休年龄的职工,计算工龄折扣的年限一律计算到规定离、退休的年限为止。工龄折扣额计算时折扣系数以当年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工龄折扣系数为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折扣额=当年度工龄折扣系数×当年度购房成本价÷65×夫妇双方合计工龄按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实际工龄折扣额=每平方米工龄折扣额×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成新率×(1±环境增减率)×(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二)成新折扣职工购买公房均给予成新折扣,年成新折扣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公房,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公房,按有关规定经评估后重新确定成新折扣。成新折扣率=2%×使用年限(三)现住房折扣按成本价购买公房的职工均给予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系数和现住房折扣率以当年度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现住房折扣系数和现住房折扣率为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金额=现住房折扣系数×当年度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四)一次性付款折扣购买公房的职工,一次性付款的,均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以当年度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为准。第十条、凡以安居工程房屋价格或成本价格购买公房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时均给予免缴一次性契税。第十一条、以安居工程房屋价格购买的公房,在付清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需进入市场的,按安居工程房屋出售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在付清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需进入市场的,按以成本价购买公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购买公房,实行自愿的原则,对不愿购买现自住房的租户,可通过互换住房后,由愿意购买公房的租户购买。购买公房必须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三条、公房出售后,其维修、管理责任划分如下:(一)自用部位,即进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属购房职工、居民的自理范围,费用自理。(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由相关购房职工、居民共同负担。职工、居民购房时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费20元/平方米,用于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不足时由产权人按所占有面积比例分担。共用部位系指: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体和基础)、天面、外墙面、楼梯内、公共走道、烟囱。共用设施系指:楼内的上下水管、排污管、供电线路、化粪池等。(三)住宅区内的道路、上下水道、路灯照明、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按《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存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公房的维修、解危解困及安居工程房屋的建设,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公房出售后,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要拆迁的,购房人应无条件服从。拆迁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第十六条、公房出售过程中,购房者不得购买两处公房,违反本办法的,按房改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出售公房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查处。第十八、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南宁市三产用地管理办法

三产用地称第三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如下;

第三产业用地是按照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途径之一。现行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

2.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按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我国对土地利用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严禁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产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属于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发展第二、三产业。

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2013]51号)对集体土地征收应安置人员已作出明确,在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时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资格,并符合征地安置人员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可予以安排第三产业用地。

2021年南宁高中定向指令名额分配

南宁市实施定向生分配制度,将市区内所有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50%的招生名额,按初中地段生接收人数平均分配给各城区承担地段生生源各初中学校。

比如三中,以前的录取名额是在全市内竞争,分高者得。但是自从中考改革之后,三中不再能再全市范围内掐尖录取,而是只能在南宁市区内进行录取。同时实施的“指令定向分配”,会把本届的招生名额的50%分配给地段生。也就是说,孩子就不用和全市的学生竞争了,而是和三中的地段生竞争。一些孩子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优势就凸显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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